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伀倀儀刀匀吀唀嘀圀堀夀娀嬀尀崀帀开怀愀戀挀搀攀昀最栀椀樀欀氀洀渀漀瀀焀爀猀琀甀瘀眀砀礀稀笀簀紀縀缀耀脀舀茀萀蔀蘀蜀蠀褀言謀谀贀踀輀退鄀鈀錀鐀销阀需頀餀騀鬀鰀鴀鸀鼀一攀鐀帀舖舖舖舖舖搀舖焀舖縀舖舖舖舖倀舖攀舖舖舖舖舖舖舖稀舖需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儀舖褀舖阀舖頀舖舖舖舖舖娀舖蜀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砀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甀舖舖舖舖舖怀舖蔀舖舖舖舖娀舖舖舖舖縀舖舖舖礀舖簀舖舖縀舖舖栀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舖圀舖瀀舖脀舖需舖舖舖谀舖蜀舖餀舖舖舖舖舖缀舖舖脀舖舖阀舖舖舖舖舖舖錀舖舖渀舖舖舖舖贀舖氀舖茀舖舖礀舖砀舖舖椀舖鸀舖舖紀缀耀脀茀甀砀礀縀茀贀鐀鰀鴀儀刀唀娀尀崀渀猀眀縀謀鸀世伖倖儖刖化吖唖嘖
2、圖堖外娖嬖尖崖帖弖怖愖或挖伀搖倀攖刀昖唀朖怀栖开昖搀椖攀樖椀欖焀氖爀洖猀渖瘀漖稀瀖笀焖簀爖舀猖鬀琖鰀甖瘖眖砖礖稖笖簖紖縖编耖脖舖茖萖蔖蘖蜖蠖褖訖謖谖贖踖嘀輖圀逖帀鄖开鈖愀錖戀鐖搀锖氀阖爀霖砀頖蘀餖蜀騖阀鬖騀鰖鰀鴖鸖鼖甀茀踀鬀圀娀尀搀攀猀稀縀脀言阀鬀舖茖娀愀戀樀焀爀礀簀缀脀言謀销騀愖愀尖舖茖唖昖輀尖鼀娀唖刖簀尖尖笀尖舖茖娀舖贀茖踀騀世唖唖嘀舖嬀尖舖茖舖氀茖洀唖愀唖世阀尖謀褖褖褖褖褖褖褖褖褖褖褖褖褖搀褖錀瘖丘锖舀佪欀弖笀怖缀愖萀或蜀挖搖攖昖朖栖椖樖欖氖洖渖漖瀖焖爖猖琖甖瘖眖砖稖礖笖帀簖开紖爀縖琀编礀耖簀脖蔀舖蠀茖言萖蔖蘖蜖蠖褖訖謖谖贖踖輖逖鄖唖鈖錖鐖锖阖霖頖栀餖渀騖言鬖鰖鴖鸖鼖圀氀笀缀蘀褀昖輀餀尖
3、鼀一伀倀儀刀匀娀开最琀瘀眀猖退鈀鼀焖唀圀崀昀欀猀甀眀稀簀脀蠀踀輀錀餀鬀唖刖簀尖尖笀尖舖茖娀舖贀茖踀騀世唖唖嘀舖嬀尖舖茖舖氀茖洀唖愀唖世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的地位在婚姻无效判决中,仍可表述为原、被告。对当事人仍坚持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1、驳回离婚诉请;2、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地位可仍为原、被告。十、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事实即受理无效婚姻案件又受理了离婚案件,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后,另一已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答:离婚案件以夫妻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在该婚姻关系已为生效
4、判决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对另一离婚诉由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变更其案由,为无效婚姻。同时,由于该所谓离婚案件实际需要处理的婚姻关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已包括了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对离婚案件作出驳回离婚诉请的判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在婚姻无效案件中处理。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除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外,还应就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处理。2004年9月7日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发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5、 号: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7日 生效日期:2004年09月07日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二、如何判断彩礼?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道德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
6、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三、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四、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
7、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五、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卓越,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
8、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六、能否直接按数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的规范,所以
9、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七、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外负担为成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
10、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外负担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7日6,我们的三年初中生活也将结束,又一个新的最好未来即将开始(4)请结合上述材料,谈淡我们应如何确定个人理想。(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