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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思考题(题目 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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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私人法律关系的私人主 体的适用法,所适用法律的真实实体内容不在考 虑之列。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判决结果一致的目 标。这样,萨维尼的国内方法就超国家化,并且让 外国法也得到平等、 一致和非歧视的适用。该理 论确立的最大优点是创立了全新的解决法律冲突 的方法,并且把这种方法转化成客观的双边或多 边冲突规范,这样使解决法律冲突有了可依据的 客观、 确定的标准,实现了法律的确定性、 冲突正 义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以上特点使国际私法的 立法成为现实。现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依然必须坚 持这样一个基本方向。 3 另一个侧面,“法律关系本座说” 自身又存在 难以克服的缺陷。正因为其单纯考虑地域上的联 系,因此不可避

2、免具有盲目性、 单一性和机械性的 特征,缺少对法律灵活性、 实质正义和相关利益的 考量。实质而言,由萨维尼所构建的传统国际私 法把自己仅限于寻找地域上 “最好” 法,而不考虑 法律本身的内容,公共秩序仅作为一种纠正。它 实际上只是确定适用的实体法的一种事前设定的 盲目的工具,而实体正义却排除在冲突规则的范 围之外。在萨维尼的国际私法的传统理念中,私 法秩序被概念化为一个免于国家影响的领域。国 家只是尽义务保护私权自治,在这里其假设的前 提与利益无涉。但这样的理论体系所构建的中立 的冲突法规则,显然不能合理调整日益复杂的涉 外私人法律关系,于是爆发了美国冲突法革命, 他们试图改变萨维尼所构建的传

3、统冲突法体系, 这其中涌现出一大批激进的冲突法理论,其中一 些直接站在萨维尼的对立面,最具代表性的是 “政 府利益分析说” 和 “结果选择说” 。他们一改传统 冲突法的思维逻辑,认为传统冲突法不具备法律 作为调整社会经济秩序工具的功能,因而,应自由 地把价值判断与传统冲突法规则联系起来,这样 才能实现法律作为社会调整和政治控制的工具。 更有甚者提出应直接寻求对冲突案件的实体法方 面的解决。很显然,不管是把冲突法当作一种考 虑国家利益的政治工具,还是要求冲突案件的实 体法解决,都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甚至武断,而 对于所有国家来说,其最重要的政府利益恐怕只 能是法律的确定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了。而

4、传 统冲突法恰恰能更好地完成这一使命,因此,试图 彻底推翻传统的冲突法体系显然是行不通的,但 这场声势浩荡的革命和随后引起的欧洲冲突法的 改良却为冲突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养分。冲突法 再也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中立机械体系,在保持 其法律确定性、 冲突正义和判决结果一致性等特 性的同时,也应该对法律的灵活性、 实体上的正义 和相关利益作一考虑。因此,在国际私法的立法 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把握国际私法的这两个基 本发展方向,更好地实现这两个发展方向中所产 生的一些价值取向上的协调。 77 邢钢: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设计思路及其评析 三、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秉承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适用法的确立不是简单的

5、地域联 系,地域的联系只是一个载体,在该载体的背后, 我们必须明确其最终规范的目的和产生的效果。 传统国际私法根植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 保护来展开对国际私法的构建,传统冲突规范就 是由僵硬地域性的连结点所构成,在解决法律适 用问题上往往就直接体现着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 意志。 因此,综观国际私法理论,其中压倒一切的 “政策” 和 “主权” 基调几乎掩盖了这样一个基本事 实,这就是在每一个法律选择的案件中,我们所面 对的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的冲突 主张需要公正裁判。 说到底,国际私法在本质上是私法,商品经济 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冲破国家的界限,从一国 走向多国,而引导这种突破的先行军

6、就是私人主 体,他们在弥漫着民主开放思想的氛围中,走出了 本国的边界,在更为广阔的空间范围内从事民商 事活动。他们交往的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和作为 商品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只是在跨越国界范围 的世界市场的进一步拓展。这种情况下,虽然私 人交往的空间位置发生了改变,但是主体作为人 的价值却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反而是对人的价值 的更全面的认同与实现。因此,商品经济所保护 的交易自由和市民社会中确认的身份平等仍是其 中应有之意,这些主体要求自身的人格能够在外 国得到平等尊重,自身的权利能够在外国得到充 分保护。通过享有充分的私权,并在私权受到侵 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使私主体在与他人自 由合法的交往中

7、获取自身的利益。国际私法的产 生就是在民商事交往的自由空间拓展到世界范围 后,私权的确认与保护要求不再局限于一国范围 的情形下,提供法律适用规则,肯定更多的法律关 系的效力,实现私人所欲谋求的利益的最大化,以 激发私人交往的积极性,最终促进国际交往的进 一步繁荣,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经济要素的顺利流 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虽然与国内民商事法 律相比国际私法所提供的对私权的保护是间接性 的,但是,这丝毫没有影响它致力的目标 保护 好私人利益。 4 因此,在私法领域内,大部分国内法律规则的 目的是实现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利益或对当事人 之间的争议实现正义,而不是保护或促进公共利 益。有时我们强调当事人

8、的共同利益,比如在订 立合同或缔约婚姻时,当事人共同希望交易或法 律关系能产生法律后果;有时我们强调对当事人 之间实现正义,这体现在侵权领域中,实现对弱者 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在私法领域内,适用于争议中的不同国家国 内法律规则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而 不是实现公共利益,这样,这些国家的利益对于法 律选择来说就不再相关。进而,法律选择规则背 后的政策将会同私法领域的国内规则本身一样是 实现当事人的正义,在侵权、 合同领域内国内法律 规则的目的是对当事人实现正义,这不仅包括了 非强制性规则,它的功能是填补当事人协议的漏 洞,而且还包括了强制性规则(不管当事人的协议 而直接适用)。这种设

9、计是为了保护弱者一方当 事人的利益,还有就是与合同的成立相联系的规 则。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也是在当事人之间实 现正义而不是促进公共利益的规则,这些规则是 当事人可以选择成立婚姻关系,当然可以基于生 理缺陷或缺乏同意而选择撤销婚姻。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指引可 以适用的一切法律来保障国际交往的安全与自 由,使国内外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这也是国际私 法的终极思想。如何实现好私人利益的保护,更 应确定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但如何实现私人利益的保护呢?一般认为, 赋予当事人自治权利是最有利于保护私人利益 的,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私权自治就实现了私人 利益的保护。从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的整

10、个历程 来看,私权自治一直就贯穿于国际私法的始终。 私权自治实现当事人的意愿,确保交易安全,保护 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并尽可能让当事人能准确预测 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以此行事,结果的确定性和 可预测性就可能保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赋予 当事人法律选择权是实现私权自治的终极目的。 “私法自治” 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 在法律选择问题上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 首先反映在合同方面,即合同准据法应根据合同 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目前,它是 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首要原则。另外,私法 自治具体表现主要包括个人人格和身份平等、 财 产权自由、 契约自由、 结婚离婚自由、 遗嘱自由和 社团设立

11、自由,应依据这些不同私法的性质来确 定法律选择规范是一个基本趋势。 5 87 法学论坛 2009年第2期 四、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平衡 在国际私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解 决的一个问题就是需对其所秉承的价值取向作一 基本定位,因为只有在既定的取向下,才能在把握 大方向的前提下,进行规范的技术设计,也才能制 定出符合我们要求和所需要的冲突规范。而对基 本价值取向的定位,说到底就是需要处理好这样 几方面的关系。 (一)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协调 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应理解为是普遍和 抽象规范的总和。这可看作是不能对法律进行否 定,也就是说,必须坚持法律的确定性。因此,传 统的管辖权

12、选择规则的基本结构不仅不能抛弃而 且必须坚持,但是传统国际私法体系的一个典型 特征是他们过分依赖于单一的连结因素(如合同 缔结地或侵权行为地 ) , 很显然不能适应日益复杂 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再说立法本身也不能穷 尽所有的事实可能,需要为法官未来裁判留下自 由裁量的空间。于是,我们需要用新类型的规则 补充这些传统规则,以达到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 的协调。具体而言,以下规则在立法中应该选取 使用 :(1) 拥有可替代连结因素的规则的使用。 (2)拥有灵活的连结因素的规则的使用。 (3)例 外条款的使用。 6 这些规则恰恰更好地实现了确定性与灵活性 之间的协调,在我国立法中值得借鉴。 7 (二)

13、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协调 从现在来看,国际私法的发展在历经对传统 冲突法的批判之后,不是如批判者所主张的那样, 彻底放弃传统冲突法的规范或规则程式,相反,批 判之后的反思更让我们看到,冲突规范虽然有其 自身的缺陷,但是,它是现阶段确立国际私法规则 体系最适当的组成要素,也是实现调整涉外民商 事活动规则化最可行的手段。当然,这也不是意 味着传统冲突法不可改变,在坚持传统冲突法规 范程式的基础上,对规则本身的内容进行变革,充 实新鲜的内容是可行的,也是适应社会发展所必 须的。具体方法就是在制定冲突规范时,更多考 虑实体方面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达到传统中 立间接指引法规范模式与实体法内容考虑之

14、间的 协调,也就是所说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 协调。 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现在国际私法立法的 基本格局是,传统观点(冲突正义)依法保持其主 导地位,然而,现代观点(实体正义)已经取代了传 统观点的一些位置。换句话说,冲突正义传统观 点已经在更多情况下接受了实质正义的纠正功 能。实质正义的考虑已经被大陆法系的国际私法 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已被囊括到结构上适 合传统模式的法律选择规则中。这些就是结果为 导向的规则,他们同样是被设计成就某种被认为 值得优先考虑的实体结果的规则。这种结果可能 是有利于某种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利于某种身份 地位或者有利于特定一方当事人的其中之一。这 种结果或通过

15、提供给法院一系列可替代适用的几 个国家的法律和指导法院选择产生事先设定好结 果的法律,或通过允许受影响的当事人在确定的 可参照的法律中选择适用法而成就。 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也应处理好这两个 方面的协调关系。而这两种关系的协调表现为具 体的规则就是 :(1) 有利于某种法律行为能力有效 的规则 ;(2) 有利于某种身份地位有效的规则 ; (3) 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规则。20世纪的最后25年 已经表明法律选择规则的多元化,这些规则更明 示和直接地被设计为有利于法律争议当事人中的 一方。一方当事人可能是侵权受害人、 抚养权利 人、 消费者、 雇员或任何其他法律秩序认为是弱者 或他的利益被认为值得

16、保护的当事人。 (三)国际社会公共利益与维护本国国家利益 的一致性 萨维尼的 “法律关系本座说” 及美英的 “既得 权” 理论都为在冲突法中成就国际判决结果的一 致性奠定了理论基础。作为普遍方法的代表,多 边规则的创设可被看作是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的 立法体现。他们都旨在消除挑选法院及不稳定的 法律关系(在一管辖区有效实施的法律事务在另 一管辖区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就现在来看,对于 所有国家来说,其最重要的政府利益恐怕也只能 是法律的确定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了,因为这 是跨国私人主体可以进行正常国际民商事交往的 97 邢钢: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设计思路及其评析 这是在法律选择规则中,包含了灵活性的

17、措辞,如,最密切联系、 意思自治等,这样就留给法官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 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就属此类,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而任意进行选 择,以此来达到规则的灵活性。 前提,也是保持稳定的国际民商事秩序的基础。 如果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 性应是属于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部分了,实 现这样一个目标就等于维护了国际社会公共利 益。但纯粹只是对一国国家利益的考虑也在出 现,起初是传统例外手段的使用,如公共秩序保 留、 识别和反致等;接下来,就是美国政府利益分 析的方法及大陆国家的强制性规则的出现。这种 现象背后主要的原因之一是,

18、在20世纪所分配给 政府在私法关系中维护公共利益所增加的角色。 比如,反垄断法、 进出口控制、 规范证券交易市场 及不动产交易等。 因此,自从20世纪以来,许多学者已经主张, 虽然一致性是一个值得称赞的目标,但国际私法 的理论和实践应承认和支持其他目标,比如成就 实质正义的需要。在提出的许多新目标中,一个 最直接的相反于国际判决结果一致性的目标,是 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特别是法院地国利益的需 要。 确实,当立法者在制定以下任何一种规则时, 纯粹国家利益的立法考虑就会产生 :(1) 取代一般 的法律选择规则的直接适用规则; 8 (2)强制适用 法院地法于某种多国案件中的其他单边冲突规 则; 9

19、(3)某种普适化的多边法律选择规则。 10 因此,在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重点处理的 就是如何实现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结果的一 致性)与维护本国国家利益一致性的问题了。 (四)保护中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维护外方 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一致性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得以孕育产生,广泛国际 民商事交往的大量出现是最基本的社会物质条 件,然而,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则是产生这样交往的法律前提,平等待遇原则(国 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的确立就是在 法律上认肯了内国与外国人平等的民事地位。由 萨维尼的 “法律关系本座说” 理论所创设的多边的 管辖权选择规则,以其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和中

20、 立适用,也很好地体现了内外国人平等对待的基 本理念。因此,在冲突规范设计之初,其出发点是 中立的,内外国人的合法利益是平等保护的,但美 国冲突法革命之后,单边冲突规范的回归、 公共秩 序的大量使用和直接适用法的激增,表明法院地 法的优先适用性成为各国立法设计的一个趋势, 再加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随意适用性,更加导致 法院地法的广泛使用。而这样一种现象的出现, 其背后的动因就是对本国利益的优先保护和优先 保护本国人的利益,这样至少在形式上就体现为, 内外国人在适用法上的不平等对待,这样做是否 真正能达到优先保护本国人的目的,这里姑且不 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样的规范设计会影响判 决最终的承认与

21、执行,最终会阻滞国际民商事的 交往。因此,从长远来看,设计无歧视的平等保护 内外国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冲突规范是符合一国的 最终利益的,恐怕也应是最重要的利益了。具体 到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对于冲突规范的设计, 也必须处理好保护中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维护 外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一致性的问题。如何合理 地设计单边冲突规范、 公共秩序及直接适用法是 必须注意的问题,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如何进行一 个合理的限制,以防在司法过程中不合理的使用 所导致的内外国当事人的不平等对待,也是在立 法中应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 五、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规范的选取 一般认为,地域性规则服务于司法过程中有 几个重要功能:简单化,

22、可预测性,易于司法执行 和避免挑选法院。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清 楚地看到这种规则的形成没有充分考虑规则本身 的功能和目的。这种规则越来越不切合实际。而 且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推移,对规则的解释会产生 冲突的结果,对这种规则确定的适用要求不同的 法律拟制和技巧。最后,机械地适用管辖权选择 规则不会在个案中产生正义。于是法院开始寻求 避免不公正或不可取结果的办法。公共秩序的保 留,实体与程序的区分处理,问题的识别,求助于 反致都会促成司法公正。逐渐地,法院开始把他 们的注意力从正当管辖的选择转向正当法律的选 择来解决特定问题。这代表了从不管案件在何地 提起寻求统一法律选择结果的多边主义,转向了 寻

23、求限定冲突规则本应该的正当空间范围的单边 主义和指导法院适用最好实体法而不考虑统一目 标的实体主义。 在国际私法的立法过程中,针对各种不同的 情况,分别设计不同的管辖权选择规则与内容为 导向的规则或方法,并选取使用就显得至关重要。 管辖权选择规则应与冲突正义的理念相对应,内 容为导向的规则或方法与实质正义的理念相联 系。 08 法学论坛 2009年第2期 应该承认,在可资借鉴的国际私法典中,管辖 权选择规则继续构成其主要部分,但他们正在逐 渐被内容为导向的规则所取代。在成文的法律选 择规则的体系内,冲突法律的内容已成为一个正 式的法律选择标准,它要求设计内容为导向的法 律规则,这样的规则要求在

24、法律之间的选择作出 之前,考虑冲突的实体法律的内容。 11 这些规则 是这样一些双边规则,如结果为导向或允许当事 人选择适用法的规则;单边规则或允许从事先设 计好的法律中作出例外的规则。这在我国国际私 法立法中可以借鉴。 六、 结论 现在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中国国际私法的立 法设计是以单行法的形式表现,这是一个大体的 框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在这 样一个单行法中应该包括什么样的规范体系,使 其一方面符合规范体系自身逻辑上的自恰性,另 一方面实现与我国社会环境的衔接。也就是说, 在构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时,如何在吸收国 外先进立法经验,保持立法国际化和先进性的同 时,注重结合本国

25、的法律环境与社会环境,实现立 法的本土化,符合本国现实的需要。这才是我们 当下需要重点思考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M.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1. 2邢钢.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进程J .政法论坛, 2005 ,(5) . 3Symeon C. Syeonides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20th Century: Progress or RegressM. K 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64. 4邢钢.国际私法的秩序、 正义及其衡平J .政 法论坛

26、,2008 ,(6) . 5 See , Choice of law for American courts: a multilateralist methodEdwin ScottFruehwald M. Westport , Conn. : Greenwood Press , 2001 : 162. 6See , Dordrecht , Exception Clauses in Conflicts of Laws andConflicts of Jurisdictions -orthe Princinple ofProximity M . Marinus Nijhoff Publisher

27、s ,1994 :47. 7See ,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13th ed. LondonM. Sweet& Maxwell ,2001 :324. 8肖永平.冲突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 社,1999 :159 - 182. 9陈卫佐.瑞士国2009 年第 3 期东北师大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No 13 2009 总第 239 期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Sum No1239 收稿日期 2008- 12-

28、 2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 十一五0规划青年基金项目( CBA080234) ; 吉林省教育科学/ 十一五0规划项目( GH0599) 作者简介 刘秀丽( 1973- ) ,女, 浙江东清人,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教授, 哲学博士; 盖笑松( 1971- ) , 男, 吉林辽源人, 东北师 范大学教育科学院教授, 理学博士; 王海英( 1975- ) , 女, 吉林长春人,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教师, 哲学博士。 中国儿童的家庭教育环境: 问题与对策 刘秀丽, 盖笑松, 王海英 ( 东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4) 摘 要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 社会教育一起并

29、称三大教育支柱, 对儿童的健康成长起着关键的作用。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 当前的家庭教育正面临一些问题, 如父亲角色参与不足、 过度教育现象严重、 亲职教育缺 失、 离异家庭的离职、 教育中的重智轻德现象严重等。本文对这五个主要的教育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并针 对具体的教育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 家庭环境; 父亲角色; 过度教育; 亲职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6201( 2009) 03- 0036- 07 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希望, 儿童一代的健康成长是国家发展、 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儿童的成长及 教育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儿童

30、的健康成长是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这三大教育支柱的共同结果, 其中良好的家庭教育往往是成就一个人的关键因素。因为父母是人生的 启蒙老师,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儿童性格、 道德品质、 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家庭教育息息相关, 良 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高尔基曾说过: / 爱孩子, 这是母鸡都会的事。可是善于教 育他们,这需要有才能和渊博的生活知识。 0目前, 作为三大教育支柱之一的家庭教育正陷于一些误 区和矛盾之中 1 1- 2。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下面五个方面: 父亲角色参与不足、 过度教育现象严重、 亲职 教育缺失、 离异家庭的离职、 教育中的重智轻德现象严重。 一

31、、 谁在教育爸爸妈妈) 亲职教育问题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初环境, 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所以, 父母的教育观念和教养技能直接影 响着儿童的成长。社会有必要为家长提供种种途径, 使家长可以获得必要的教育和训练, 这种教育和训 练就是/ 亲职教育0。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中都需要亲职教育。但是由于下列因素的影响, 当代中国社 会对亲职教育的需求更为迫切: 经济发展与家长教育能力进步间的不同步; 家庭职能的变化; 社区力量 削弱和亲属支持网络减小对家庭教育的影响; 社会竞争加剧导致父母压力增加; 家校连携的需要; 保障 儿童权利的需要, 等等。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有着必然的联系, 充分的亲职教育是成功家

32、庭教育的前提 条件。亲职教育的缺失会使家庭教育出现问题。 ( 一) 亲职教育的现状 许多学者经调查研究后发现, 当前我国社会的亲职教育现状很不乐观。如东北师范大学儿童心理 发展与教育中心以长春市家长为对象( 随机选择被调查者总计 351 人, 其中父亲 141 人, 母亲 210 人) , 设计问卷, 调查了亲职教育的状况, 结果发现: 第一, 家长接受培训严重不足, 但对亲职教育需求强烈。社会目前提供的亲职教育活动远不能满足 家长的需求。当问及/ 作为家长, 您认为自己是否需要接受专门的家庭教育知识培训?0351 位家长中, #36# 76. 4%的家长出示了肯定回答。23%的家长认为自己目

33、前所掌握的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已经够用, 而 77% 的家长认为自己目前所掌握的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不够用。而当问及/ 从孩子出生到现在, 您参加 过家庭教育方面讲座的总次数0时, 所有家长参加讲座的平均次数只有 2. 42 次。因为所有被调查对象 做父母的时间平均约 6年以上, 所以平均到每人每年还不足 0. 5 次。近半数的家长从孩子出生到现在 从未参加过任何关于家庭教育知识的讲座培训, 只有 18. 5%左右的家长能接近每年 1 次的比率。 第二, 电视和图书是目前亲职教育的主渠道。当询问/ 您所掌握的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 主要来自 于哪些渠道0时, 发现各类渠道的比重依次如下: 电视( 6

34、9. 8%) 、 图书( 58. 7%) 、 同龄人聊天( 46. 7% ) 、 报 纸( 42. 5% ) 、 长辈( 38. 5% ) 、 讲座( 20. 5%) 。可见, 最具系统性和科学性的讲座培训由于举办频率不足 而被排在了最次要的位置, 电视和图书则成为目前亲职教育的主渠道。虽然一些涉及家庭教育问题的 电视节目对家长有重要影响作用, 但由于收视行为的随机性, 家长从电视中获得的教育知识缺乏系统 性。在对家长图书选择的调查中则发现, 有关蒙台梭利的教育图书最受家长欢迎, 其原因在于目前长春 市幼儿园广泛推行蒙台梭利教具和教法。图书是关于一位父亲讲述如何成功养育出考入哈佛大学的女 儿,

35、 这反映出家长心中存在较强的精英主义教育观念。可见, 当前家长虽然较重视家庭教育方面图书的 阅读, 但由于缺乏科学引导, 在图书选择方面受到商业化宣传和望子成龙心态的很强影响。 第三, 学校和社区应当成为亲职教育主力军, 家长的亲职教育兴趣需要引导。在向家长询问过去一 年里各类机构举办亲职教育讲座的情况时发现, 家长目前所参加的亲职教育活动中, 学校是主要的举办 者, 而社区的力量远未得到发挥。而在调查家长对各类讲座内容感兴趣的情况时则发现, 家长最感兴趣 的培训内容是关于孩子的智力潜能、 身体健康和学习, 而对性格和社会性方面的培养不够重视。 ( 二) 对策 如何改善亲职教育的现状, 需要父

36、母个体、 学校、 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协同。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 面入手: 第一, 从宏观来说, 学校和社区应当成为亲职教育主力军: 一方面需要继续提高学校亲职教育活动 的数量和质量; 另一方面应该大力促进社区举办亲职教育活动。另外, 政府部门的公益性亲职教育和各 类机构的商业性亲职教育也可以成为这一领域的重要补充。 第二, 从微观来说, 注意下列几方面的措施: ( 1) 绝大多数家长都渴望参加优质的亲职教育活动, 但 有半数家长会受到费用问题的影响, 所以应该大力促进举办公益性的亲职教育活动。( 2) 一些涉及家庭 教育问题的电视栏目对家长有重要影响作用, 所以宣传部门应该大力加强电视在亲职教育

37、活动中的作 用。( 3) 当前家长虽然较重视家庭教育方面图书的阅读, 但由于缺乏科学引导, 在图书选择方面受到商 业化宣传和望子成龙心态的很强影响, 所以家长的亲职教育兴趣需要引导。未来的亲职教育一方面要 适应家长的兴趣需要,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引导, 提高家长对儿童情绪和社会性培养的重视程度。( 4) 电 视和图书是目前亲职教育的主渠道, 但由于电视收视的随机性和亲职教育图书阅读缺乏引导, 最具系统 性和科学性的讲座培训仍然不可替代。 二、 父亲角色参与不足 一位著名的人类学家曾经说过, 从生物角度讲, 父亲是必不可少的, 但从社会角度看, 父亲却被描绘 成养儿育女的局外人 2。在中国上下五千

38、年的历史里, 自母系社会以后, 我们的文化就是与此观点亦步 亦趋的。事实上, 父亲的角色并非是这样, 在家庭教育中, 父亲与母亲的作用是同等重要、 不可互相取代 的。Hetherington 等研究认为, 父亲对于一个孩子的发展, 特别是对于其自我认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父 亲帮助孩子从心理上与母亲分离, 教他们控制自己的冲动, 学习各种规范和规则, 同时他还能帮助母亲 避免过度情绪化地处理她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3。现代科学在探索儿童心理发展的过程中也发现, 当孩 子进入幼儿期后, 他们便开始把注意力转向父亲, 开始对父亲那粗犷的逻辑性形象感兴趣, 并需要从父 爱中感受力量和刚毅, 这种需要随着孩

39、子年龄的增长日益明显。所以, 现代家庭教育在要求母亲参与的 同时, 更重要的是呼唤父亲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因为一个好父亲会把母亲生活领域之外的东西尽可 能地展示在孩子面前, 并成为孩子探索新领域的向导和力量的源泉 4 。 可见, 现代父亲既是一个承担/ 养家糊口0重要职责的家庭成员, 更是一个孩子发展不可或缺的/ 重 要他人0。虽然绝大多数的现代父亲已认识到自己在孩子一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承认教育孩子是父母 #37# 的共同责任, 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父亲无法像母亲一样充分地参与孩子的生活, 而且父亲角色参与 现状比人们想象中的更令人担忧。 ( 一) 父亲角色参与的现状 一位科学育儿

40、热线的工作者在谈到自己的工作时感叹说, 自其科学育儿热线开办以来, 95%以上的 咨询者均为孩子的母亲, 很少有父亲打进热线咨询育儿的问题, 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父亲对孩子的教 育, 尤其是早期教育投入的不足。李向前等人主编的5中国家教批判6一书中曾对 100 位父亲进行了调 查, 虽然有 98%的父亲承认教育孩子是父母的共同责任, 自己不能推卸责任, 但也有 65% 的父亲同时也 承认没有做到经常与孩子进行沟通。可见, 父亲角色参与的不足。 2005 年东北师范大学儿童发展与教育中心随机调查了长春市年龄为 3- 13 岁儿童的父母共 360 人( 其中 3- 6岁学前儿童的父亲为 193 人

41、, 7- 13 岁小学儿童的父母为 167 人) , 结果发现: 父亲对儿童 的投入不足, 尤其在与母亲投入的相比之下, 更显薄弱。在此次调查中, 父亲对/ 你每天陪伴孩子多少时 间?0此问题的回答与母亲的回答相差甚为悬殊。如在学前儿童组中, 30. 4% 的父亲承认自己每天陪伴 孩子的时间不会超过 1个小时, 小学低年级组的回答与学前的相似。在与母亲角色参与相比之下, 父亲 角色参与更显薄弱( 详细如表 1) 。 表 1 父亲与母亲每天陪伴孩子情况( % ) 年龄0 小时0- 1 小时1- 2 小时2- 3小时3- 4小时4- 5 小时以上 3- 6 岁父亲5. 225. 422. 321.

42、 813. 012. 4 母亲1. 64. 113. 018. 128. 035. 2 7- 13岁父亲9. 022. 221. 012. 615. 020. 4 母亲0. 66. 013. 215. 029. 335. 9 父亲角色参与不足的状况并非仅体现在我们的调查中, 在港台以及国外其他地区的一些调查报道 中也体现了相似的状况。如 1995 年 1 月 19 日, 香港多份中、 英文报章曾这样报导: / 全球父亲缺席现象 日益严重, 香港儿童每日与父亲独处时间, 仅有六分钟。 0此项亲子研究涉及 11 个国家及地区, 香港父亲 在父亲参与上, 竟排名榜末。如在美国波士顿, 一位研究者(

43、Milton Kotelchuckl) 发现母亲每天平均花 一小时半来喂养她们周岁的孩子, 而与此相比, 父亲仅花 15 分钟。研究还发现, 75% 的父亲缺乏抚育婴 儿的责任心, 43%的父亲报告说他们从未换过婴儿的尿布 5。许多最新的研究确证了这种情况, 父亲虽 然也参与育儿活动, 但与母亲相比, 参与程度较低。这种情况并非美国特有, 其他国家的研究者如马 丁# 理查兹和他的同事报告了英国的调查结果。他们的研究发现, 只有占总数 35% 的父亲对他们出生 30 周的孩子进行喂养; 当婴儿满一周岁时, 只有约 40% 的父亲帮助母亲进行喂养 6。 ( 二) 提高父亲角色参与的对策 就目前的现

44、实来说, 关键就是要改善父亲的角色参与。如何改善呢? 需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 父亲自身素质的提高。这是改善父亲角色参与的前提条件。( 1) 要有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的 生活态度。( 2) 要有健康的心理和完善的人格。( 3) 要从点点滴滴的小事上严格要求自己。( 4) 要学会 倾听。 第二, 掌握教育孩子的途径。这是改善父亲参与的重要条件。可以参考下列几点: ( 1) 亲自参加家 长会。( 2) 多角度多途径了解孩子, 如从老师、 从同学、 从孩子社会交往中、 从孩子日常喜怒哀乐的情绪 变化中、 从孩子的生理变化中、 从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中等去了解孩子的变化。( 3) 主动和母亲配合, 共 同

45、教育好孩子。( 4) 做孩子的玩耍伙伴。( 5) 让孩子精神宽松愉快。 第三, 给予孩子时间、 关怀。这是改善父亲投入的关键。( 1) 让孩子对你有所帮助, 让他们适当参与 大人的工作, 分担你的工作。所有的孩子都喜欢与父母亲近, 并做/ 大人的事情0。这样, 你就可以在完 成工作的同时与孩子们在一起。( 2) 边玩边工作: 只要稍加想象, 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变成娱乐。如做饭 时, 你可以与孩子玩/ 厨房游戏0; 忙家务的时, 可以与孩子玩猜谜。( 3) 每天都花一定的时间与孩子们在 一起: 可以是半个小时, 也可以是 20 分钟, 时间的长短并不重要。( 4) 经常抚摸孩子: 对于孩子来说,

46、你 的一个拥抱、 一个吻都是世界上最愉快的事情。( 5) 与孩子们一起外出: 只要可能, 就设法与孩子们一同 外出。带他们去公园、 超市, 或仅仅在家附近散步。远离日常事务, 走出家门对孩子和大人都有好处。 #38# 三、 离异家庭儿童教育问题 离婚率升高, 一方面是社会自由度增长的表现; 另一方面, 高离婚率也对社会稳定造成消极影响。 尤其当涉及儿童成长问题时, 离婚率的影响就变得更加令人担忧。据统计, 在中国每年有逾百万个家庭 以离婚告终, 每年新增单亲家庭儿童约百万人左右, 而每年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中国儿童总量近千万人 左右。离异家庭数量的逐年增长, 使人们越来越关注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发

47、展与教育问题。可以这么 说, 家庭离异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个人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对于离异的父母而言, 如何处理离后 的子女问题, 则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遗憾的是, 许多离异的父母对此问题的处理极不合理, 他们 甚至没有意识到离异和离职可以是独立的两件事, 对于父亲和孩子来说, 可以离异, 但离职万万不可以。 ( 一) 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问题 我国的研究者盖笑松等人曾对数据库( CNKI) 1994- 2005 年间有关离异家庭子女问题的研究报告 进行了完全检索, 通过对十二年来国内研究文献的系统回顾, 发现几乎所有研究都报告了父母离异对子 女心理发展的消极影响, 具体如下: 第一,

48、心理健康特点。离异家庭子女存在更多的心理健康问题, 其 中, 在躯体化、 强迫、 焦虑、 敌对四个因子上的表现最为明显, 而且在孤独倾向和冲动倾向上的问题特别 明显。第二, 行为问题特点。离异家庭子女的行为问题得分显著高于完整家庭, 在行为问题的具体内容 上, 抑郁、 退缩、 孤僻、 交往不良等问题的发生率较高。第三, 人格特征。离异家庭子女人格上更具备神 经质特征( N 分) , 另外掩饰性( L 分) 也比较强烈。更有趣的一点是, 虽然离异家庭子女在外向性( E 分) 上与完整家庭子女的差异趋势不清楚, 但如果根据 E 分划分为/ 内向) 倾向内向 ) 中间 ) 倾向外向) 外向0这五种类

49、型, 那么离异家庭子女处于/ 内向0和/ 外向0上的人数比例显著高于对照组, 这表明离异 家庭子女在人格内外向方面更倾向于两极化, 或者过分内向, 或者过分外向。第四, 自我意识方面的特 征。离异家庭子女的自我意识具有消极特点, 他们自尊水平较低, 自信心不足, 自我价值感较差。也有 研究发现离异家庭子女在自尊心上呈现出两极分布的特征, 或者过于自负、 或者过于自卑。第五, 学习 方面的特征。虽然离异家庭子女在智力上与完整家庭子女无显著差别, 但他们的学习适应性更差, 学习 成绩也较低。第六, 压力感与应对方式方面的特征。离异家庭子女不但感受到更多的生活压力, 而且更 倾向于采用消极的应对方式。第七, 其他特征。国内近年来的研究还涉及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 自杀倾 向、 社会适应力等问题, 发现他们在这些方面都存在消极表现。 ( 二) 如何让离异家庭儿童健康成长 离异家庭儿童面临更多的发展风险, 但是生活中总不乏特例, 偶尔也会看到发展得非常好的离异家 庭的孩子。他们受到什么保护? 为什么没有受到离异事件的危害?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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