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转为资本(1)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旧准则要求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份(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
2、入当期损益。(2)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旧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1)债务人旧准则规定,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新准则规定,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
3、为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2)债权人旧准则规定,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处理。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涉及或有收益,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
4、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4、混合重组方式混合重组方式,指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这一点新准则的规定与旧准则是基本相同的。一般情况下,应先考虑以现金清偿,接下来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最后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结果是,债务实际上还要延续,因此将其放在最后考虑是比较合理的。三、新修订建议增加“修订”两字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一)对企业损益及其报表披露的影响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利得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在旧准则下,将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资本公积,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避免企业因此产生高额利润而对当期损益产生巨大影响。虽然旧
5、准则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盈余操纵的可能,但是这种将债务重组利得绕过利润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规定,割裂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是与国际惯例不符的。根据新准则,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可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计入当期损益,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新准则有关确认债务重组利得的做法客观上增加了上市公司调节盈余的手段,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已经改善,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这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而且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同时,新准则在债务重的定义中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获得的债务豁免确认为债务重组利
6、得,也规定了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这两个限制条件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利用债务重组调节盈余的空间。(二)对企业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债务重组涉及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1月23日发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上简称办法)。新准则与税法在公允价值计量、损益计算等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仍有一些差别。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两者的差别主要有两点。1、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后债务(或债权)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办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将来应付(或应收)金额。2、如果涉及或有应付余额,新准则规定,或有应付金额在符合有关条件时应当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7、,并在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时将其扣除;但依据税法中的真实发生和确定性原则,由于或有应付金额不一定必然发生,其金额也是事先预计的,因此,企业在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时不得扣减预计负债。办法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该审批现已取消),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新准则是将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因而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三)对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客观性的影响一个不透明的市场,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相对要低且这一市场取得国际资本的成本相对要高。在会计处
8、理方面,新准则对债务重组交易事项视为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机制有一定促进作用,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与国会计准则保持了一定趋同度,有利于国际投资者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分析、比较,减少了投资分析成本。四、结论与建议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此次准则一改过去侧重于工商企业的特点,还涉及到了金融、保险、农业等领域,包括了目前各类企业的经济业务。新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这将更好地推动我国企业的稳步发展。建议取消2006年新准则是综合考虑国内、国外具体情况
9、而进行的修订,2006年新债务重组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其他得到广泛公认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自身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和实务特点,有取有舍,既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又很好地做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2006年新债务重组准则重新使用了公允价值,将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损益表中。新准则的出台,实际上是向国际会计准则的靠拢,是我国会计准则在向国际接轨的历程中前进的一大步。对于新债务重组准则在企业运用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把好债务重组审核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实行债务重组,必然会给公司带来重组收益,的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把好债务重组审核关非常重要。具体到新准则,就
10、是只有当债权人作出实质性让步时,才能批准债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使重组并购行为更趋于市场化、法制化,重点监督并防止收购人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以及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新准则用好了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用不好不仅会误导投资者,对国有资产也是一种变相的损害。新准则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因重组而产生利润。这使得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状况,使投资者产生错觉。这就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照财政部的部署和要求执行,不投机、不冒进,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加强评估机构监管,确保资本市场秩序。新准则的实施是建立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的,评估机构对重组资产价格的真实公允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重组并购的重要一环。因此,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性的监管也是完善我国重组并购制度的主要手段之一。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自版社2006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4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20035陈晨.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问题的解析J.财会研究 2006年第6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