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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莱明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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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州弗莱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发酵制品苏州弗莱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报批稿)建设单位:苏州弗莱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苏州弗莱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评价单位:评价单位:江苏艾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艾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 年年 8 月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I目目 录录1 概述概述.11.1 项目由来.11.2 项目特点.2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31.4 分析判定情况.4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291.6 环境影响评

2、价的主要结论.292 总则总则.312.1 编制依据.312.1.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312.1.2地方法规、规章、政策文件.332.1.3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划及资料.372.1.4技术文件.372.1.5项目相关文件.382.2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382.2.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382.2.2环境影响评价因子.382.2.3环境质量标准.412.2.4污染物排放标准.442.3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重点.472.3.1评价工作等级.472.3.2评价重点.522.4 评价范围及环境敏感区.522.4.1评价范围.522.4.2环境敏感区.532.5 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5

3、52.5.1张家港保税区和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规划概况. 552.5.2化工园建设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对照.632.5.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653 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663.1 建设概况.66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II3.1.1建设背景.663.1.2项目基本情况.673.1.3产品方案及产品质量标准.673.1.4项目建设内容.703.1.5公用及辅助工程.713.1.6厂区平面布置及周边情况.733.1.7清洁生产分析.743.2 原辅材料.773.2.1原辅材料消耗数量.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3.2.2原辅材料理化性质.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3.3 主要生产设备.773.4 工程分析.773.4.1酶制剂和延伸品.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3.4.2实验室.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3.4.3研发中试.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3.4.4公用工程.773.4.5施工期工程分析.823.4.6生物安全.853.5 本项目污染源源强汇总.883.5.1废水.883.5.2废气.903.5.3噪声.923.5.4固体废物.923.6 非正常排放情况.973.7 环境风险因素识别.983.7.1风险调查.983.7.2风险潜势初判.993.7.3

5、风险识别.1043.7.4风险事故情形设定.1103.7.5源项分析. 1123.8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核算.1134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154.1 自然环境概况.115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III4.1.1地理位置. 1154.1.2地形地貌. 1154.1.3气候特征. 1164.1.4水文水系. 1164.1.5生态环境概况.1174.1.6地下水水文地质情况.1174.1.7资源赋存与利用现状.1224.2 区域污染源调查.1234.2.1废气污染源调查.1234.2.2废水污染源调查.1244.3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6、1374.3.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1374.3.2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1444.3.3声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1464.3.4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1464.3.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1515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1565.1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565.1.1预测结果.1565.1.2 防护距离设置.1615.1.3 异味影响分析.1625.1.4 小结.1645.1.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1645.2 地表水影响分析.1665.2.1接管废水对胜科水务的影响.1665.2.2胜科水务尾水排放对长江的影响.1665.2.3地表水环境影响

7、评价自查表.1685.3 声环境影响预测.1725.3.1噪声源强.1725.3.2噪声传播预测模式.1725.3.3噪声影响预测结果.1755.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1765.5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1775.5.1区域地质概况.177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IV5.5.2项目场地地质条件.1805.5.3预测方法.1825.5.4污染源分析.1845.5.5预测结果分析.1845.5.6小结.1855.6 土壤环境影响分析.1855.6.1 土壤积累影响分析.1865.6.2 影响分析结果.1875.7 风险预测与评价.1895.7.1 有毒有害物

8、质在大气中的扩散.1895.7.2 有毒有害物质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的影响.1935.7.3 小结.1955.7.4 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1956 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论证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论证.1966.1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966.1.1废气产生源强.1966.1.2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评述.1976.1.3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评述.2036.1.4 异味气体污染防治措施评述.2036.1.5 非正常废气治理措施评述.2046.2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2056.2.1厂区污水处理方案.2056.2.2本项目废水接管可行性分析.2086.2.3本项目其他废水接管可行性分析.2086.2

9、.4本项目生产废水 N、P 元素控制.2106.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评述.2106.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评述.2116.4.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2116.4.2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2156.4.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相关要求. 2156.5 土壤、地下水保护要求.2176.5.1 污染防治分区.2176.5.2 特殊区域防渗措施(重点防渗).2196.5.3 一般区域防渗措施.219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V6.5.4 其他管理要求.2206.6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2206.6.1大气环境风险防范.2216

10、.6.2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2236.6.3地下水环境风险防范.2246.6.4风险监控及应急监测系统.2246.6.6建立与园区对接、联动的风险防范体系.2256.6.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2266.7 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要求.2266.8“三同时”验收一览表.2277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2317.1 经济效益分析.2317.2 环境效益分析.2318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2338.1.环境管理.2338.1.1运营期环境管理.2338.1.2施工期环境管理计划.2348.1.3运营期环境管理计划.2358.2 污染物排放清单及总量控

11、制.2358.2.1污染物控制因子.2358.2.2总量平衡方案.2388.2.3污染物排放清单.2388.3 监测计划.2438.3.1排污口规范化设置.2438.3.2排污口立标管理.2438.3.2排污口建档管理.2448.3.3环境监测机构的建立.2448.3.4污染源监测计划.2448.4 信息公开.2469 结论与建议结论与建议.2479.1 项目概况.2479.2 环境质量现状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2489.2.1环境质量现状.2489.2.2环境保护目标.249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VI9.3 污染物排放情况.2499.4 主要环境影响.2

12、509.4.1废水.2509.4.2废气.2509.4.3噪声.2519.4.4固体废物.2519.4.5地下水.2519.4.6风险.2519.5 项目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2529.6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2539.7 环境管理与监测.2539.8 公众参与调查.2539.9 总结论.253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1 概述概述1.1 项目由来项目由来苏州弗莱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法人代表 GAOJIANJUN,苏州弗莱明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与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 10

13、 号)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合同,并于 2021 年4 月 19 日取得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 0582破 5-3号,见附件 2,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完成,氟特电池公司所有资产均已经转让给苏州弗莱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弗莱明利用原氟特电池公司相关厂房及相关公用工程建设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源于环保和成本的双重压力,企业开始运用低污染、低能耗的替代高污染、高能耗的化学法生产酶催化工艺应运而生。酶催化工艺因路线短、收率高、能耗低、污染少等特点,绿色环保,应用于市场巨大、前景诱人而生产过程相对比较复杂和困难的制药业成为发展必然趋势。目前

14、国内制药工业用酶的工业化生产较少,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巨大需求。苏州弗莱明通过收购原氟特电池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本项目的建设,本次利用厂区现有闲置的车间及相关公用工程,经过必要的适应性改造等,购置必要的细菌、甘油、酵母粉、蛋白胨、氯化钠、氨水等原辅材料通过生物发酵的工艺进行细菌培养及纯化得到目的蛋白(酶制剂),并购置 NR(烟酰胺核苷)、ATP(三磷酸腺苷)、冰醋酸、盐酸、NaOH、六偏磷酸钠及相关生产设备,利用前部生产的部分酶制剂进行酶促反应并提纯得到目的产物(酶制剂延伸品),项目建成后,形成酶制剂 408.6 t/a(有效成分 21.93t/a)、酶制剂延伸品 16.16t/a(有效

15、成分 16t/a)的产能,部分产能自用;研发中心主要进行 CRO 项目的验证放大实验;实验室主要是检测分析等。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均不涉及生产加工。目前,随着酶制剂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应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酶制剂及其延伸品市场需求量很大。据中投顾问发布的2021-2025 年中国生物技术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我国酶制剂市场需求量的年均增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长率已达 21%,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公司将聚焦生物催化在药物、精细化学品的生产以及转化方面,利用生物转化的优势解决化学难以处理的问题,涵括生物酶的开发与生产,并以酶来进行酶制剂延伸品的

16、开发及生产。本项目生产技术为自主开发,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公司创建人陶军华为美国哈佛大学博士后,多年来从事生物催化和绿色化学、酶催化高通量筛选等研究工作,曾先后荣获国际化学工程师学会绿色化学奖(2006)、辉瑞公司最高成就奖(2005)(首位华人荣获该奖) 、绿色化学奖(2005)等奖项,并入围国家“千人计划”,获得中国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评审专家等称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682 号令)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等文件的有关

17、规定,本项目符合“二十四、医药制造业”中第 47 条“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内的“全部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苏州弗莱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江苏艾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公司接受委托后,项目组人员对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踏勘,调查、收集了有关该项目的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及有关技术导则编制了苏州弗莱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提交给环保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供决策使用。1.2 项目特点项目特点本项目拟利用公司现有厂区的闲置车间实施,不新增占地,建设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线、研发中试平台和实验室,建

18、设特点如下:1、根据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 1 号修改单的通知 (国统字201966号) ,本项目属于 C2761 生物药品制造。2、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酶制剂的发酵废气、研发中试的有机废气、实验室的有机废气和污水处理站的废气,废气成分以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为主。对于发酵废气先采用冷凝处理,再经过碱喷淋处理,最后经过生物除臭后达标排放;研发中试废气和污水处理系统废气收集后经过碱喷淋+生物除臭处理后排放。实验室废气经过通风橱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3、项目工艺废水(酶制剂生产中膜滤废水、冻干废水;延伸品 1 中层析废水

19、、纳滤废水、冻干废水;延伸品 2中层析废水、纳滤废水、冻干废水) 、场地及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废水、发酵废气处理废水、层析柱再生废水、实验室废水进入厂内生化池+反渗透处理后净水回用,浓水进入三效蒸发浓缩装置,蒸汽冷凝水作为循环冷却水补水,蒸发残液作为危废处理。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接管张家港保税区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长江。无含氮磷生产废水外排。4、本次收购现有厂区,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现有厂区有完善的公辅设施,通过必要的适应性改造即可满足本项目的使用要求,不需要新增土建工程。因此本项目可以依托现有厂区的公辅工程。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

20、程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评价单位首先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划,确定评价文件类型。其次开展初步的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确定评价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安排进一步环境现状详查及环境现状监测,在资料收集完成后,进行各专题分析,提出环保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最终形成环评文件。具体工作过程如下:2021年 3月 23 日接受建设单位关于本项目环评的委托;2021 年 4 月 14 日2021 年 4 月 27 日在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官网进行了网上第一次信息公示,并开展资料收集、工程分析、现状资料收集、环境现状调查等工作;2021年 4月 30 日现状监测全部完

21、毕,取得监测报告;2021 年 6 月 14 日6 月 25 日,根据初步分析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在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官网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在此公示期间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及 6 月 25 日通过环球时报的形式(2 次)对环评相关内容进行同步公示;2021年 6月,汇总梳理完成报告书送审稿编制。本项目评价工作程序见图 1.3-1。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4图图 1.3-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框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框图1.4 分析判定情况分析判定情况本项目与产业政策、相关环保政策、园区规划及园区“三线一单”初步比对

22、判定情况见表 1.4-1。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5表表 1.4-1 本项目初步分析判定情况一览表本项目初步分析判定情况一览表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产业政策相符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酶制剂的生产属于鼓励类“十三、医药”中“2、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项目;本项目延伸品的生产属于鼓励类“十三、医药”中“1、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属于鼓励类

23、“三十一、科技服务业”中“10、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本项目拟利用现有的闲置车间实施,建成后,形成酶制剂408.6t/a(有效成分21.93t/a)、酶制剂延伸品16.16t/a(有效成分16t/a)的产能,部分产能自用。研发中心主要进行CRO项目的验证放大实验;实验室主要进行产品检测分析,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均不涉及生产加工。本项目属于C2761生物药品制造,目前已完成备案(项目代码:2106-320552-89-01-564475) 。符合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及修订版本项目酶制剂的生产属于鼓励类“十一、医药”中“2,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

24、和核酸合成、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酶制剂延伸品的生产属于鼓励类“十一、医药”中“1,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研发中心基地属于鼓励类“二十、生产性服务业”中“21、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 年本)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32 号)本项目产品不在负面清单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也不属于高能耗限额类。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符性张家港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

25、响报告书及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规划包括八大功能区:八大主体功能园区包括张家港保税港区保税区、张家港保税港区进口汽车物流园、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环保新材料产业园、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园、航空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园、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半导体核心材料产业特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761 生物药品制造”。本项目不在沿江清水通道岸线 1 公里符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色创新示范园、江苏扬子江现代装备工业园(含长山重装园)和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

26、。规划保税物流、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业、高端精细化工四条产业主线,配套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保税区空间布局。落实国家、江苏省及苏州市关于化工等产业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化工集中区规模和范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存量项目逐步调整。重大项目应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范围内,符合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环保政策相符性关于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办环评2018159 号)将沿江上海、南京、镇江、扬州、苏州、无锡、常

27、州等城市划为 VOCs 严控区,实施新增 VOCs 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严控区内的石化基地、大型化工园区均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制要求。在上海、苏州、南京等试点区域实施环境质量、人群健康风险管控 “双约束的 VOCs 排放总量控制。全面推广实施 LDAR技术,开展衣药、涂料、胶黏剂、油墨等行业原料替代工程,以及橡胶、包装印刷、合成革、家具、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汽车等行业工艺技术改造工程。探索实施石化、涂装、包装印刷、涂料等行业 VOCs 总量控制。加快压减沿江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数量,不再新设立化工园区或扩建化工园区,规范工业园区边界,取缔“借牌”化工集中区。沿江清水通道

28、岸线 1 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全部关闭,1-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基础化工原料企业,推动化工园区转型发展。本项目新增的 VOCs 污染物可总量平衡倍量替代,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本项目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 VOCs 的产生,进一步在末端控制 VOCs 的排放,减少废气污染物的环境影响。本项目不在沿江清水通道岸线 1公里范围内。符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四、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二)编制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本项目建成后,将坚持节约优先,采取清洁化生产

29、。从源头控制 VOCs 的产生,进一步在符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7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明显降低 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四)全力削减 VOCs。加强重点 VOCs 行业治理,2019年完成列入“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 VOCs 治理项目。五、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强化空间管理。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优化空间布局,大幅提升生态岸线比例,将干

30、流及洲岛岸线开发利用率降到 50%以下。开展重要河湖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末端控制 VOCs 的排放,减少废气污染物的环境影响。控制颗粒物产生量。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本项目与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订)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

31、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本项目生产过

32、程中产生的二氯甲烷为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待本项目建成后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对二氯甲烷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符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国

33、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本项目废水中不涉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中水污染物。符合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三条 沿江地区禁止建设各类污染严重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执行。在沿江地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项目应当

34、符合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限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等项目;确需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新建工业企业。鼓励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和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进入开发区。鼓励、引导发展循环经济。第三十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控装置,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标准。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污水,其水质应当符合国

35、家本项目位于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项目符合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项目废水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张家港保税区胜科水务进一步处理,不自建污水直排排污口;项目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置,“零排放”。符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9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沿江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三十四条 沿江地区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严

36、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不得向水体排放标准中禁止排放的有机毒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禁止稀释排放污水。禁止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江苏省环保厅,2017 年 12 月六、建设美丽宜居城乡环境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机动车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重点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 年底前,石化、化工企业全部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到 2020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削减 20%以上。七、严格管控环境风险坚持预防为主,构建以企业为主体

37、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协调联动,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全过程管控,有效应对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风险。优化沿江企业和码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分类指导,确定工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严格控制沿江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风险。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四大家鱼”产卵场等管控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本项目不在长江及支流相关保护区范围内,项目所在园区江苏

38、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为化工产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完备,污染源监控及环境风险应急水平较高符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0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加大长江沿岸现有危化品码头和储罐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三)遏制重点领域环境风险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监管。全面调查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和风险点位。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

39、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并统筹规划,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水平,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 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按环保部要求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管控措施。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升级改造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多措并举,破解重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问题,重化工产业集聚区应开展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筛选评估工作。严格新(改、扩)建生产有毒有害化学品项目的审批。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7、禁止在长江干支流 1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

40、、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本项目与长江及主要河流分布距离图见附图 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项目废水预处理达标后排入

41、张家港保税区胜科水务进一步处理,不自建污水直排排污口;项目一般固废及符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1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四十七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

42、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六十六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置,“零排放”;本项目

43、符合相关产业及规划政策,资源消耗主要体现在对水、电、蒸汽、天然气等资源利用上,在区域规划及规划环评划定的资源利用上线所占比例很小,本项目主要影响为废气污染物,企业将从源头控制 VOCs 的产生,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生物除臭、活性肽吸附处理,控制 VOCs 的排放,减少废气污染物的环境影响。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化工园区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布局方案、园区产业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项目,以及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医药原料药、电子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类别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项目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

44、能,严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本项目属于 C2761 生物药品制造,属于新材料,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修订版属于鼓励符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2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 1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类,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45、 1 公里范围内。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施行)第七条 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处理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发酵和消毒尾气、干燥废气、反应釜(罐)排气等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应根据国家 VOCs 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VOCs 排放。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风、除臭设施。产生恶臭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第十二条对生物生化制品类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存在生物安全性风险

46、的抗生素制药废水,应进行预处理以破坏抗生素分子结构。通过高效过滤器控制颗粒物排放,减少生物气溶胶可能带来的风险。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本项目所有涉 VOC 物料均存于密闭的容器中,满足密闭空间的要求。本项目投料过程采用集气罩收集,涉及的液态 VOC物料均采用密闭管道或通过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反应过程保持反应釜密闭。卸料过程废气通过真空泵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废气处理配置碱液喷淋+生物除臭设施、活性炭吸附设施,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不涉及抗生素制药废水,工艺废水进入厂内生化池+反渗透处理后净水回用。符合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生

47、态环境厅,苏政办发201952 号)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二)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在长江干支流 1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对沿江 l 公里范围内违法违规危化品码头、化工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沿长江干支流两侧 1 公里范围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 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正文对本项目污染物产生及全厂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对防治措施进行了评述,本项目建成后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48、案。符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3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4 号)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

49、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

5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本项目位于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不在主要入湖河道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不属于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符合生物发酵制品(酶制剂及延伸品)生产及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4相关情况相关情况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判定依据判定依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场、垃圾场;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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