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专项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河南 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要求, 针对明泰铝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明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 额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
2、011137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7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0,000,0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 70,513,6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29,486,400.00 元。上述资金 于 2011 年 9 月 13 日全部到位,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 具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220012 号验资报告。另根据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9
3、日返还公司支付的承销费中的 6,000,000.00 元,故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变更 为 1,135,486,400.00 元。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854,027,338.93 元,募集 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334,093,298.27 元。 二、前次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4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 25,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已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全额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已通知保荐机构和保
4、荐代表人。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5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 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同意公司继续使用 1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部分资金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到期将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也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上述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5、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 四、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明泰铝业本次将不超过 1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和提升公司经 营效益,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 且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明泰铝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明泰铝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 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魏 勇 何保钦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