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第三条 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
2、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其他情况参照执行。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第二章 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第八条 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第九
3、条 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第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
4、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计划。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第十三条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 维修养护队伍的基本条件第十四条 实行管养分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5、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三)具有与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
6、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三)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150 m3/s或装机容量15000 KW以上的泵站 ;(2)110KV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3000 m3/s以上的水闸;(4)2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7)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
7、上。(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1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总工程师具有9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资
8、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三)5年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100 m3/s或装机容量10000 KW以上的泵站;(2)35KV 电压等级变电站;(3)设计流量1000 m3/s以上的水闸;(4)15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5)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或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6)干流河道整治工程2处以上,或支流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7)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50米以上。(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9、,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2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一)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三)5年
10、内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1)设计流量50 m3/s或装机容量5000 KW以上的泵站1座,或设计流量10 m3/s或装机容量1000 KW以上的泵站2座;(2)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1座;(3)设计流量100mm3/s以上的水闸1座,或设计流量20mm3/s以上的水闸2座;(4)1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1座,或100吨级以下船闸或套闸2座;(5)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6)支流河道整治工程3处以上;(7)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第
11、十八条 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单项,如堤防隐患探测、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由具有该工作经历且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承担。第四章 维修养护队伍的选择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应推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类似工作经历的维修养护单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监理任务。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第二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委托招标
12、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四条 维修养护招标投标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招标投标规定。第五章 维修养护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单位应签定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第二十七条 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件范本,有关维修养护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保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索赔等条款必须齐全,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第二十八条 维修养护合同文件应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
13、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九条 签订维修养护合同时,应对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内容、质量及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第三十条 水管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主管单位备案。第六章 维修养护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照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水管单位、监理单位分级、分层次监督的监管体系。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是指对水利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后达到维修养护合同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实行质量监督制度。按分级管理原则,由
14、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应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项目验收时,应具有质量监督机构对维修养护质量的评定。第三十五条 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维修养护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参与有关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15、第三十八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切实做好维修养护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第三十九条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第四十二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即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第
16、四十三条 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等。监理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理方式。第七章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维修养护工程验收制度。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主要依据签定的合同,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和有关批复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专项验收还应包括设计文件等。第四十六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指年度验收
17、,包括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是指对工作(工程)量较大、技术较高的,且可计量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第四十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年度验收由水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专项验收由水管单位负责组织。第四十八条 专项验收应在单元项目结束后立即验收,通过验收出据的“专项验收鉴定书”。“专项验收鉴定书”是年度验收的重要依据。经常性维修养护项目年度验收时,以历次检查结果、日常记录以及统计资料为依据。第四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工程面貌、维修养护质量、维修养护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检,检查结果作为验收资料的重要内容。第五十条 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18、第五十一条 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是验收的重要依据,技术资料的验收应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同步进行。参与维修养护工作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工作。第五十二条 维修养护队伍应参照施工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第八章 维修养护的责任与追究第五十三条 水管单位负责制定工程管理目标,对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负总责。水管单位应随时掌握项目实施中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各方履约情况,防止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水管单位应及时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和备案。第五十四条 上级主管单位对工程维修养护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
19、协调,对维修养护实施负主管责任。第五十五条 对不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验收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签定虚假合同,骗取国家维修养护资金,授意或放任承包方违反工程维修养护强制性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20、建设兵团,各流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21、工作。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验收工作是否
22、及时;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附录
23、C。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3 分部工程验收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
24、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单位工
25、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
26、监督机构协调解决。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4 单位工程验收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
27、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
28、理意见;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
29、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提前使用协议书。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
30、馈项目法人。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按本规程3.0.9的规定执行。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5.0.1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
31、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5.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6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7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5.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
32、要内容: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10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5.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续性。I、凝土浇筑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掺普通减水剂混凝土的允许间歇时间可参照表7311如因故超过允许间歇时间,但混凝上能重塑者,可继续浇筑。2 、如局部初凝,但未超过允许面积,则在初凝部位铺水泥砂浆或小级配混凝土后可继续浇筑。257312
33、浇筑仓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浇筑:1 混凝土初凝并超过允许面积;2 混凝土平均浇筑温度超过允许偏差值,并在1小时内无法调整至允许温度范围内。7313 浇筑仓面混凝土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挖除:l 出现719第1、2、3款情况的不合格料;2 下到高等级混凝土浇筑部位的低等级混凝土料;3 不能保证混凝土振捣密实或对建筑物带来不利影响的级配错误的混凝土料;4 长时间不凝固、超过规定时间的混凝土料。7314 混凝土施工缝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 混凝土收仓面应浇筑平整,在其抗压强度尚未到达25MPa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仓面准备工作。2 混凝土施i缝面应无乳皮,微露粗砂。3 毛面处理宜采用2
34、5MPa50MP高压水冲毛机,也可采用低压水、风砂枪、刷毛机及人工凿毛等方法。毛面处理的开始时间由试验确定。采取喷洒专用处理剂时,应通过试验后实施。7315 结构物混凝土达到设计顶面时,应使其平整,其高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674 雨 季施工741 雨季施工应做好下列工作:1 砂石料仓应排水畅通;2 运输工具应有防雨及防滑措施;3 浇筑仓面应有防雨措施并备有不透水覆盖材料Z4 增加骨料含水率测定次数,及时调整拌和用水量。742 中雨以上的雨天不得新开混凝土浇筑仓面,有抗冲耐磨和有抹面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在雨天施工。743 在小雨天气进行浇筑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 适当减少混凝土拌和用水量和出机口混
35、凝土的坍落度,必要时应适当缩小混凝土的水胶比;2 加强仓内排水和防止周围雨水流人仓内;3 做好新浇筑混凝土面尤其是接头部位的保护工作。744 在浇筑过程中,遇大雨、暴雨,应立即停止进料,已入仓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后遮盖。雨后必须先排除仓内积水,对受雨水冲刷地哪位应立即处理,如混凝土还能重塑,应加铺接缝混凝土后继续浇筑,否则应按施工 745 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合理安排施工。75 养 护751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洒水养护,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752 混凝土表面养护的要求:1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养护前宜避免太阳光曝晒。2 塑性混凝土应在浇筑完毕后618h内开始洒水养护,低塑性混凝土宜在浇筑完毕后立
36、即喷雾养护,并及早开始洒水养护。3 混凝土应连续养护,养护期内始终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27753 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宜少于 28d,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宜适当延长养护时间。754 混凝土养护应有专人负责,并应作好养护记录。288 温 度 控 制81 一 般 规 定811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混凝土应符合本章规定。有关低温季节混凝土施工的温度控制规定见第9章。812 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应符合设计规定。813 为了防止混凝土裂缝,必须从结构设计、原材料选择。配合比设计、施工安排、施工质量、混凝土温度控制、养护和表面保护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混凝土应避免薄块长间歇和块体早期过
37、水;基础部位必须从严控制。经试验论证后,可使用微膨胀型水泥。814 为提高有抗裂要求工程部位混凝土的抗裂能力,混凝土的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的要求外,施工质量均匀性应达到表11511中的良好以上标准。815 设计龄期大手28d的混凝土,选择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时,应考虑早期抗裂能力要求。816 应控制混凝土的出机口温度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文件未规定允许浇筑温度时,可根据混凝土内部允许最高温度计算允许浇筑温度。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大于28目应采取综合措施,使混凝土最高温度控制在设计允许范围内。817 施工过程中,坝块宜均匀上升,相邻坝块的高差不宜超过10
38、rn12m。如因施工特殊需要,应论证并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82 温度控制措施821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291 采取下列措施降低料仓骨料温度:(1)成品料仓骨料的堆高不宜低于6m,并应有足够的储备;(2)通过地弄取料;(3)搭盖凉棚,喷洒水雾降温(砂子除外)等。2 粗骨料预冷可采用风冷、浸水、喷洒冷水等措施。采用水冷法时,应有脱水措施,使骨料含水量保持稳定。采用风冷法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骨料(尤其是小石)冻仓。3 为防止温度回升,骨料从预冷仓到拌和楼,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4 混凝土拌和时,可采用冷水、加冰等降温措施。加冰时,宜用片冰或冰屑,并适当延长拌和时间。5 在高温季节施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
39、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混凝土的温度回升:6 缩短混凝土运输及等待卸料时间,人仓后及时进行平仓振捣,加快覆盖速度;缩短混凝土的暴露时间;混凝土运输工具有隔热遮阳措施;(1)采用喷雾等方法降低仓面气温2(2)混凝土浇筑宜安排在早晚、夜间及利用阴天进行;(3)当浇筑块尺寸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浇筑法,浇筑块分层厚度小于15m;(4)混凝土平仓振捣后,采用隔热材料及时覆盖。7 基础部位混凝土,应在有利季节进行浇筑。如需在高温季节浇筑,必须经过论证,并采取有效的温度控制措施,经批准后进行。822 降低混凝土的水化热温升1 在满足混凝土各项设计指标的前提下,应采用水化热低的水泥,优化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
40、混凝土的单位水泥用量。2 基础混凝土和老混凝土约束部位浇筑层厚以lm2m为宜,上下层浇筑间歇时间宣为5d10d。若在浇筑层中埋设冷却30水管,分层厚度可采用3m,层间间歇时间可适当延长。在高温季节,可采用表面流水养护混凝土,有利于表面散热。3 采用冷却水管进行初期冷却,通水时间由计算确定,一般为15d20d。混凝土温度与水温之差;不宜超过25,管中水的流速以0 6ms为宜。水流方向应每 24h调换 1次,每天降温不宜超过2。823 降低坝体内外温差为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应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设计要求的温度。如采用坝体中期通水冷却,通水冷却时间由计算确定,一般为2个月左右。通过水温与混凝土内部温度之差,不应超过20t,日降温不超过It。824 表面保护1 在低温季节和气温骤降季节,混凝土应进行早期表面保护。2 在气温变幅较大的季节,长期暴露的基础混凝土及其他重要部位混凝土,必须加以保护。寒冷地区的老混凝土,其表面保护措施和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一模板拆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强度及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