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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3996472 上传时间:2021-06-20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95.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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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附件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 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 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 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 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 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 黄金产品。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 构通过自

2、己的官方网站、 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 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第四条 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 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第五条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 构,应当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 (含尝试做市商) 。 第六条 第六条 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 以下条件: (一) 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2 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 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 互联网机构应

3、当具备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 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且网站接入地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近三年未受到过金融监管、互联网行业主管等部门的 重大行政处罚。 (四)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应当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 并 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 第七条 第七条 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开发 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备案时 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开展该项黄金市场业务的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的黄金产品的具体描述、风险判断、双 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等。 (二)对代理

4、销售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资质、投资者保护 等方面的评估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已备案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发生代理的 互联网机构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 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 第九条 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 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 3 第十条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 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转移给互联网机构。 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 可以提供产 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 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 不得将代理的产品

5、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 或多级代理, 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 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宣传口径应当 与金融机构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 原则。 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 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 品时,应当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应当 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应当做好投资者信息保 护工作。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 金 融衍生品、支付清算结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消费者权 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 4 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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