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项目名称: 永定西路跨引江河接线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 泰州市泰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永定西路跨引江河接线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 2020-321202-54-01-324193 建设单位联系人 姚* 联系方式 152*999 建设地点 江苏 省(自治区) 泰州 市 医药高新区 县(区) 明珠 乡(街道) 地理坐标 起点: ( 119 度 52 分 31.296 秒, 32 度 26 分 31.740 秒) ; 终点: ( 119 度 51 分 39
2、.636 秒, 32 度 26 分 33.324 秒) ;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130、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 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其他 (配套设施除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四级公路除外)和131、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新建快速路、 主干路;城市桥梁、隧道 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 128686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
3、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泰发改函2020110 号 总投资(万元) 46768 环保投资(万元) 320 环保投资占比 (%) 0.68 施工工期 2021 年 9 月-2022 年 12 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噪声专项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 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 ; 审批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审批文号:国办函201720号; 规划名称: 泰州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 ; 审批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泰政发2017112号; 规划名称: 泰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017-2035) ;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2 规划
4、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 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 干线公路规划形成“八横三纵”的一级公路网络。 “八横”自北向南分别为缸大公路、永合公路、高兴东公路、戴高公路、328 国道改线、如泰公路、江平公路改线、沿江高等级公路;“三纵”自西向东分别为兴泰公路、姜泰公路、宁盐公路。 快速路系统规划形成“五横两纵”的快速路网络。“五横”包括:站前路、永定路、药城南路、环港大道、高永路;“两纵”包括长江大道、环城东路。 项目属于 328 国道泰州段改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对长江大道部分路段进行快速化改造,对构建泰州城区综合交通体系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符合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
5、011-2020) 。 2、 泰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017-2035) 根据泰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017-2035) ,中心城区规划形成“三纵四横”快速路网,总长度约 136.2 公里。 “三纵”:长江大道、江州路-泰州大道-扬子江路、环城东路; “四横”:站前路、永定路、G328 新线、沿江高等级公路。 项目有利于强化泰州城区对外出行、增强城市道路网贯通性,故符合泰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011-2020)要求。 3、 泰州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 优化干线公路网络布局。依托国道网、省道网规划,加快推进“三纵十一横七联”干线公路网建设。城市快速路方面,大力实施 32
6、8 国道姜堰段、东环高架北延、 站前路、 长江大道等四条道路的快速化改造, 全面形成 “一环三射一贯通”城市快速路网。普通国省干线方面,续建完成永定路快速化改造、353 省道泰州段、229 省道靖江段、229 省道姜堰段、229 省道兴化段、351 省道、231 省道兴化合陈至临城公路、328 国道东延工程、334 省道泰兴段改线等项目,开工建设355 省道高港段、姜高路(含 411 省道) 、232 省道靖江段、232 省道泰兴段、232省道姜堰段、232 省道兴化段、504 省道泰兴段改扩建工程、354 省道泰州段、307 省道江平线改线、344 国道兴化段改线、465 省道改线等项目。
7、项目属 328 国道东延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进干线公路网建设,优化干线公路网建设布局,符合泰州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要求。 3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三线一单”相符性 (1)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生态保护红线概述及相对位置关系 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泰州市包括:姜堰溱湖省级森林公园、泰州市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蟛蜞港饮用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大纵湖重要湿地、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等 20 个生态保护红线。距离项目最近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具体内容见表 1-1。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
8、苏政发20201 号),泰州市区包括环城河风景名胜区、引江河调水口清水通道维护区、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泰州春江省级湿地公园、泰州市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卤汀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高港区胡庄镇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高港区)重要湿地、泰东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新通扬运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引江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引江河(高港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等 13 个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距离项目最近的为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具体内容见表1-1。 与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相对位置关系见表 1-2
9、和附图 5、附图 6 和附图 8。 4 表 1-1 泰州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录(与项目相关) 生态 空间 保护 区域 名称 主导生态 功能 红线区域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国家级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 生态空间管 控区域范围 国家级生 态保护红 线面积 生态空间 管控区域 面积 总 面 积 引江 河备 用水 源地 水源 保护 区 饮用水 水源 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泰州市第二水厂备用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500 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 米、下延 5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
10、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 1.69 - 1.69 引江河 (高新区)清水通道 维护区 水源 水质 保护 - 引江河及两岸各 1000 米范围(高新区内,除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外) 。 主要拐点坐标为(119512E,32289N;1195226E,322824N;1195056E,322727N;1195022E,322419N;1195137E,322229N;1195334E,321959N;1195119E,32207N;1194938E,321844N;119505E,321830N; 1195053E,321739N) - 22.07 22
11、.07 5 表 1-2 与相关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位置关系一览表 生态空间保护 区域名称 位置关系 备注 路段名称 位置 关系 桩号 长度(m) 引江河 备用水源地 水源保护区 一级 保护区 永定西路段 N/2017m / / / 长江大道段 N/1376m / / / 二级 保护区 永定西路段 N/23m / / / 长江大道段 W/0.5m / / / 引江河 (高新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生态 空间 管控 区域 永定西路段 穿越 CK11+908 - CK13+167.27 1.259 路基+桥梁 涉水桥墩 2 组 长江大道段 穿越 全线 0.561 路基+隧道 由上表可知, 项目不涉及引江河
12、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永定西路段(CK11+908-CK13+167.27)、长江大道段全线位于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内,长江大道段穿越形式为路基+隧道,永定西路段穿越形式为路基+桥梁,其中跨引江河桥设 2 组涉水桥墩。 符合性分析 a、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要求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
13、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根据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厅字202042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生
14、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 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 6 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 号),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 必须且无法避让、 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该项目属于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同意其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论证意见。 项目为 G328 扬州段改线的顺接道路,是 328 国道泰州段改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区域重要线性基础设施; 属于 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 、 泰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017-2035) 、 泰州市综合交通
15、体系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中既有道路,属于改扩建项目,路由走向基本与老路保持一致,选线具有唯一性。项目永兴西路段线位整体为东西走向,引江河为自南向北流向,无论采取何种路线方案均需穿越引江河。因此,项目不可避免的从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内穿越,项目已列入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建议书通过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泰发改函2020110 号),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报告经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故符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要求管控要求。 b、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措施 根据 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清水通
16、道维护区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A、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
17、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 7 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B、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
18、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 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
19、、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第三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担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8 C、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通榆河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通榆河及其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
20、河一级保护区;新沂河南偏泓、盐河和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射阳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二级保护区; 其他与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三级保护区。 项目位于通榆河主要供水河道引江河一公里范围,属于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范围。 第三十六条 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在河道内设置经营性餐饮设施
21、; (三)向河道、水体倾倒工业废渣、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船舶垃圾; (四)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五)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 (六)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和容器以及污染水体的回收废旧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新设排污口;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在河堤迎水坡种植农作物; (七) 在河道内从事网箱、 网围渔
22、业养殖, 设立鱼罾、 鱼簖等各类定置渔具。 第三十八条 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限制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港口、码头; (二)设置水上加油、加气站点; 9 (三)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项目永定西路段(CK11+908-CK13+167.27)、长江大道段全线位于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和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但不涉及南水北调工程范围,不设置排污口,不属于上述文件中所列禁止、限制行为,符合防洪、河道保护要求。 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水质保护,项目以路基+桥梁方式穿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设置大临工程;涉水桥梁选择在枯水期,且采取钢套箱桩
23、基施工法,减轻对水体扰动影响;施工废水、桥梁基础钻孔泥浆水经沉淀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道路清扫、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禁止排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干化泥浆钻渣等固废运送至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外处置。增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施工作业严格控制在施工区域,施工结束后对用地红线内可绿化区域因地制宜进行充分的生态恢复。 跨引江河大桥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并配套设置隔油沉淀池(兼事故池),桥面径流收集后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经雨水管排至扬子港河,避免直接由桥梁泄水孔泄流入引江河;在突发环境事故情况下,事故废水截留收集至事故池,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
24、排入引江河, 杜绝事故废水对水源水质的影响。 同时, 强化跨敏感水域段桥梁护栏等级,两端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示禁止超车和敏感水体谨慎驾驶;桥梁上下游两侧设置不小于 2000 吨级船舶撞击标准的防撞墩,对过往船舶航行起警示作用。总体来说,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采取无害化措施后,对引江河水质的影响在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改变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主导生态功能。 综上述所,项目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 (2)与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泰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016-2020 年) ,引江河除总磷、氨氮等超标外,pH、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类水标准要求,总磷、氨氮超标主要为农业面源氮、磷肥污染导致。根据泰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016-2020年) ,医药高新区环境空气存在一定的超标情况,其中 PM2.5年平均值、O3日最大 8 小时滑动平均浓度的第 90 百分位数超过二级标准,其余因子则均能满足标 10 准要求,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通过采取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降低煤炭使用量、进一步控制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根据噪声监测报告(YCZX202006220425) ,受交通噪声影响,现状永兴路、长江大道断面部
26、分衰减断面超标。总体来说,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良好。 (3)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区域水、电资源丰富,生产过程仅消耗少量的水、电等能源,不会改变区域能源利用格局,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 (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2019 版) 进行说明,具体见表 1-3。 表 1-3 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相符性分析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属于目录中鼓励类 2 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 不属于目录中的限制
27、类、淘汰类项目 3 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 年本) 属于目录中鼓励 4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不在目录中 5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不在目录中 6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2019 版) 不在负面清单中 8 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 (试行)的通知 不在负面清单中 项目是泰州主城与姜堰、扬州的重要联系通道,有利于强化泰州城区对外出行、增强城市道路网贯通性、加密跨引江河通道,不在负面清单之列。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与苏政办发20213
28、号、苏政办发202120号相符性 根据苏政办发20213号、苏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规定: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项目属线性基础设施, 经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泰发改函2020110 11 号),已列入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经专家论证,无法避让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符合占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情形,不破坏其占用
29、的生态管控区域的生态功能,符合苏政办发20213号、苏政办发202120号要求。 3、与饮用水源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概况 根据关于同意泰州市引江河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755号,泰州市引江河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见表1-4。 表 1-4 泰州市引江河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水源地名 称 水厂 名称 水源 所在 地 水源地 类型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 水域 陆域 水域 陆域 水域 陆域 泰州市引江河备用水源地 泰州市 第二水厂 引江河 河流 取水口上游1000 米至下游500 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
30、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 米之间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 500米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 米之间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 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2)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位置关系 与泰州市引江河备用水源地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见表1-5和附图8。 表 1-5 与泰州市引江河备用水源地保护区位置关系图 饮用水源保护类别 位置关系 路段 名称 位置 关系 桩号 长度(m) 泰州市 引江河 备用水 源地 一级保护区 永定西路 N/2017m / / 长江大道 N/1376m
31、/ / 二级保护区 永定西路 N/23m / / 长江大道 N/0.5m / / 准保 护区 永定西路 位于 CK12+698.17 - CK13+042 0.344 长江大道 位于 CJK0+985.89 - CJK1+547.187 0.561 12 由上表可知:永定西路段 CK12+698.17 CK13+042 位于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 长度 0.344km; 长江大道段 CJK0+985.89CJK1+547.187位于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长度 0.561km。 (3)与相关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相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相关要求如下
32、: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
33、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相关要求如下: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灌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
34、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13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值、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设、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
35、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 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
36、、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14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 ,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 围垦河道和滩地, 从事围网、 网箱养殖, 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
37、,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十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 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
38、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项目不涉及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长江大道段 CJK0+985.89CJK1+547.187 位于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永定西路段 CK12+698.17CK13+042 位于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工程,不设置排污口,不属于上述文件中禁止行为或项目。借方全部外购,不在饮用水源范围内取土。项目在设计期,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如:平、纵、横组合设计,饮用水源地路段采用平缓坡度,优选路面材料,优化雨水排放路径等;科学合理确定施
39、工方案,如:合理安排涉水工程施工时间,饮用水源地内桥梁水下基础采取钢套箱桩基施工法, 减轻对水体扰动影响; 合理布置临时工程, 避开饮用水源地并远离居住区,严格限定施工区域等, 尽量使工程建设对饮用水源地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减缓至最低限度。增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施工作业严格控制在施工区域,施工废水、泥 15 浆水经沉淀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20)道路清扫、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禁止排入饮用水源地,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租住居民区配套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泰州市亚同污水处理厂处理),不排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开挖土方暂存于临时堆土场内
40、,除利用方外,其余与建筑垃圾等运至泰州市指定的弃土场处置,施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及时进行路基边坡防护和绿化恢复, 减少水土流失。 运营期,跨引江河大桥梁设置桥面径流收集措施,并配套设置隔油沉淀池兼事故池,雨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经雨水管排至扬子港河;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截留收集至事故池,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禁止排入饮用水源地,杜绝事故废水对饮用水源水质的影响。同时,强化跨敏感水域段桥梁护栏等级,在两端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示禁止超车和敏感水体谨慎驾驶。综上所述,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采取无害化措施后,对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影响在可控制范围内。 4、与泰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
41、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 根据 关于印发泰州市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环发202094号) ,泰州市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共350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 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
42、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项目相关环境管控单位为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和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具体内容及相符性分析见表1-6。 项目不涉及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 ,永定西路段(CK11+908-CK13+167.27)、长江大道段全线位于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内,但不涉及南水北调工程范围,不设置排污口,不属于上述文件中所列禁止、限制行为,符合防洪、河道保护要求。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采取无害化措施后,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影响在可控制范围内,符合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16 表 1-6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内容及相符性分析
43、一览表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 单元 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 排放 管控 环境 风险 防控 资源开 发效率 要求 省 市 县 ZH32127110208 引江河备用水源地 水源保护区 江 苏 省 泰 州 市 高 新 区 优先 保护 单元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
44、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
45、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 / ZH32127110519 引江河 (高新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江 苏 省 泰 州 市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优先 保护 单元 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 / / 17 二、建设内容 地理位置 328国道是泰州境内与南京等苏中地区的联系通道, 承担泰州市区东西联系干路功能,328国道泰州市区现状接江都现状328国道,按振兴路-祥泰路-永定路-宁海线线位向东与姜堰联通。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及城市重心的南移,同时考虑到江都段328国道南移的现实
46、因素,328国道泰州段后续将接江都改线段跨引江河衔接永定路向东联通。 图 2-1 328 国道改线工程示意图 永定西路跨引江河接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328国道改线工程的重要节点工程,位于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起于永定路西段(泰高高速-长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设计终点,沿永定西路向西与长江大道交叉后上跨引江河,路线继续往西至终点泰州江都交界处顺接328国道扬州江都东段(以下简称“永定西路段” ) 。为了避免长江大道远期快速化改造返工,永定西路跨引江河接线工程与之交叉时,同步改造长江大道,改造段起于现状永定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以北,沿现状长江大道(线位略微往东偏移)终于泰州江都交界处 (以
47、下简称 “长江大道段” ) 。 永定西路段采用桥梁形式上跨引江河, 桥梁长度231m;长江大道段主线采用短隧形式下穿永定西路(328国道) ,同时预留远期永定西路与长江大道“快快衔接”的建设条件,设置隧道约235m。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永定西路段全长1.4km(CK11+840CK13+246.73),长江大道 段 全 长 1.2km ( CJK0+344.629CJK1+547.187 )。 由 于 永 定 西 路 段 终 点 处(CK13+167.279CK13+246.73)涉及基本农田,长江大 道段永定西路以北部 分(CJK0+344.629CJK0+985.89)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
48、红线-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导致工程前期用地预审等审批环节遇阻。为加速审批手续办理,推进项目快速实施,保障328国道改线工程整体进度,建设单位决定缩小上报工程范围,范围缩小后工程可实 18 施范围为永定西路段长度1.327km,长江大道段长度0.561km,该方案已取得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且未突破项目建议书批复长度。项目作为328国道改线工程的重要节点及先导工程,永定西路段终点处、长江大道段永定西路以北部分将纳入328国道改线工程整体框架另行评价,目前328国道改线工程各项审批工作正在同步推进中,不会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综上所述,本次评价工程范围为永定西路段长度1.
49、327km(CK11+840 CK13+167.279),长江大道段长度0.561km(CJK0+985.89CJK1+547.187) 。 项目路线桩号见表2-1,本次评价工程范围见图2-2,地理位置见附图1,路由走向见附图2。 表 2-1 路线桩号一览表 路段名称 起讫桩号 长度 (km) 等级 永定 西路段 全线 CK11+840 CK13+167.279 1.327 一级公路 其 中 长江大道以东 CK11+840CK12+750.44 0.910 跨引江河桥 CK12+750.44CK12+981.56 0.231 长江大道以西 CK12+981.56CK13+167.279 0.1
50、86 长江 大道段 全线 CJK0+985.89CJK1+547.187 0.561 快速路、 干路 其 中 有隧道 CJK0+985.89 CJK1+450 0.464 无隧道 CJK1+450 CJK1+547.187 0.097 图 2-2 本次评价工程范围图 19 项目 组成 及 规模 项目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表 2-2。 表 2-2 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序号 技术指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一 基本指标 1 起讫桩号 CK11+840CK13+167.279 永定西路段 2 CJK0+985.89CJK1+54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