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319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26条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建设部颁发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同时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国企业必须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由于今年上半年突发“非典”疫情,使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申报工作受到影响,为使在中国境内开展
2、工程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顺利完成企业设立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3年10月1日前,根据建设部令第32号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且未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可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外国企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统一办理。二、根据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不得继续以外国
3、企业身份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同时收回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加强对外国企业资质申报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执行情况的汇总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并于2004年4月1日以前,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情况汇总表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情况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情况汇总表(19942004年)省、市、自治区:序号企业名称所属国或地区主要承包工程专业联系人电话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