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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法律实务:“保证期间”发生变化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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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法律实务: “保证期间”发生变化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在银行贷款实务中,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向银行贷款提供 “保证” ,是担保贷款到期能否清偿以及规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通过九个法院真实判例来分析法律实务中“保证期间”发生不同的变化后保证人对银行贷款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案例一:保证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裁判要旨:虽然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 1209

2、 号。案例二: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 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其他连带保证人不能免责。裁判要旨: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 2064 号。案例三: 分期履行的一次性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裁判要旨:两笔贷款都是自始已确定的贷款合同,属于一次性债务,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律师提示:一次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自始即已经确定,只是分期进行履行的债务,如借款 500 万元,分三期偿还。此时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已经十分确定,故虽然分期履行,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继续性债务,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会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变化的债务,如长期供货协议、附有任意解除权的租赁合同等,这些债务也分为不同的期数进行结算或履行,但最终债权债务总额在合同签订时并不能最终确定,而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对于这样的债务,其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应分别计算。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 185 号案例四: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

4、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认定。裁判要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证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法采用其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这一前提要件表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由保证人实际受领或能够实际受领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因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导致无法受领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送达这一拟制受领的方式主张权利。第二,公告的内容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第三,公告的媒体应当是国家级或者保证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再 178 号。案例五: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出具还款承诺,视为新协议。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届满,保

5、证人出具还款承诺,还款承诺不同于催款通知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 621 号、 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注 (201602/56:106) 。案例六: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裁判要旨:不论保证人是否抗辩,人民法院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超过的事实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案件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 1596 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 1385 号。案例七: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

6、日起算。裁判要旨: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律师提示:反担保所担保的对象不是主债权,而主债权的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 1578 号。案例八: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 27 号。案例九: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仍可主张保证期间抗辩。裁判要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故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发函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欠款,并不表明保证人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仍可主张保证期间抗辩。律师提示: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消灭,除非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经过邀约与承诺重新达成保证合同。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 2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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