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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和国税函的区别.doc

上传人:A小芳 文档编号:3346299 上传时间:2021-01-0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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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公元全称)、序号组成。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位置。凡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不再居中,与签发人在同一行,移至左侧。机关代字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虚位“0”,除命令(令)外不加“第”字。 联合行文,一般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

2、 (一)令第号。适用于: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国税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重要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制订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三)国税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税收

3、政策和征管办法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四)国税任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职务。 (五)国税办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各级税务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 (六)国税办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代表总局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总局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代表总局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代表总局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发文字号,可参照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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