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们认为人权是一个涉及范围相当广的话题,不可能仅因实行特赦,中国人权状况就能大大改善。特赦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仅能起到与其本身相适应的作用。21.4%的人认为特赦能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他们的理由是特赦是一个人性化的决定,它反映了当今社会,在法治更趋成熟的前提下,特赦能增强服刑人员对生活的信心,给他们平等构建生活的机会。周光权提出特赦会对我国司法审判权威产生影响。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处于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和司法的关键时期,法律权威逐步建立,人民的法律信仰逐步增强,严格依法守法办事的意识日益提高,恰恰需要正面引导,一鼓作气。而不顾案件具体情况,对某一范围的罪犯“一刀切”地实行特赦,对更多的显然是反向
2、激励,损害对法律的信任,动摇法律的威严。 43.7%的人认为特赦对司法审判不会产生影响,司法审判权威己深入人心,特赦作为社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体现,对国家的司法审判影响甚微,况且特赦有宪法依据,有法律的规定,有程序的保障,并不是人治下的产物,而是宪政制度的一种表现。特赦并不是大赦,是有具体明确对象的,不存在“一刀切”的情况,所以“损害法律信任,动摇对法治的信心”的观点,并无充分理由。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时实行特赦,是否有利于我国的和谐化进程呢?调查结果显示,39.4%的人认为特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17%的人选择了“不利于”。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对特赦为构建和谐社会,能发挥重要作用充满信心
3、。人人都有公平地追求自由的权利,在这个比较文明的社会里,完全可以尝试让那些渴望自由并通过正当途径真正付诸努力的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参与调查的人反映,大多数人在被问及对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属是否公平时,犹豫不决。但调查反映,刑罚不是最终目的,当服刑人员已真心悔过时,受害者及其家属应考虑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被特赦的服刑人员也可对受害人及家属给予一定的补偿。表七、学生、教师、群众对于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员是否应该实行特赦的数据统计:应该 不应该 可以考虑 无所谓 调查人数学生 30.4% 3.6% 65.6% 0.4% 450人教师 11.3% 6.2% 82.5% 0.0% 100人群众 42.0%
4、8.4% 49.2% 0.4% 300人平均 27.9% 6.1% 65.7% 0.3% 总计850上表显示,有65.7%的人认为可以考虑,有27.9%的人认为应该对于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员实行特赦,而“不应该”和“无所谓”的分别占6.1%和0.3%,这足以说明对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员实行特赦是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并且被调查者强调,特赦应该在罪犯改造良好,特赦条件明确,特赦信息透明公开的前提下进行;这是大众接受实行特赦的重要依据。表八,民众对被特赦人员的容纳,接受程度调查统计:是否会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被特赦的服刑人员 是否会产生畏惧心里会 不会 可能会 不清楚 会 不会 不清楚学生 4.2% 63.5
5、% 28.1% 4.2% 31.8% 58.9% 9.3%教师 5.9% 62.9% 25.8% 5.4% 27.1% 63.4% 9.5%群众 6.2% 60.5% 27.1% 6.2% 29.3% 60.5% 10.2%平均 5.4% 62.3% 27.0% 5.3% 29.4% 60.9% 9.7%从上表可以看出达62.3%的人不会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被特赦的服刑人员,有超过60.9%的人认为不会对特赦的服刑人员产生畏惧心理。显然,有学者提出“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与巨变的历史阶段,广大民众的整体心理承受能力显然还不成熟” 的观点明显没有充足的事实和理论根基。这表明民众对被特赦的服刑人员
6、还是能够接受的,社会也能够容纳他们。对是否会产生畏惧心理的原因调查显示,大部分认为不会产生畏惧心理的原因有: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们要以宽容的心来容纳他们;2、被特赦的服刑人员同样是人,也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人权,反对任何人权歧视;3、特赦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相信政府是公平、公正的;4、特赦的服刑人员经过了良好的劳动改造和普法教育,具备了基本的社会道德感和责任感,只有平等真诚地对待他们才能唤起他们的良知;帮助他们找回信心,对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些原因也反映出民众把传统文化内涵和现代价值理念进行有机结合,更好地表达了他们的价值追求,选择了理性,也就选择了良知与成熟
7、。(二)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调查分析1、对法院的调查分析:对“国庆60周年特赦”,76.1%的人认为在情理之中,表明大部分司法人员能够接受“特赦”。之前实行过7次,现在提出有某种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弥补法律功能之不足。可是,“特赦”尘封了30多年,这并非我国法律的一贯传统,现在又提出实行特赦,条件是否成熟呢?50%的人认为有待时机成熟,司法人员仍保持着审慎的态度。针对特赦产生的影响,47.8%的人认为不会对司法审判权威产生影响,只有39.1%的人认为会,这就和周光权的观点相差甚远,。特赦毕竟是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某些正当程序。45.7%的人认为特赦对司法工作是利大于弊,说明特赦在当前条件下有一定的可
8、行性,34.8%的人认为有待考虑。如果特赦得以实行,那么在具体操作当中又应该如何实行呢?45.7%的人认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会探讨找到一个较适宜的结合点;30.4%认为尽量努力,使程序正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教育跟踪获得特赦的服刑人员,做好对受害者及家属的抚慰工作,让犯罪分子尽量对受害者及家属进行补偿,并搞好特殊预防。宽容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与反映,100%的人赞同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服刑人员,这也是一种司法人性和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2、对律师的调查分析:(1)特赦实行与否:43.3%的人认为不会验证“徒法不足以自行”,73.3%的人认为不
9、特赦不是法律规范的一种空置,56.7%的人认为特赦不是体现一种现代性,这些都说明特赦在某些方面有待论证。特赦需要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完整的程序化构建,更需要达到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规范,确定与流变的统一,使我国特赦真正体现一种现代性。(2)基于特赦产生的影响,60%的人认为实行特赦不会对司法审判权威产生影响,这比司法人员高出12.2%,进一步论证了实行特赦不会对司法审判权威产生影响的观点,66.7%的人认为实行特赦与打击犯罪不相冲突,体现了宽严并济的政策,且能做到司法人性化。93.3%的人认为对过失犯罪实行特赦有利于减轻因关押罪犯而带来的财政负担,与社区矫正立法宗旨相一致。80%的人认
10、为特赦体现了刑法重在教育的目的,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法律专业人士,很重视特赦的现实意义与价值。(3)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律师认同“国庆60周年特赦”,特赦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也是一个公众性的价值取向问题,两者需有机结合。四、对特赦问题的再思考“任何研究都必须接受某种程度的偏差,拒绝偏差的结果是拒绝任何研究。” 同样,我们的调查报告不可否认的存在一定误差,但基本上是客观真实可靠的,并不影响本调查的科学性和价值性。基于调查过程中的种种反映和调查结果,我个人认为,这也是大众的普遍认为:今年国庆60周年可以实行特赦,在条件趋于成熟的情况下至少可以考虑特赦;但要慎之又慎。必须是在特赦规范化、制度化、程序
11、化,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必须是在科学权衡,充分预测特赦产生的各种影响以及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救济措施的前提下;必须是在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完善有力的监督保障中实施,切不可盲从。(一)、可以实行特赦的原因:之所以认为今年国庆60周年可以实行特赦,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1、有一定的民意基础。调查显示,特赦是在公民的心理承受范围内的,大多数人认为今年国庆60周年实行特赦至少可以考虑,民众对特赦对象有一个确定合乎情理的标准与尺度,大多数人认为实行特赦是利大于弊,特赦后积极的影响远远超过消极影响,而且调查也显示出大众都能以宽容的心态接受被特赦的服刑人员,不会产生畏惧心理,社会也完全能够容纳他们;2、国庆
12、特赦有宪法法律的规定,实行特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此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特赦也有规定。3、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深厚的法律渊源,国外特赦范例具有可借鉴作用,赦免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其法律渊源之深居世界之最。古代各朝各代都有赦免的事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其中有一次是针对普通刑事犯,其它都是战争犯和政治犯。国外的赦免范例对国庆60周年特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特别是韩国近几年实行过的几次特赦,以及法国、越南等。4、特赦有限定的范围和特定的对象以及规定的时间,有法定的程序,严格的执行,大众的监督,特赦的范围应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普通刑事犯;特赦的对象,以杨金柱律师的观点,主要包含六大类:(1)、对年满75周岁以上的在押罪犯一律特赦;(2)、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服刑时间过半,确已悔罪,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在押罪犯一律特赦;(3)、对年满60岁以上,身体确实有病或残疾,确已悔罪且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在押老弱病残罪犯一律特赦;(4)、对已获假释的各类假释犯人一律特赦;(5)、对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确已悔罪且被赦免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