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目录 二、中央重视 一、事故案例与新安全生产法 三、主体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 六、如何规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七、思路决定出路,思路决定成败1、事故简要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直接原因:n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n原油泄漏后,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n
2、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11.2211.22黄岛输油管线爆炸事故简要(黄岛输油管线爆炸事故简要(新法实施前新法实施前) 一、事故案例与新安全生产法直接原因:n事故车间除尘系统长时间未清理,铝粉尘集聚;n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n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引燃温度;n无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2014年12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
3、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1、事故简要 8.28.2昆山粉尘爆炸事故简要(昆山粉尘爆炸事故简要(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后) 2、事故处理结果对比分析事故处理结果对比单位类别关键职务黄岛事故昆山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记过处分(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处理(逮捕)总经理记大过处分(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处理(逮捕)政府单位副省长无处分记过市长青岛市市长行政警告苏州市市长记过昆山市市长撤
4、销党内职务、撤职;省级安全监管局局长无处分记过市级安全监管局局长无处分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记大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市级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无处分司法机关处理(逮捕)事故处理结果对比服务机构处理服务机构黄岛事故昆山事故建筑设计机构无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评价机构无职业健康检测机构无环保设备制造改造机构不涉及2、事故处理结果对比分析昆山事故处理结果分析昆山事故处理结果分析 通过对比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同为特别重大事故,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昆山事故的处理力度明显加重; 体现权责
5、一致原则:无论是各级党政、安监、公安消防还是环保、住建、规划部门,与事故密切相关的人员均被追责处分; 体现一查到底原则:曾在昆山工作且负责过中荣公司有关事项的,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同样被逮捕;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监管局等政府部门将追责至上级主管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本次事故也进行了相应处罚;二、中央重视 “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
6、红线。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 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各地区、各部门要自觉把安全生产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把握和推进,把安全生产与科学发展结合起来,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与落实为民务实的要求结合起来,与提升治
7、国理政能力结合起来,更加认真负责、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严格督查考核,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开展“打非治违”回头看,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纠正问题,落实责任。继续深化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消防和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强汛期安全风险防范。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应急救援、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务院安委会要求二、中央重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切实落
8、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治理隐患。“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到全面履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严肃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国务院安委会要求二、中央重视三、主体责任1概念及内涵 (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
9、存在意义的决定者。(法学上)指权力义务的承受者,民法中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 一是指份内应该做好的事,如履行职责、应尽义务、承担责任等; 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不利后果或强制义务,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 一般把前一种责任称为积极责任,把后一种责任称为消极责任。 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主体责任2责任体系 由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构成。 责任主体:企
10、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监管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建立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国家责任体系:三、主体责任2责任体系 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责任主体:部门(车间)、班组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员工是安全生产操作过程的责任主体。 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11、责,分管领导对分管专业负责。监管主体:安全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职能部门协助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安全领导对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企业责任体系:三、主体责任3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责任主体、责任人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生 产 经 营 活 动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主要负责人3 各类管理者4.从业人员中 介 组 织 服 务 活 动1.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3.设计单位及设计人4.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监 督 管 理 活 动1.各级人民政府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3.安监人员4.审查
12、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其 它工会、公民社区、舆论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2.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
13、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3.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
14、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4.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
15、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5.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
16、规定6.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7.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8.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
17、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
18、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9.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0.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
19、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
20、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
21、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
22、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
23、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
24、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
25、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26、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
27、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 新安全生产法中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9.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
28、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三、主体责任4安全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
29、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法律责任追究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30、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F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F法律责任 第九十
31、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F法律责任 事故档次 1 2 3 4事故名称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人罚款 30% 40% 60% 80%死 亡 1 3人 10人 30人 + 重 伤 1 10人 50人 100人 + 直接经济款 1 1000万元 5000
32、万元 1亿元 +安全事故的分级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F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33、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F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34、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F法律责任
35、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6、的。 F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F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
37、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F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
38、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F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F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
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F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40、证照。F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F法律责任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
41、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报或谎报事故的法律责任:依据刑法修正案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三、主体责任4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4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主体责任4安全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续):
43、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三、主体责任4安全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
44、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三、主体责任4安全责任追究三、主体责任5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中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劳动合同保障权。 危险、有害因素知情权和建议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 违
45、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自律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因素、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三、主体责任5权利和义务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制度体系建设放在首位。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安全文化建设贯穿始终。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教育培训作为长期任务。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监督管理作为重要保障。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 1、生产经营单位必
46、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其范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职能部门(如安全、设备、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宣传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 2、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安全生产的
47、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八)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 (九)应急救援措施;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十二)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 3、同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
48、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 规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措施和办法 核心:防范事故,规避风险 即:预防为主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凡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没有“无辜事故” *国家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有责任推论” 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惟有“自证无辜” *国家对安全
49、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赔偿” *要防范事故,“自证无辜”,只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涉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程和规范,落实主体责任 六、如何规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如何规避安全风险? 做 依法做 记 规范记 第一个方面 严防死守,避免事故发生 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各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如何规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一)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50、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 (五)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贯彻落实; 2.依法取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