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邮政金融安全管理,明确检查责任,规范检查流程,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发生,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金融业务和网点、金库、运 钞、自助机具、枪支弹药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第三条 安全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应与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检查部门,是指邮政企业的安全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2、服务质量监督部门(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等;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业务部门、代理业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分为:(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领导人员适用)、通报批评、调离关键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二)违规违纪考核。根据违规违纪责 任的大小,按本规定扣2减相关责任人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扣除后当月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月不够扣除的可分月进行。以上处理可并处。第五条 企业和 银行安全检查部门因处理发生争议的,由同级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裁决。第六条 对报告或者 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安
3、全检查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二章 邮政企业各部门检查频次和内容第七条 省(区、市) 邮政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半年、市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季度、县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两月组织对下列内容至少检查一次。一 、对 一 类 网 点 的 检 查 内 容 :(一 )网 点 及 ATM、POS 等 自 助 机 具 的 防 盗 、防 抢 设 施 达标 和 使 用 情 况 。(二 )网 点 及 ATM、POS 等 自 助 机 具 的 防 盗 、防 抢 防 范 制度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三 )防 抢 劫 预 案 演 练 情 况 。(四 )防 盗 、防 抢 隐 患 整
4、 改 情 况 。二 、对 二 类 和 代 理 网 点 的 检 查 :3(一 )网 点 及 ATM、POS 等 自 助 机 具 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使 用 、管理、维护 保养 情 况 。(二 )网 点 及 ATM、POS 等 自 助 机 具 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制定、执 行 情 况 ,ATM 装 、取 钞 安 全 防 范 情 况 。(三 )对 职 工 安 全 防 范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四 )防 抢 劫 预 案 制 定 、组 织 演 练 情 况 。(五 )网 点 过 夜 现 金 的 安 全 保 管 情 况 。(六 )防 盗 、防 抢 隐患整改情况。三、对金库的检查:(一)金库(包括
5、: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情况。(二)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三)金库门锁具改造、使用和维护情况。(四)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情况。(五)防抢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六)金库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检查情况。(七)对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提款手续的检验审核情况。(八)点钞作业现场安全守护情况。(九)点 钞 室 、金 库 内 部 设 备 维 修 手 续 的 履 行 情 况 。(十 )对 金 库 入 侵 报 警 布 防 、撤 防 ,以 及 与 公 安 机 关 联 网报 警 情 况 的 检 查 。4四、对运钞的检查:(一)运
6、钞工作管理情况,运钞车、押运员配备情况。(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情况。(三)运钞时间、时限、线路安排情况。(四)取 送 款 员 在 运 钞 途 中 ,对 提 款 箱 、运 钞 舱 钥 匙 的 保 管情 况 。(五)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押运人员审核和管理情况。(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防弹头盔配备情况。(七)运钞车乘员防弹衣、防弹头盔穿戴情况。(八)对委托运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检查保卫人员履职情况。第八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邮政
7、企业金融业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按规定配备情况。(二)邮政企业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三)邮政企业储蓄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5(四)了解和掌握邮政企业金融从业人员日常表现情况。(五)邮政企业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情况。第九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邮政企业储蓄业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
8、情况。(二)二类和代理网点贪污、挪用、诈骗案件调查情况。(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四)邮政储蓄银行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设立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的,本条所列责任由其负责。第三章 邮政储蓄银行各部门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第十条 审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一)检查频次1省一级分行对所辖市(地)分行和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一级支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邮政局及全省网点进行抽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对所辖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2市(地)分行审计部门对所辖一级支行和未设一级支行的6县(市)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
9、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分行,对全市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未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其所辖县(区)已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对本行及网点邮政金融工作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其所辖县(区)未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所辖网点由县(区)邮政局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市(地)分行对网点进行抽查。3.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市(地)邮政局对所辖县(区)邮政局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区)邮政局对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一级分行对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和网点邮政金融工作进行抽查。(二)检 查 范 围 及 内 容1检 查 范 围 包 括 邮
10、 政 储 蓄 业 务 、汇 兑 业 务 、代 理 业 务 、国际 业 务 、信 贷 业 务 、公 司 业 务 等 邮 政 金 融 业 务 。2检 查 必 须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业 务 准 入 和 ATM、POS 入 网 资 质 的 审 查 是 否 符 合 规定 。(2)储 蓄 人 员 配 备 和 人 员 轮 岗 的 执 行 情 况 。(3)权 限 管 理 、账 户 挂 失 等 方 面 制 度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4)库 存 现 金 盘 点 、资 金 划 拨 等 制 度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5)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7
11、第十一条 一 级 分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对 市 (地 )分 行 每 年 至 少检 查 一 次 ;市 (地 )分 行 对 一 级 支 行 每 半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一 级支 行 对 网 点 的 检 查 频 次 由 各 一 级 分 行 自 定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一)邮储银行金融业务人员按规定配备情况。(二)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三)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四)了解和掌握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日常表现情况。(五)邮储银行金融
12、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情况。第 十 二 条 个 人 业 务 部 门 检 查 频 次 及 检 查 范 围 、内 容(一 )检 查 频 次一 级 分 行 个 人 业 务 部 门 对 市 (地 )分 行 每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市 (地 )分 行 对 一 级 支 行 每 半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一 级 支 行 对 网点 的 检 查 频 次 由 各 一 级 分 行 自 定 。(二 )检 查 范 围 及 内 容1检 查 范 围 :储 蓄 业 务 、汇 兑 业 务 、银 行 卡 业 务 、代 收 付中 间 业 务 等 。2检 查 内 容(1)权 限 管 理 、授 权 制 度 的
13、 执 行 情 况 。(2)中 国 邮 政 储 蓄 业 务 制 度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邮 政 汇兑 业 务 制 度 等 有 关 个 人 业 务 发 展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8(3)储 蓄 营 业 人 员 是 否 按 照 业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办 理 储 蓄 业务 、汇 兑 业 务 和 银 行 卡 业 务 ;是 否 做 到 日 终 核 点 网 点 现 金 及 重要 空 白 凭 证 ;是 否 做 到 对 储 蓄 存 单 、存 折 和 卡 的 真 伪 等 进 行 审核 辨 别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登 记 制 度 、交 接 制 度 等 ;是 否
14、严 格执 行 授 权 制 度 等 。(4)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商 易 通 ”业 务 的 有 关 办 法 和 规 定 ;是 否配 备 专 门 的 客 户 经 理 ;是 否 严 格 客 户 的 准 入 条 件 ;是1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年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保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防范和控制邮政金融资金风险,促进邮政金融业务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负总
15、责。第三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相关岗位人员对下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一) 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一) 其他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第四条 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为特别重大案件、特大案件、重大案件、较大案件和一般案件。1、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或者伤 5 人以上,或者亡 3 人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22、特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 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50
16、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或者伤3 人以上,5 人以下,或者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3、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 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或者伤1 人以上,3 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4、较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5、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17、不包括本数。第五条 对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分为:(一)行政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可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责任人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包括全年工资和全年绩效奖金)月平均数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六条 实施责任查究的原则:(一) 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实施责任查究,应当以3事实为依据,根据案件的种类、发案部位、业务种类、以及相关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恰当的处理,对特别重大案件,应当“ 上追两级”。
18、(一) 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将各岗位人员履行责任情况,列入日常的政绩、工作质量考核,凡有失职行为(包括原岗位人员在任期间的失职行为)的,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不允许有不受本规定约束的特殊人员。(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查究失职人员,要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七条 根据企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一一一 贪污、挪用、冒领、骗取、窃取邮储资金的;一一一 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 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一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所需的资金投
19、入,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 导致案件发生的。4一一一 邮政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职能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 邮政储蓄银行未按规定设立内控机构和内控人员的,致使邮政金融安全检查不落实的。一一一 对各项规章制度宣传不到位,执行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的。一一一 明知或 应知他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仍为作案人提供便利条件的。一一一 发生案件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一一一 阻挠、抗拒案件调查和处理的。一一一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一一一 对检举人员、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一一一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一一一 对发现的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的。一一一一
20、同一县局或同一级支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于查究:(一) 积极组织破案,并追回大部(涉案金额的 80%)或全部损失的。(一) 自查发现案件并及时报告的。(一) 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一)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5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的责任查究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第十一条 发生特大、特别重大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对发案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易地同级任职。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凡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被查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理的,从做出查究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
21、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并不得晋升职务。已经取得过先进、模范称号的,要严格按照全国邮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管理办法,取消其荣誉称号。第二章 邮政企业各级领导责任和责任查究第十三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领导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一)依法合规经营各项邮政金融业务,严格执行邮政金融资金专款专用规定,不得拆借、挪用;不得默许和指令下属违规经营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二)负责建立、健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考核相关部门(或工作)负责人和下级单位领导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6(三)负责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选好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保证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实施。(四)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五)保证邮政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所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