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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_KPMG_香港2016年银行业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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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006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947 4,201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4,578 4,737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774 849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800 4,331 保户质押贷款 5,265 4,094 定期存款 167,517 137,37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32,165 117,592 持有至到期投资 223,637 202,536 归入贷款及应收款的投资 33,035 32,929 存出资本保证金 3,580 3,580 投资性房地产 6,394 6,573 固定资产 6,070 5,754 在建工程 1,769 1,573 无形资产 617

2、557 商誉 962 962 递延所得税资产 3,731 4,980 其他资产 4,684 2,880 资产总计资产总计 646,169 570,612 601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 6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12 年 9 月 30 日 编制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项目 2012 年年 9 月月 30 日日 2011 年年 12 月月 31 日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负债和股东权益负债和股东权益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40,746 32,105 预收保费 3,362 4,711

3、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2,037 1,348 应付分保账款 3,598 3,235 应付职工薪酬 1,558 1,717 应交税费 2,014 1,845 应付利息 502 75 应付赔付款 6,345 3,920 应付保单红利 10,909 9,132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44,138 47,2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1,218 28,177 未决赔款准备金 22,201 21,196 寿险责任准备金 362,378 314,707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2,526 10,851 应付次级债 15,500 8,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955 960 其他负债 3,484 3,316 负债合计负

4、债合计 563,471 492,557 股本 8,600 8,600 资本公积 52,507 48,024 盈余公积 2,234 2,234 未分配利润 18,118 17,993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52) (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81,407 76,796 少数股东权益 1,291 1,259 股东权益合计股东权益合计 82,698 78,055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646,169 570,612 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莺 601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 7 母公司资产负

5、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2 年 9 月 30 日 编制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项目 2012 年年 9 月月 30 日日 2011 年年 12 月月 31 日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资产 货币资金 1,121 823 交易性金融资产 38 3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0 - 应收利息 419 320 定期存款 10,047 10,02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771 4,463 持有至到期投资 2,021 1,922 归入贷款及应收款的投资 1,199 1,199 长期股权投资 54,663 54,663 投资性房地产 2,398 2,4

6、86 固定资产 435 415 在建工程 28 1 无形资产 56 16 递延所得税资产 177 300 其他资产 388 351 资产总计资产总计 78,661 77,020 负债和股东权益负债和股东权益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00 900 应付职工薪酬 122 132 应交税费 60 53 应付利息 - 1 其他负债 324 258 负债合计负债合计 1,006 1,344 股本 8,600 8,600 资本公积 58,090 57,766 盈余公积 1,930 1,930 未分配利润 9,035 7,380 股东权益合计股东权益合计 77,655 75,676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负债和股

7、东权益总计 78,661 77,020 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莺 601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 8 5.2 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表 2012 年 1-9 月 编制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项目 2012 年年 7-9 月月 2012 年年 1-9 月月 2011 年年 7-9 月月 2011 年年 1-9 月月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一、营业收入 39,767 132,062 35,136 122,374 已赚保费 33,662 1

8、14,565 31,352 106,474 保险业务收入 36,536 127,047 34,503 121,378 其中:分保费收入 56 128 14 77 减:分出保费 (2,563) (9,188) (3,034) (10,34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11) (3,294) (117) (4,564) 投资收益 5,832 16,606 4,038 15,811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 益 - - - 16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 (11) 66 (441) (528) 汇兑收益/(损失) 4 6 (19) (59) 其他业务收入 280 819 206 676

9、 二、营业支出 (39,287) (128,121) (34,540) (114,257) 退保金 (3,126) (9,301) (3,162) (7,060) 赔付支出 (12,691) (35,834) (9,713) (29,284) 减:摊回赔付支出 1,681 4,977 1,561 4,168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2,448) (49,825) (13,600) (52,360)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192 232 490 1,199 保单红利支出 (1,072) (2,855) (1,053) (2,796) 分保费用 (10) (26) (3) (16) 营业税金及附

10、加 (994) (3,068) (851) (2,779)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3,359) (11,469) (3,137) (10,339) 业务及管理费 (5,592) (16,238) (4,799) (13,977) 减:摊回分保费用 898 2,909 1,107 3,341 利息支出 (561) (1,633) (260) (571) 其他业务成本 (606) (1,815) (312) (1,807)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599) (4,175) (808) (1,976) 三、营业利润 480 3,941 596 8,117 加:营业外收入 16 67 679 705 减

11、:营业外支出 (14) (45) (8) (36) 四、利润总额 482 3,963 1,267 8,786 减:所得税 14 (799) (68) (1,704) 五、净利润 496 3,164 1,199 7,0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7 3,135 1,202 7,018 少数股东损益 (1) 29 (3) 64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 0.36 0.14 0.82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6 0.36 0.14 0.82 七、其他综合损益 (854) 4,561 (6,459) (9,810) 八、综合 (损失)/收益总额 (358

12、) 7,725 (5,260) (2,72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损失)/收益总额 (341) 7,621 (5,151) (2,628)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 (损失)/收益总额 (17) 104 (109) (100) 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莺 601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 9 母公司利润表母公司利润表 2012 年 1-9 月 编制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项目 2012 年年 7-9 月月 2012 年年 1-9 月月 2011 年年 7-9 月月

13、2011 年年 1-9 月月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一、营业收入 303 5,506 341 5,586 投资收益 179 5,157 253 5,367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16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 - 1 (6) 汇兑收益/(损失) 1 (2) (5) (28) 其他业务收入 123 351 92 253 二、营业支出 (329) (834) (158) (50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2) (34) (10) (46) 业务及管理费 (181) (472) (48) (307) 利息支出 (1) (13) -

14、(2) 其他业务成本 (18) (60) (25) (65)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17) (255) (75) (85) 三、营业利润 (26) 4,672 183 5,081 加:营业外收入 - 9 670 670 减:营业外支出 - (1) 1 - 四、利润总额 (26) 4,680 854 5,751 减:所得税 5 (15) (193) (415) 五、净利润 (21) 4,665 661 5,336 六、其他综合损益 71 324 (449) (650) 七、综合收益总额 50 4,989 212 4,686 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莺

15、601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 10 5.3 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2 年 1-9 月 编制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项目 2012 年年 1-9 月月 2011 年年 1-9 月月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原保险业务收入取得的现金 123,156 118,979 收到的税收返还 19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18 40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23,793 119,384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16、 (32,417) (28,565) 支付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1,038) (2,324)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减少额 (4,347) (5,141)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10,851) (9,787)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746) (1,09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8,178) (7,004) 支付的各项税费 (5,490) (6,15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7,523) (14,01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0,590) (74,07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203 45,306 二、投

17、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47,352 58,791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15,817 13,501 处置合营企业收到的现金净额 - 950 处置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 41 701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3,210 73,943 投资支付的现金 (112,760) (125,837) 保户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1,247) (1,423) 收购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 - (4,12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1,696) (1,043)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

18、计 (115,703) (132,428)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 (52,493) (58,48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53 发行次级债收到的现金 7,500 -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545 16,066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6,045 16,119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 (2,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4,097) (3,84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097) (5,84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

19、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948 10,279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7 (105)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减少)额额 2,665 (3,005)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4,966 17,56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7,631 14,555 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莺 601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 11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12 年 1-9 月 编

20、制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项目 2012 年年 1-9 月月 2011 年年 1-9 月月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90 13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90 13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69) (225) 支付的各项税费 (37) (4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18) (56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24) (839) 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使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现金流量净额 (34) (7

21、0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794 1,851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5,131 4,561 处置合营企业收到的现金净额 - 95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 现金净额 10 68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935 8,042 投资支付的现金 (1,220) (6,323) 投资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支付的现金净 额 - (4,17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 现金 (62) (101)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282) (10,601) 投资活动产生

22、投资活动产生/(使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现金流量净额 4,653 (2,559)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3,023) (3,012)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423) (3,012)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量净额 (3,423) (3,012)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 (75)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减少)额额 1,198 (6,355)

23、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23 8,071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021 1,716 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莺 鎂藓 平安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平保养发 2010 123 号,号,2010 年年 7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 合同有关的

24、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按约定的

25、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 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

26、会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 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 险金险金。 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门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诊急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

27、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

28、叛乱;(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养老2010医疗保险 023 号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 、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 、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 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

29、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 确定) 、 性病;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六

30、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31、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32、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

33、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

35、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

36、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 3 日内通知 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 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疗病历; (四)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37、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38、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 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 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非投保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

39、会 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 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 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40、,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在效力中止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申请复效的,本合同于期满时终止。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41、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除权适用“第九条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42、,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 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

43、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 5 名以上(含 5 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成员】团体为机关

44、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 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配偶】指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 30 日以上(并且已健康出院的) ,未满 23 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括婚 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门诊急诊】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至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治疗。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指本公司与投保

45、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 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 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不包括活检、穿刺、穿刺、 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 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 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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