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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治理论文煤矿瓦斯论文: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技术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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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这项统计还显示,95%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认罪悔过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所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远比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比例低得多。其中,河北、内蒙古、安徽、重庆等省(区、市)社区服刑人员无重新犯罪 袁飞:浅谈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载江东论坛,2010年,第4期。这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是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无论是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取得的成绩,都为我国以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经验和参考依据,使我国在国家层面上构建统一的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可能

2、。另外,由于我国刑罚一直以监禁刑为主,这种做法一方面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来对其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使犯罪分子远离社区,有利于保障社区的安全。在这种做法的影响下,公众普遍认为只有将犯罪人投入监狱才能体现出对他的惩罚,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如果将其放到社区,就等于没有判处刑罚或无罪释放,自己的安全也没有保障。出于对自身及社区安全的考虑,在一些地区刚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遭到了当地人民的强烈反对,但是试点工作的开展用事实证明了如果采取措施恰当,即使是在社区内行刑也是可以保证社区安全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构建4.1制定完善的社区

3、矫正法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有所涉及,但是由于它只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做出了规定,远远满足不了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需要。因此,我们要抓紧时间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执行程序、矫正内容、检查监督等方面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4.2扩大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并参考国外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将其放入监狱进行矫正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或者不需要再进行监禁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在社区中进行矫正。根据这一解释我们除了将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三种

4、犯罪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外还可以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两院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已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他们因为身体方面的原因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将其也纳入矫正范围。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狱内矫治,主观恶性已大大降低,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大减小,而且他们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一出狱很难对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很快适应,在他们出狱前先将他们放到社区内进行矫治,可以缩短他们再社会化的时间,增强他们再社会化的能力,减少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被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时一般会

5、遇到社会的轻视、就业上的困难和旧的不良环境影响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会使刑满释放人员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甚至是重新犯罪,使监狱多年的改造努力前功尽弃。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出狱人保护制度,因此我们可以把被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矫正范围,由社区矫正机构来负责解决被刑满释放人员在再社会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弥补我国在被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方面的缺憾。我们还可以把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处以治安处罚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劳动教养是对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又屡教不改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 王丽赟: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模式研究,载上海交通大学,2

6、008 年,第7期。被劳动教养的人一般情况下主观恶性并不大,完全符合社区矫正对象的要求。而且由于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它的处罚程度严于刑事处罚,不合常理,因此它即将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取代。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承担矫治工作的机构,将被劳动教养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可以弥补它在这方面的不足。而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人员主观恶性也不大,对其进行社区矫治有利于其改正恶习。4.3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治安和刑侦工作,如果再让公安机关承担大量的刑事执行工作会牵涉公安机关的大量精力,加大公安机关的工作量。而且我国现在有很多学者都认为现行刑事执行体制不合理,

7、要求对其进行改革,他们主张把刑事执行权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一体化的刑事执行体制。如果对刑事执行体制进行这样的改革,那么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负责具体执行不但变得合情合理,而且执法权与执行也将合二为一,这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而且刑法修正案八也为行政司法机关成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预留了空间。因此我国需要构建一个以司法行政机关为执行机构的刑事执行体系,并在里面建立一个专门的执行机构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具体构想为:首先,在司法部设刑事执行总局,由它来指导全国的刑事执行工作。在刑事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局。其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刑事执行局,具体负责监

8、狱矫正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再次,在市、县、区一级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科,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最后,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司法所由专人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直接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考察、教育和服务工作 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笔者之所以建议在刑事执行总局下分设监狱矫正局和社区矫正局,使它们同属于刑事执行总局同属于司法部却不同属于一个局是因为它们同属于刑罚的执行方式,同属于执行总局有利于统一管理,但是在适用对象、执行程序等方面它们又存在巨大差异,使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局有利于它们分别负责相关工作,这样权责清晰,有利于避免出现两个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情

9、况。另外,笔者主张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把市县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划分为社区矫正执法部门、社区矫正人事部门和社区志愿者管理部门。它们分别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和奖惩,对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奖惩和对社区志愿者的招聘、管理和培训工作。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司法一级则要根据刑罚的种类将社区矫正科划分为不同的室,分别负责本地区相应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4.4建设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参考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和我国的试点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由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和志愿者三部分构成。社区矫正专业人员又称社区矫正官,他们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享有执法

10、权。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则相当于社区矫正官的助理,负责协助矫正官处理一些与执法权无关的事务,使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而志愿者则主要是指那些自愿参加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社会公众。社区矫正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判决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矫正方案,并通过走访、约谈、电话、书信、电子监控等方式对服刑人员予以监督,对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给予表扬,对表现不好的予以批评,对表现特别优秀或者行为特别恶劣的人员,要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作出奖惩决定。同时矫正官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管理服刑人员的档案和办理各种法律手续。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主要任务则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思想道德和文化技能教育和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这种

11、方式改变他们对社会、对生活的认识,同时负责给他们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帮助,提高他们的生存能力。志愿人员的主要任务则是负责解决矫正对象所遇到的一些日常生活问题和组织他们进行公益劳动。因为社区矫正官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所以矫正官必须具备很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我们可以通过选拔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的人员作为社区矫正专业人员,把他们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则主要是由准专业人员组成,准专业人员主要是指律师、陪审员、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他们以兼职的形式参加,领取一定的薪水。志愿者主要是由民间社会团体和一些社区内的离退休人员、在校大学

12、生组成。民间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他们可以为社区矫正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弥补政府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财政支付不足。社区内的离退休人员、在校大学生的加入则可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缓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压力。为了提高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我国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志愿者征聘、培训、使用制度,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4.5建立风险评估机构并完善评估环节设置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我们可以选择在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设置风险评估机构,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也可以选择在社会上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成立,并由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和引导。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

13、行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评估和预测,为制定社区矫正方案提供依据。在风险评估机构中,除了要有专门的风险评估工作人员外,还需要吸收一些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专家,由他们从心理、精神等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建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前,需要委托审前调查机构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卢伟:行使社会调查制度之新探以“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8期。通过调查到的这些情况,法官再根据自己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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