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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的法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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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古代中国传入的“禅境”意味,也有纯台湾的质朴与华丽,更有新近爆发出来的“台湾时尚”。然而,能够引起笔者注意的仍然是具有“台湾味”的东西。揣摩着这些“台湾味”的成型,其中最重要的是台湾这个民族强烈的本土归属意识和他们特有的集体理念这种意识能够催生共同的精神、近似的品味。在“台湾味”的共同美学精神驱使下,在竞争导致的原创意识强化的社会条件下,在对设计师原创非常尊重的氛围中,台湾设计师用心地在传统平台上发挥他们“再创造”的能力。譬如对传统材料的再开发和再加工,使之产生新意。运用新时尚的意味重新将那些细致的图案大量印制在和纸上,再将这类和纸用于未来的设计,这样使“台湾味”一直保持着活力和变化。这种不断

2、发展的“台湾味”在台湾包装设计中呈现出明显的视觉特征。传统设计中的很多语言,在现代的包装中都有体现。就图案而言,主要以抽象为主,题材以植物图案、动物图案、器物图案、麻叶、网眼和龟甲以及传统的家徽和几何图案为主。此外,在和服和古代妇女头饰中使用很多的“结”的元素,在包装中都有很好的运用,并作了新的演绎和变体。而围绕着“台湾传统色”的应用,从传统绘画、图案、服装、食品等领域中产生了一系列具有台湾本土特色的色彩语汇,并在包装上形成了具有台湾特色的色彩。当然,比较完善的广告和营销学的体系、强大的基础工业、发展比较健康的传统手工艺体系,也是设计理念得以实现的保障。这对“台湾味”的实现传统文脉的延伸与出新

3、提供了很好的环境。三.台湾与大陆平面包装设计的差别 台湾将国家经济体质转化为文化美学经济体,使其成为该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球都是热门的话题,台湾很早的就经济政策上,高举创意文化等设计相关产业的政策大旗,从爱台湾这块土地出发,了解深厚文化内涵,透过关怀生命、关怀社会、关怀地球的角度,作为台湾公民角色,关怀人权与地球生态,是台湾包装设计上的本质。 反观来看,如今中国的包装设计中,以华美的外包装吸引许多人的眼珠子,非常刺激许多人的购买欲,在某种程度上是成功的,但设计者和出产商疏忽了消费者,包装盒的价格比要用的实用品凌驾好多,这是中国社会形态中,包装设计的一种缺失,过度的重视商品的内

4、在形象,提倡的过分享受文化导发实用价值倒退,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这过分追求价值上,为了促进消费者的眼珠子与购买欲,努力开发新的包装材料及增加包装流程造成背景环境污染加剧,资源耗费严重,也忽视了中国的传统应当是勤谨、节约。 而近几年,全球鼓励大家尽力照顾大自然,这也给了包装设计者新的创意来源,于是我们开始在商店里见到各种竹、木等类的包装,但也直接造成了过度的采伐而引动的严重的水和土壤流失。这类的包装中国基本没有回收处理的机构,对于新的材料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政策来呼应支持,更造成了环境与包装的恶性循环。 再来就是包装的独特性,中国有一句话: 师夷长技以制夷,这本来是取长补短、提升自我的一个

5、方法,但中国的包装却也充分利用了这句话,商品过多的雷同和被临摹,这不止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权益,同时也给原出产商在经济好处上带来很大损害。在我们的生活中,不难发觉很多包装的雷同与相仿之处,假如任由山寨文化的任意发展,不加以阻止,将会造就更多的歪风邪气,商品的作用没有促进经济,反而诱发更多的经济纠葛,这与商品包装的价值背道而驰(如图1)。图1 奥利奥包装 而在台湾,知识版权的意识深植在台湾人民的心理,相关法律出台为的就是要保护设计者的知识版权,保障产品所有者的权利及利益,在这相关条文之下,才能让设计者们愿意更花心思在商品上而不是担心被抄袭仿冒。所以台湾商品的独特性,商品个性,都是中国包装设计上所缺

6、少的元素。(一)文化背景的差别 在中国,由于各种体制、各种经济形态、各种消费群体的同时并存,致使中国市场成了世界各国包装文化和包装产品的大杂烩。在大型超市里,风格各异的包装产品琳琅满目、应有尽有,而代表中国本民族设计风格的产品却极少且普遍缺乏个性和人性化设计,一言以概之,中国包装设计市场处于整体无规律状态。中国同行过多的摒弃自己的民族性,以对海外产品的概念化模仿为荣,错误的诠释了现代商品包装的理念,中国虽然有浓厚的文化底蕴,但是真正了解的设计师却不多,需多设计师只看到表面,却不愿意深究其中的意义,这是中国包装设计的一大缺憾,中国民族特点在如今的社会型态中已经荡然无存,例如,中国美丽的汉服,中国

7、没有选择改良它而是淘汰它,这跟日本如今和服来比,和服虽用处少,但是日本选择了保留它的民族特色加以改良,成就了如今的和服文化,只能说中国的发展脚步太快,跟不上中国社会型态的一切文化物质,中国选择了抛弃。如今,中国回想起了那遗忘的文化财产,却也忘记了如何衔接回当初的方法。 台湾的历史虽然没有中国来得深远,但却融合了从古至今的文化,在这几种不同文化中寻求共存,而在台湾社会经济发展中,政府的支持更是一大动力,在教育体现上,孩子可以在教科书上看到台湾早期不同的地名;在生活娱乐上,假日不仅仅只是去走马看花,家长更愿意陪孩子进展览馆及体验台湾乡土民情,例如稻米的生长加工过程,可以接触台湾早期农业社会的工具,

8、了解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在环境上,极大的保留住有关台湾文化的遗产,不愿破坏台湾原住民的生活方式,支持台湾少数民族的传承。所以台湾的包装设计上更有着丰富个人感情色彩,这是不同设计师对于台湾文化的爱情及体验有所不同的感悟。台湾文化在这一系列台湾政府以及百姓的爱护下,通过长久的改良、创新、融合,才造就了如今设计上的台湾风格。(二)设计师的差别 台湾社会文化造就出来的设计师思为跳跃性高,对于外来的文化可以很好的吸收及利用,反观中国的应试教育,学生们盲目的吸收老师所给的硬知识,头脑缺少了创新及想法,这也是中国设计师的一个局限性,在台湾人看来,从事设计师这个行业是要有充分的热情和十分的兴趣;而中国是因为设

9、计是社会的审美需要及商业的价值提高所要必备的,为了争口饭而不得不去接触的,在无任何热情及想法下,无法创新,山寨层出不穷。而在这抄袭的社会中,国内外设计师害怕与中国分享设计,分享想法,缺少了交流,这是中国设计师无法回避的尴尬,中国的企业极少有自己的主力设计师,但在设计产业链成熟的西方国家,企业都以自己的设计师为荣,企业与设计师是“唇亡齿寒”的紧密关系。台湾在这方面非常尊重设计师的权利及利益,这也是政府提倡知识版权相关条例对于设计师的重要影响。 专业设计学院、专业设计团体和专业设计组织在如今在台湾非常活跃,而在中国近年来才刚出现一些松散的组织和高校,如设计专业、设计协会、设计沙龙等,这些资源的有效

10、整合和利用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三)应用上的差别 以食品包装为例,台湾是世界上最早采用食品追溯制度的地区,将食品从原料来源、生产养殖、加工制造、运输仓储直到销售全过程中的每个阶段都视为下一阶段的源头,在各阶段进行登记。台卫生署设立了专门的加工食品追溯网,消费者根据产品包装上的追溯码,可以全面了解生产者、产品来源地、农药检验是否合格等信息。台湾食品采用的都是真空包装,不透气,容易储存和携带,而且不容易破碎,包装的材料也是需要经过卫生局的检验才可使用,包装非常精致,图案也十分的唯美,有着自己独特的风格,在设计中既融入台湾当地特色又考虑现代人的欣赏习惯和时代特点。 而中国的食品包装

11、漏洞百出,食安问题层出不穷,这不仅仅是业者的良心问题,包装的设计师也是承担的责任,举例来说,台湾手摇饮非常热门,设计师在帮店家设计时所用的杯子材质需要考虑到耐热的程度,以及杯子本身所带的物质,在印刷上,制作上,不可有伤害人体的危险,这也是考验设计师对这个商品包装的设计程度,在关心人文,爱护环保下,台湾的包装应用心思更高于中国。 台湾包装应用提倡可循环利用,在包装纸袋设计上,设计精美,耐用度提升,百姓的环保意识增加,更能重复利用许多次;台湾设计师在寻求新的创意同时也非常讲究新的环保材料,相比特殊的新材料,无法多次利用,台湾的包装上更愿意用可循环利用的材质。四.就台湾平面包装设计实例分析(一)米圃

12、八宝 来自于鹿港玉珍斋为美可特蕴酿已久的品牌,以现代的生活形态融合传统的创新风格,内蕴文化与技艺的传承,将台式糕饼提升为时尚雅致的品牌形象,简约商品陈设,融合古今东西风格的艺术糕饼,营造高格调与简约现代风格(如图2)。图2 玉珍斋(二) 艹人木 多样化五谷饮的口味,符合现代人追求健康养生。透过双手研磨的小钵擂茶哲学,烘托出视觉、味觉、嗅觉、触觉、听觉的五感体验,品尝台湾新味食茶趣(如图3、图4)。图3 食茶趣图4 食茶趣(三) 纸花典金 以中国剪纸艺术加入现代的视觉观点将金饰的传统包装以纸张的简洁来呈现结合喜庆的象征动物以崭新的镂空效果做层次重迭的视觉变化打破传统意象让典藏金饰不再是一成不变的

13、红盒让送礼除了祝福更多了真诚心意(如图5)。图5 缕空包装总 结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台湾的包装平面设计上,风格多样,既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捍卫者,又有中西结合的时尚者,还有西式经典的戏曲者。台湾设计师们包装诠释者不同情感下的包装设计,这对中国包装的平面设计是一个启迪,为了实现包装平面设计的多元化,既不能盲目的丢掉自己的本色,使其上市与世界之中,也不能墨守成规、拒绝外来文化。中国有句古话,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说的正是要吸收外来文化溶于本土中。目 录1 引言21.1 研究背景21.2 研究意义31.3 文献综述31.3.1 关于高管减持的研究31.3.2 关于企业财务伦理的研究41.4 研

14、究思路62 伦理分析工具62.1 利益相关者理论62.2 企业的社会绩效理论8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现状与问题103.1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103.1.1 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初期的经营现状103.1.2 创业板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103.2 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现状113.2.1 减持规模123.2.2 减持结构123.2.3 减持时间133.3 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企业伦理问题133.3.1伦理问题定义133.3.2 判断伦理问题的依据143.3.3 高管的合理减持与不合理减持144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伦理问题分析154.1 高管减持对股东的影响154.2

15、高管减持对消费者的影响164.3 高管减持对债权人的影响175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伦理实证分析185.1 高管减持后企业社会绩效的统计结果与分析185.1.1 模型及变量描述185.1.2 样本数据185.1.3 实证检验195.1.4 回归分析205.1.5 实验结论205.2 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司高管减持的案例分析215.2.1 案例背景215.2.2 华谊兄弟高管减持的社会绩效226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246.1 研究结论246.2 未来展望26参考文献27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国内主要的上市企业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国内的股市即将迎来一个全流通的时代。此时,上市公

16、司的限售股份将会陆续进入流通领域。由于这些限售股份基本是无需现金购买,或者就是以很低的价格购得,进入流通期后,面对几倍和十几倍的溢价,很容易引起上市公司的高层持股人员的减持行为。 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开始进入相继解禁的时期,企业高管的减持行为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消费者、债权人等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利益损害。然而,受我国法律体系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影响,高管的减持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伦理分析,完善我国企业伦理的评价体系变得十分重要。1.2 研究意义由于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健康发展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7、,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关乎一国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承担社会责任,形成一定的伦理经营规范化管理模式也是企业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源。然而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在限售股解禁后掀起了一股“减持”的热潮。这种大规模的减持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不仅直接影响了公司股价的大幅震荡,还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影响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福利。因此,从伦理方面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行为,在企业伦理层面对企业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于我国企业界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3 文献综述1.3.1 关于高管减持的研究(1)高管增持与减持Jensen and Meckling(

18、1976)将代理成本、管理者行为与所有权结构归入企业管理的研究体系。他们认为无论是由管理层直接持有股份,或者是外部股东对管理者施加一定程度的监督,都将导致代理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公司绩效。这种现象被称为高管持股的激励效应(Incentive Effect)。Morck,Shleife和Vishny(1988)认为,管理层的行为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来分配公司的资源,这种行为可能会使外部股东的利益受损。但是,若提高管理层持股比例,就能使其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趋同。他们的研究表明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在5%以下时,托宾的Q值会随着管理层持股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当管理层持股比例介于5%-25%区间时,托宾

19、Q值随高管持股比例上升而下降;当高管持股比例超过25%时,托宾Q值随高管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孙永祥和黄祖辉(2008)的实证研究表明,随着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的增加,托宾Q的值就开始下降。魏刚(2009)认为公司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不存在上述学者所认为的“区间效应”。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确实存在倒U型关系。(2)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与财务绩效陈小悦、徐晓东(2001)通过收集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在非保护性行业,企业绩效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正相关;然而,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明显。张国林、曾令琪(2005)对股权机

20、构与公司业绩、公司治理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绩效。其实,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行为并不鲜见,尤其是我国的沪深股市正面临着大股东解禁、限售股减持的困境,高管减持的问题更值得关注。(3)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与社会绩效陈宏辉,窦智(2008)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测评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测评企业社会绩效各维度的权重,将基于专家评分的定性评价转换成定量评价,并将该指标体系应用于测评广州关亚公司的社会绩效。孟媛、杨扬、陈敬良(2009)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社会绩效评价内容做出界定;其次,应用层次分析法得出企业社会绩效各维度的

21、权重;再次,应用模糊综合评价决策模型对企业社会绩效进行了模糊评价;最后,通过实例详细介绍了其应用过程。裘文洁(2009)选取了2008年1159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股东利益、员工利益、消费者利益、政府利益等为主要评价指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社会绩效的相关性进行实证检验。李邈(2009)通过对国内关于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引发股价异动现象的研究,发现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的解禁和减持改变了股权的流通性,对股价产生向下的压力,“大小非”股东的巨额减持常引发二级市场股价的大幅下跌。1.3.2 关于企业财务伦理的研究(1)伦理分析伦理学是一门综合科学,其研究的内容涉及到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和管

22、理学等诸多范畴。企业伦理问题作为20世纪60年代以后管理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企业伦理的研究也在逐步发展成熟,伦理道德研究的范畴和伦理管理的内容也在随之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期,弗里曼(Freeman)、布莱尔( Blair)、多纳德逊( Donaldson)、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使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逐渐得到大家的重视,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而且在实际应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企业伦理学家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代表人物克拉克森于1993 年在多伦多大学建立了“克拉克森伦理研究中心”(CC-SPE:Clarkson Center for Business Ethics),其研究成果大大

23、促进了伦理管理理论的应用和发展。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说,那些只顾自己赚钱,而不关注相关者利益的企业行为都将被归为不道德的,伦理管理也成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的基本要求和思想精华。当前,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开展企业伦理建设已经成为企业伦理管理研究的主流。(2)高管减持与企业财务伦理阿奇卡罗尔(2004)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为企业财务伦理提供了理论基础。企业财务伦理属于企业职业伦理学研究的范畴,职业伦理学是研究各种具体职业道德的科学。企业财务伦理学是集中研究企业财务职业道德现象的科学,它强调对企业财务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等进行深入的研究。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财务规模的急剧扩大,产生

24、了大量人与社会的问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处理大量财务事务过程中,也要解决好人与社会的问题。这一观点是企业财务伦理存在的基本理由,也是研究企业财务的原因。Fama和Jensen (1993)认为,企业进行财务伦理决策应该满足的标准:第一,应当避免伤害多数人;第二,万不得已要伤害别人,也要选择伤害人最少的方案;第三,重视舆论对决策的判断,适当地调整决策方案。在国内,郜恺、周瑀、李媛(2010)认为企业伦理主要有三个原则:责任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和互利性原则。责任性原则要求企业管理人员能够承担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依法、真实地反映发生的经济业务,不仅要对自身负责,更要对其投资者、债权者、社会的利益负责。

25、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是良好的财务管理的基础,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企业之间只有互相尊重对方的平等主体性,贯彻互惠互利的交易原则,才能保证“游戏规则”的正常实施。王素莲、柯大钢(2006)认为公正是伦理学的中心范畴。公正是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维系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尺度。公正从其针对的对象来说,可以分为社会公正和个体公正。从企业角度考察,伦理道德侧重于个体公正,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行为的公正。个体公正要求管理者在从事融资、投资、分配以及履行各种契约的行为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在对待利益相关者时按照诚信、平等、透明等伦理准则办事;同时也要求被管理者具有正确的道德理念,培养诚实正直、真诚合作

26、的道德品性,给企业提供有形和无形的财务支持,组成“战略联盟”以获得“合作剩余”。 颜毓洁、华艺(2008)主张将伦理与管理相结合,对企业实施的伦理管理,并称其将成为当代企业管理发展的一大趋势。基于目前中国企业的现状来说,部分企业陷入了伦理道德困境,企业管理受到了义利对立观念的影响,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的经营行为,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当前的问题是,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必须重新审视中国企业的伦理道德问题,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企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1.4 研究思路首先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减持的现象进行探讨。然后,进一步针对高管减持股份数占其自身所直接和间接总

27、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来研究高管减持比例与上市公司业绩的关系。其次在理论层面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伦理问题。最后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司高管减持这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离职高管减持的根本原因。根据文中分析的原因及减持的社会影响,深入探讨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伦理观念欠缺的问题,得出加强建设我国企业的伦理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大意义。2 伦理分析工具2.1 利益相关者理论伊戈尔安索夫(1965)在公司战略中最早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弗里曼(1984)在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中再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以及基本特征,而且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出发,说明了利益相关者

28、在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在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中,能够影响企业行为的个体或者群体。弗里曼(1984)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甚至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

29、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从这个意义讲,企业是一种智力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应的质量,而不仅仅取决于股东。这一企业管理思想从理论上阐述了企业绩效评价和管理的中心,为其后的绩效评价理论奠定了基础。图 2.1 弗里曼的利益相关者模型目前,被学术界广为认可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由弗里曼(1984)和米雪尔(1997)归纳总结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企业

30、中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并因此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或群体,而且这些个体或群体能够影响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消费者、债权人、员工、供应商等交易群体,也包含当地居民、社区、相关政府等其它团体。2.2 企业的社会绩效理论CSP上世纪70年代初,在社会议题管理领域,特别是在企业应当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的讨论中,两派观点针锋相对。一方是获得诺贝尔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密尔顿费里德曼,他代表了经济学的传统观点,即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是为股东创造利润;而另一方,在沿袭霍华德博文(1953)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中所提出的“企业应该自愿地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后,学术界和企业界开始接受这种超出经济责

31、任外的社会责任意识。但究竟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内涵和范围是什么,以及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仍存在众多观点,一些研究者开始试图用不同的概念来说明,公共责任、企业社会绩效(CSP,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经济伦理、社会回应(social responsiveness)和议题管理等概念开始出现,但这些不同的概念或观点仅仅反映了企业社会议题管理或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某个层面,部分学者认为需要通过发展出一个模型框架来整合上述观点,以帮助人们全面认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实施和评价这些责任,企业社会绩效理论及其模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卡罗尔通常被认为是企业社会绩

32、效理论的倡导者,他从九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中,总结出一个三个维度的CSP模型,如图2.2所示。图 2.2 三个维度的CSP模型作为第一个较为全面的CSP模型,卡罗尔模型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扩展,二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有效回应和回应行动的综合。尽管卡罗尔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企业社会绩效,但其最大贡献是将以往人们所争论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系统化,提出了企业必须承担的、从经济到自由判断的四种不同责任,并将企业在处理企业与社会关系时所应考虑的、以前是分离甚至对立的社会责任、社会有效回应和社会议题观点进行综合,模型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广义看法、责任/议题/回应之间相互作用的三维空间概

33、念、所蕴含的原则/过程/政策的方法为分析企业与社会关系议题研究引入新视野、构建了一个有价值的理论框架。但卡罗尔虽然提供了一个三维的空间模型,指出了企业社会绩效的多重相互联系的维度,但这个模型身是静态的,更多的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议题或回应过程的描述,而没有提出如何去解决问题。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现状与问题3.1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3.1.1 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初期的经营现状创业板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2

34、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截至2012年4月16日,中国创业板市场挂牌公司数量已发展到313家。创业板的推出极大地激发了中国广大创业板上市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热情,也带动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民间资本的活跃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格局正在形成。自2009年创业板刚一推出,创业板就表现出高市盈率、高发行价和高超募资金的特点。28家首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就高达56倍,其中鼎汉技术的市盈率达到了82倍;28家企业计划融资70亿元,实际融资154亿元,超募84亿元资金。创业板诞生两年来,“高市盈率、高发行

35、价、高超募额”的“三高”问题一直制约着创业板的投资。但作为汇集了众多新兴产业的“沃土”,创业板始终获得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机构的青睐。3.1.2 创业板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如果以“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为参考标准的话,根据2010年的年报数据,在当时创业板192家公司中,达到这一标准的是100家,这意味着还有近一半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速低于30%,其中增速低于10%的公司就有27家,占总数的14.06%;有15家公司还是负增长。而从2011年公布的三季报来看,在271家创业板公司中,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的公司有119家,仅占43.9%,超过一半的公司营收增速低于30

36、%。从净利润来看,今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速低于10%的公司有115家,占创业板271家公司的42.44%;其中净利润同比增速为负的公司有78家,占28.78%;同比减少30%的公司就有41家,占15.13%;排名最末的当升科技、康芝药业和荃银高科的净利润同比下降80%以上。2011年,尽管股市羸弱,但是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快速增加,创业板产生的富豪数量直追主板。数据显示,在中国A股前1000名富豪中,主板产生的富豪有279人,中小板产生的富豪有496人,创业板产生的富豪有225人。而各自相对应的数字是:A股历史有21年,目前上市公司有2286家;中小板历史有7年历史,目前上市公

37、司有639家;创业板历史有2年,目前上市公司有277家。然而,将创业板企业目前的股价与发行价相比,情况并不乐观。截至2011年12月20日,创业板共有124家企业上市,而从12月20日的收盘价与发行价对比情况可以看出,共有68家公司跌破发行价,占所有公司总数的55%。同时,根据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20日,共有156份离职公告出台,而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全年,辞职公告还不到50份,而在2011年前三季度,离职公告则约有120份。由这些数据的显示情况可以看出,进入2011年以来,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人员离职现象有增无减,而许多公司由于高管人员离职过多,致使管理层显得颇为紧

38、张,不得不紧急使在任高管身兼数职。而有资料显示,在创业板面市的两年时间里,大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都经历了高管离职。3.2 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现状从国内创业板限售股制度来看,除了上市前的锁定承诺外,还对董监高等设置了减持加锁等措施,比照海外创业板市场,国内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制度安排应该是全世界最严。根据深交所规则,对创业板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上市满3年后才可转让;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到24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39、50%,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上市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转让。这是国内创业板在上市之初关于限售股的制度安排,而后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又于2010年11月出台了关于董监高的延长锁定政策,对高管离职套现行为加以约束和监管。尽管目前国内对于创业板中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有着强劲的制度约合同纠纷多由违约责任来解决,如果违约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非违约方完全可以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来弥补所受到的损失。但是违约责任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局限性的,比如由于违约方没有如实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就不能予以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

40、造成守约方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完全的救济。(二)惩罚功能大部分侵权行为都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换句话说,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并且基于这种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并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果不对这种故意或者恶意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就难以遏制该行为再次发生,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也就难以恢复。但是这种惩罚又区别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尽管补偿性赔偿也会强加给不法行为人一定的经济负担,但是他的主要功能还是在于填补损失,即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有损害则有赔偿,无损害则无赔偿,这就相当于用同样数量的财产来弥补相当的损失。因此,补偿性的赔偿并不能很好地发

41、挥其制裁功能,这种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补偿性赔偿对于一些富人或者大公司来说,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不会给它造成多大的损失,不可能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难以达到制裁的效果。惩罚性赔偿由于存在要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即使不法行为人再富有但是惩罚时会考虑到侵权人的财产状况而做出相应的处罚,那么对于承担这种责任的后果可能是无法想象的,对于经营者或者富人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那么他们在行为之前会更多的考虑他人的利益,权衡利弊,以做出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三)遏制功能遏制是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合理性的传统解释。遏制可以分为一般遏制和特别遏制。一般遏制,是指对包括侵权人在内的具有潜在性、可能实施不法行为的所有人产生遏制

42、作用。特别遏制,是指对侵权行为人自身起到阻吓使之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两者相比较大多数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一般遏制功能更能体现其法律意义,认为其对于包括一般人的行为都能产生遏制作用是非常具有法律价值的,这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惩罚性赔偿会给侵权行为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即使行为人拥有足够的财富,因为惩罚性赔偿在适用时会考虑到侵权人的财富状况,进而做出相应的惩罚,这就促使侵权人在做出行为之前尽可能的考虑后果,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即使发生了损害也会将危险减小到最低的程度。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主张的赔偿数额与最终获得的赔偿并不一致,甚至有很大的差距,由于受害人需要花

43、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提起诉讼但是最终却不能获得满意的赔偿,导致受害人不愿意提起诉讼,这就导致类似侵权案件继续发生,威胁着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如果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受害人为了获得这笔高额赔偿,就会积极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是从侵权行为人的手中获得的,而没有动用纳税人财产,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容易得到社会认同,遏制不法行为的效果也就会更加显著。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对主观要件限定模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44、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将侵权人的主观心态限定于“明知”,所谓明知,通常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理状态,但是在法条中对于过错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其范围,如果按照故意理解,显然对于经营者的很多行为难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驱动,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不顾及他人的权益生产或者销售缺陷产品,事实上,经营者主观上不一定是出于故意,完全有可能是出于重大过失。由于没有强调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故意、恶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未加区分,也没有考虑这种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因此极易导致社会上出现“知假买假”的现象,消费者并非为了维护自身的

45、权益而是为了追求高额的赔偿,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较窄通常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只适用于缺陷产品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如果给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则不能适用,这明显缺乏合理性。我们都知道在产品责任领域,侵权人如果是出于故意或者恶意而给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只要满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就应该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其目的就在于让恶意侵权人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认识到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即以高额赔偿金来弥补自己的过错,那么迫于高额赔偿的压力,不法行为人便不敢轻易涉足违法,从而在根本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那么

46、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不管它是人身权益还是财产权益,都不该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产生影响。(三)赔偿数额标准具有不可预测性从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并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只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赔偿,赔偿多少,有没有最高上限,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赔偿数额标准具有不可预测性。事实上,赔偿金数额的多少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合理并没有多大的关联,赔偿金数额只会在具体案件判决时涉及到,而此时赔偿数额的多少以及计算方法,也仅仅是立法的技术与法官的裁量问题,与制度的合理与否没有必然联系。惩罚性赔偿确实在侵权法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47、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它存在某些技术上的缺陷就全盘否定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同时,我们也不能过分忽视惩罚性赔偿金存在的技术缺陷,因为惩罚性赔偿金标准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会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及目的的实现,会更加充分的体现其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因此,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也是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标志,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和吸收英美国家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特色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无论是立法需要还是现实要求,都是我们迫切需要做的。(四)食品安全法的对于赔偿数额问题不合理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标准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实是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双倍赔偿原则,立法者基于法

48、律体系的完整性,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由一倍上升到了十倍, 史浩明,钟锴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功能J美中法律评论,2006,(8):44尽管这种计算方法易于操作,赔偿数额简单明确,但却不能很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如果只是以食品的价款为基础来确定赔偿数额,不仅弥补不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容易使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继续肆意生产或销售其缺陷产品,给社会和他人带来更多的危害,起不到预防不法行为发生和制裁不法行为的作用。近年来,“毒胶囊”、“瘦肉精”等缺陷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屡屡被曝光,但是仍旧有很多经营者冒天下之大不韪,铤而走险,一方面是由于利益驱动,另一方面不得不说是法律适用上的缺陷,十倍于价款的赔偿比起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而言显然是微不足道的。许多现实中的类似案件已表明,如果受害人因食品缺陷受到一般性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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