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部分教材精讲视频讲解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第三章保险合同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第七章责任保险第八章人身保险第九章再保险第十章保险经营导论第十一章保险单设计第十二章保险精算第十三章保险基金及其运用第十四章保险经营效益第十五章保险市场结构与运作第十六章保险市场营销第十七章保险经营风险及其防范第十八章保险监管理论概述第十九章保险监管制度第二十章保险监管内容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附章社会保险第二部分考研真题解析视频讲解第一讲风险与保险第二讲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三讲保险合同第四讲保险经营第五讲保险市场第一部分教材精讲视频讲解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
2、风险及其特征00:00 / 00:00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强调“损失的事件”的存在。“损失的事件”与“可测定性”不同,可测定性的不确定性可以存在于各种场合,并不一定产生损失。“事件”并非特指“不幸事件”。“可能性”与“不确定性”在含义上有一定的区别。可能性指客观的存在,在概率上既不可能等于0,也不可能等于1,若不确定性的概率既可为0,亦可为1,那么就失去了可能性的含义。此外,不确定性仅仅是风险的特征之一,并不包括风险的全部。二、风险的特征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一定条件下,风险的发生还带有一定的规律性。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
3、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经济上的损害(或称损失)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保险不是保证风险的不发生,而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不确定性。风险不确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空间上的不确定性; 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就个别单位而言,风险基本上是一种随机现象,是不可预知的。就风险总体而言,根据数理统计原理,随机现象一定要服从于某种概率分布。发展性。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尤其是当代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三、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一)风险
4、因素(Hazard)风险因素(hazard),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分类: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例如,汽车厂家生产的刹车系统、发动机功能等,建筑物的坐落地址、建筑材料、结构、消防系统等,均是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均属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故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
5、理风险因素均与人密切相关,前者侧重于人的恶意行为,后者侧重于人的疏忽行为,因此这两类风险也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Peril)风险事故(peril)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火灾、爆炸、地震、车祸、疾病等,是风险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例如,暴风雨。如果是毁坏房屋、庄稼等,暴风雨就是风险事故;如果是造成路面积水、能见度差、道路泥泞,引起连环车祸,暴风雨就是风险因素,车祸才是风险事故。在这里,判定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三)损失(Loss)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一定义包
6、含两个重要的要素:一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二是“经济价值的减少”。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损失。例如,恶意行为、折旧、面对正在受损失的物资可以抢救而不抢救等造成的后果,因分别属于故意的、计划的和预期的,因而不能称为损失。再如记忆力的衰退,虽然满足第一个要素,但不满足第二个要素,因而也不是损失。但是,车祸使受害人丧失一条胳膊,便是损失,因为车祸的发生满足第一个要素,而人的胳膊虽不能以经济价值来衡量,即不能以货币来度量,但丧失胳膊后所需的医疗费以及因残废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却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所以车祸的结果满足了第二个要素。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
7、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由于任何风险造成的损失都不会脱离上述形态,所以有人将损失直接分为四类,即实质损失、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其中,责任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无法履行契约责任的损失;二是因为过失或故意而导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四)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这种关系可归纳为: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第二节风险的分类00:00 / 00:00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1)纯
8、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等,均属此类风险。(2)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商业行为上的价格投机,就属于此风险。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1)静态风险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2)动态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比如,人口增加、资本成长、技术进步、产业组织效率提高、消费者爱好转移、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等,都可能引起风险。(3)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首先,损失与否不同。静态风险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都是纯粹损失;而动态风险对于一部分个体可
9、能有损失,但对另一部分个体则可能获利,从社会总体上看也不一定有损失,甚至受益。其次,影响范围不同。静态风险通常只影响到少数个体;而动态风险的影响则比较广泛,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再次,发生特点不同。静态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也就是服从概率分布;而动态风险则不具备这一特点,无规律可循。最后,性质内容不同。静态风险一般为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包含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三、按风险的对象分类(1)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例如,建筑物有遭受火灾、地震、爆炸等损失的风险;船舶在航行中,有遭到沉没、碰撞、搁浅等损失的风险;露天堆放或运输中的货物有遭到雨水浸泡、损毁或
10、贬值的风险等等。(2)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如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人,造成对方伤残或死亡,医疗事故造成病人病情加重、伤残或死亡,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雇主对雇员在从事职业范围内的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均属于责任风险。(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4)人身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如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这些风险都会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
11、增加,影响本人或其所赡养的亲属经济生活的安定。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自然风险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2)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及故意破坏等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3)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又称为国家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如因输入国家发生战争、革命、内乱而中止货物进口
12、;或因输入国家实施进口或外汇管制,对输入货物加以限制或禁止输入;或因本国变更外贸法令,使输出货物无法送达输入国,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而形成的损失等。(4)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比如生产的增减、价格的涨跌、经营的盈亏等方面的风险。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00:00 / 00:00第三节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
13、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一)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感知风险依靠感性认识,经验判断;分析风险要利用财务分析法、流程分析法、实地调查法等。(二)风险估测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收集大量的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估测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损失分布的建立、损失概率和损失期望的预测值,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
14、决策,选择最佳管理技术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三)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在风险识别和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及比较风险处理费用,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及支出的费用。(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灾害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的目的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消纳发生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所做的财务安排。(五)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15、是指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状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风险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 效益比值三、风险管理方式(一)控制型风险管理1避免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技术。采用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 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时; 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避免风险虽简单易行,但意味着利润的丧失,且避免的采用通常会受到限制。试图避免某种风险也许是不可能的。采用避免在经济上是不适当的,从经济利益上看采用避免是不适当的。避免了某一风险有可能产
16、生新的风险。2预防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例如,防火建筑结构设计、防盗装置的设置、职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等。风险发生的损失频率比较高、但损失幅度比较低。3抑制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它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例如,安装自动喷淋系统和火灾警报器等。损失抑制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割离,它是指将风险单位割离成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减轻损失程度的一种方法。(二)财务型风险管理1自留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
17、方法。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通常自留风险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风险自留,其成本要低于其他处理风险技术的成本,且处理方便有效。虽然自留风险可减少潜在损失、节省费用支出和取得基金运用收益等,但自留风险有时会因风险单位数量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其处理风险的功效,一旦发生风险损害,可能导致财务调度上的困难而失去其作用。自留风险的最高级形式是设立自保公司。自保公司一般是由母公司为保险目的而设立和拥有的保险子公司,它主要向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2008年全球共有5500多家自保公司,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约8
18、0的企业建立了自保公司。2转移转移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转移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责任给予经济补偿。非保险转移又具体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出让转移;二是合同转移。前者一般适用于投机风险。比如,当预测股市行情下跌时,赶快出让手中的股票,从而把股票跌价损失的风险转嫁出去。后者适用于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比如
19、,通过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安装工程中的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等。第四节可保风险一、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二、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本章要点通过对西方保险学说的评介比较,明确“损失说”、“二元说”和“非损失说”三者各自立论的依据,提供保险学基本理论线索并说明本书因何采用“损失说”观点。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保险分配关系,首先运用形式逻辑界定保险经
20、济范畴,给出本书的保险定义从静态方面阐明保险是什么;而后运用辩证逻辑揭示保险分配关系的本质,它的内部和外部的对立统一,从动态方面说明保险经济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说明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的基础,保险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对客观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加以确立、规范和调整。根据保险性质的客观要求把保险功能概括为: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积蓄基金和监督危险四个功能,并阐明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诸功能的发挥所产生的社会效应。通过对保险在微观经济、宏观经济中的作用的考察,说明保险因何能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动器,从而深化对保险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意义的认识。保
21、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有用性使保险取得商品形态,保险单是保险商品的体化物。保险的商品形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关系实现的一种形式。在研究保险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之后,以危险财务处理的比较机会成本为依据,阐明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原理。商业保险机构、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和保险基金五个构成要素和保险商品交换的契约性、期限性、条件性、诺承性四个特点。商业保险是以保险商品作为买卖对象的保险形态。商业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以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为条件的合同交易行为,它与其他类似制度比较具有明显的差异。保险公司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外部组织的高级形式,着重从保险公司实现保险各种功能的关系上,演绎了保险公司的五个
22、功能,并提出组织经济补偿与融通资金这两个基本功能的统一是金融型保险公司的概念。00:00 / 00:00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价(一)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说:1损失补偿说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包括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德国马修斯(EAMasius)等。2损失分担说该学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合作的事实。此学说的倡导者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3危险转嫁说该学说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
23、出去。包括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t)、克劳斯塔(BKrosta)等。总而言之,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二)二元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主要观点有:1否定人身保险说该学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威特(JDWitt)等。2择一说该学说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德国
24、法学家爱伦贝堡。择一说对各国保险合同有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对于保险来说都是种概念,当然在内涵上就有所差异。可见,二元说是对两者分别下定义。(三)非损失说: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因此就有了以下各种观点: 技术说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
25、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主张技术说的费芳德(CVivante)。 欲望满足说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威尔纳(GWorner)等。 财产共同准备说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 相互金融机关说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该说的倡导者米谷隆三。总之,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但要在保险的定义中回避“损失”的概念,几无可能,甚至会把保险的最本质
26、属性抛掉。二、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二)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1内部关系基础: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表现形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发展: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2外部关系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和价格等分配关系。(三)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
27、(法律关系)的基础。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一、保险职能说评介(一)单一职能论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惟一职能。(二)基本职能论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三)二元职能论保险具有补偿职能和给付职能(四)多元职能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职能,还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和融通资金、储蓄等职能。二、保险的基本功能(一)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通过该功能的作用,危险不仅在空间上达到充分分散,而且在时间上亦可达到充分分散。(
28、二)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长,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因此,它们是保险的两个基本功能。没有分散危险就不可能有损失的补偿,分散危险是前提条件,补偿损失是分散危险的目的。三、保险的派生功能(一)积蓄基金功能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基金功能。(二)监督危险功能该功能也是保险分配关系提出的要求。分散危
29、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而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保险的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监督危险在行会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中是在其会员之间进行的,商业保险则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监督危险是为了减少损失补偿,所以该功能是保险基本功能之中的补偿损失功能的派生功能,电是使保险分配关系处于良性循环的客观要求。第三节保险的作用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一)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三)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四)有利
30、于安定人民生活;(五)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一)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三)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四)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五)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六)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七)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00:00 / 00:00第四节商业保险一、保险商品的属性(一)保险的商品形态在商业保险的形态下,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体化物即为保险单。保险之所以取得商品形态,其终极原因还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补偿只能采取保险
31、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所以,我们可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亦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二)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三)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原理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比如自保还是转嫁)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承诺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二、商业保险的概念(一)商业保险的定义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
32、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保险基金。(三)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契约性、期限性、条件性及诺承性。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区别实施方式举办主体保费来源保险金额商业保险自愿保险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人确定社会保险强制保险国家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国家按一定标准规定区别举办主体经营目标承保机制商业保险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利润最大化品种多,可由投保人任意选择政策性保险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特定的险种、 单一费率(一)商业保
33、险与社会保险比较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二)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政策性保险可分为两类,一是社会政策性保险,即社会保险;另一是经济政策性保险,也就是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三)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保险与储蓄都是为将来的经济需要进行的资金积累的一种形式,但二者存在区别:1经济范畴不同。储蓄是属于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借贷行为,可以单独、个别地进行。而保险必须依赖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才能实现,是一种联合互助的行为。2需求动机不同。储蓄需求的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
34、防准备。对保险的需求则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3主张权力不同。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有完全的随时主张权。如果不是退保,被保险人的主张权要受保险合同条件的约束。4运行机制不同。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息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动性偏好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无需特殊的技术进行计算。保险行为主要受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而且需要特殊的技术,即概率论的方法计算保险费率,达到损失补偿均摊的目的。(四)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救济是依赖外援,提供救济的有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商业保险与救济的不同表现在:1权利义务不同。救济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单方施舍行为,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35、,救济方没有义务一定要对受灾者或贫困者实施救济。由于救济是一种无偿援助,所以接受救济者也无须向救济方履行任何义务。如果从合同角度论之,救济是单务合同,而保险则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行为要求合同双方必须权利义务相等,贯彻等价有偿原则。2给付对象不同。救济的对象往往事先不能确定,且相当广泛,包括国内外受灾者或生活贫困者(老弱病残者、失业者、单亲家庭等)。而保险的保障对象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领人。3主张权利不同。救济的数量可多可少,形式多种多样,金钱、实物均可,接受救济者无权提出自己的主张。而保险金的赔付或给付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约,被保险人可按合同的约定主张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如有
36、异议还可向法院提出起诉,或要求仲裁,以实现请求权。(五)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目的不同。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以小额的保费支出将不确定的危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获得经济生活安定的保障。而赌博则是想以小额的赌注博得大额钱财,目的在于发财。2条件不同。参加保险不仅要交保费,而且必须对保险对象具有保险利益,所保的风险是静态风险,所以,被保险人从保险事故赔偿中无法获得额外利益。而参加赌博,只要拿得出约定的赌注均可参加,赢者可获额外的大量钱财。3机制不同。保险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损失在被保险人之间平均
37、分担,达到互助共济处理善后的目的。而赌博输赢的风险完全是人为的,输赢完全是赌博双方之间个人的事。4社会后果不同。从保险与赌博两者的目的、条件和机制看,保险是受国家鼓励的事业,保险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发展的深度和密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评价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而赌博则会带来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安定,甚至引发刑事犯罪,除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经特许设有经营性赌城外,一般国家和地区都明令取缔,赌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第五节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性质我国保险公司与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一样,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形态。二、保险公司的功能组织经济补偿功能;掌管保险基金功能;防灾防险功能;融通资金功能
38、;吸收储蓄功能。第三章保险合同本章要点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存在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表现形式。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主要通过保险合同条款得以体现。保险合同条款是规定保险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文。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赔款方式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及保险单四种。保险合同的履行即双方各自承担义务。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交纳保费义务、通知义务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
39、包括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有所改变。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复效以及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发生争议时,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以及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40、00:00 / 00:00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争
41、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疗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财产保险合同)1双务性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的
42、理由: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以后,卖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2射幸性射幸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
43、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中,在大部分场合,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只是存在一个给付的时问不同的问题,因此,许多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所谓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果从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以精确
44、的数理计算为基础,从原则上来说,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3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这样做既是为了保险人,也是为了整个社会。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被保险人如果能够通过保险而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犯罪,这就会引发道德风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本书将在有关章节讲解这些问题。4条件性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
45、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保险合同的条件性: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比如,保险合同通常规定,投保人必须在损失发生以后的某一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出险情况。没有人强迫投保人必须这样做,换句话说,投保人可以不在规定的时间里向保险人报告。但是,如果投保人没有这样做,他也就不能指望或强迫保险人赔偿他的损失。5附和性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
46、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作出改变。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其原因在于: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条款提出异议。但正因为如此,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L的通常做法,法院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但是,保险合同也有协议性合同。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也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来签订,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性质是相同的。6个人性(财产保险合同)它的含义是,保险合
47、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举例来说,张三喜欢开快车,经常发生事故,而李四开车则非常谨慎。如果张三去投保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不接受他的投保申请,或者提高费率。因此,假定李四要将他的车卖给张三的话,他不能将保单同时转让给张三,除非经过了保险公司的同意。第二节保险合同的
48、要素00:00 / 00:00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2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
49、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签订保险合同而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第三,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投保人取得经济保障的代价就是支付保险费。支付保费的义务为投保人所有,保险人一方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不论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投保人均需承担交纳保费的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投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时,保险合同关系人可以代投保人交付,但这只是代付性质,而并非说保险合同关系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不
50、得以关系人非当事人为由而拒收关系人代付的保费,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这里,房屋、汽车等财产为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这里,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迸行保障的人(在这里,民事赔偿损害责任为保险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