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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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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2、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0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温泉路 8 号南京汤山温泉度假村。 股东大会将设置

3、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 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

4、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 确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5、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6、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8、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2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出涉及投资、 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9、顾问报告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 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10、。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3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11、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12、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13、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14、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15、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15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6、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17、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8、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16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19、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 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 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20、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21、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7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22、(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18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23、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回避,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离开股东大会现场后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2014 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 20142014 年年 1212 月月 3131 日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24、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送出日期:20152015 年年 3 3 月月 2828 日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第 1 页 1 1 重要提示及目录重要提示及目录 1.11.1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 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25、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财务资料已经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 2014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第 2 页 1.21.2 目录目

26、录 11 重要提示及目录重要提示及目录 . 1 1.1 重要提示 . 1 1.2 目录 . 2 22 基金简介基金简介 . 4 2.1 基金基本情况 . 4 2.2 基金产品说明 . 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4 2.4 信息披露方式 . 5 2.5 其他相关资料 . 5 3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配情况 . 5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5 3.2 基金净值表现 . 6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 7 44 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告 . 7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 7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

27、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 9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 9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 1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 11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 11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 12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 13 4.94.9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 13 55 托管人报告托管人报告 . 13 5.1 报告期内本

28、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 13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 14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 14 66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 14 77 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 . 15 7.1 资产负债表 . 15 7.2 利润表 . 16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 17 7.4 报表附注 . 18 88 投资组合报告投资组合报告 . 38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38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8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

29、股票投资明细 . 39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 41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43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44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 44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 44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 44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第 3 页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44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44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44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 45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 45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45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45 10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 45 1111 重大事件揭示重大事件揭示 . 46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46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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