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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473-2018 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细则编写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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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 A13 备案号:59982-2018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4732018 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细则编写规范 Compiling specification for detailed rules about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2018-08-15 发布 2018-11-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5/T 1473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结构与要素设置 . 2 6 要素编写 . 4 6.1 封面 . 4 6.2 正文 . 4 6.3 附件 . 15 7 格式编排 . 16 7.1 版面 . 16 7.2 封面 . 16 7.3 正文 . 16 7.4 附件 . 16 7.5 页码 . 17 7.6 字体字号 . 17 7.7 行距 . 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细则样式 . 19 DB15/T 1473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改办)提出。

3、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改办)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改办)、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双文、李然、蒋柠、徐晓强、朱愉娜、田晓婷。 DB15/T 14732018 III 引 言 “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细则” 是政务服务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依据, 是行政审批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基础。本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细则”的要素设置及内容作出

4、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细则”的编写,达到提高审批效率和方便群众办事的目的。 DB15/T 14732018 1 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细则编写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细则的基本要求、结构与要素设置、要素编写、格式编排。 本标准适用于依申请4类行政权力审批事项的审查细则的编写。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26 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

5、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及约定 DB15/T 147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编制规范 DB15/T 147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事项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5/T 14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审查细则 review rules 针对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用以规范行政审批业务过程而制定的文本。 3.2 申请人 applicant 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3 即办件 instant piece 可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3.4 承诺件 commitment piece 在一定的承诺时间内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

6、审批决定。 4 基本要求 DB15/T 14732018 2 4.1 列入自治区权责清单的依申请 4 类行政权力事项,即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4 类依申请行政权力,由实施机关编写审查细则,一个事项编写一个审查细则。 4.2 实施机关应结合实际,科学梳理行政审批业务流程,做到审批事项流程设置合法合理,内容完整准确,易于实施和监督。审查细则应全面覆盖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一个流程。 4.3 审查细则应按本标准给出的结构与要素设置、要素编写和格式编排的要求进行编写。 4.4 审查细则应有纸质和电子两种文档形式,其中电子文档应实现可查询、可下载。 4.5 审查细则经技术审查后,由基础清单管理

7、部门会同实施机关审查批准、备案、发布实施。 5 结构与要素设置 审查细则的结构与要素设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中可选要素可根据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 表1 审查细则的结构和要素设置 序号 结构 要素名称 要素类型 1 封面 审查细则编号 必备 2 审查细则名称 必备 3 发布机构 必备 4 发布日期 必备 5 实施日期 必备 6 正文 标题 必备 7 适用范围 必备 8 基础要素 事项名称 必备 9 事项编码 必备 10 办件类型 必备 11 申请形式 必备 12 服务对象 必备 13 受理机构 必备 14 受理机构性质 可选 15 内部承办机构 必备 16 联办机构 可选 17 监督

8、机构 必备 18 设定依据 必备 19 职责边界 可选 20 责任事项 可选 21 追责情形和依据 可选 22 受理要求 申请时限 可选 受理条件 必备 禁止性要求 可选 23 数量限制 可选 24 法定办结时限 必备 DB15/T 14732018 3 表 1 审查细则的结构和要素设置(续) 序号 结构 要素名称 要素类型 25 特殊程序及期限 可选 26 承诺办结时限 必备 27 政务服务人员 必备 28 申请材料 一般性材料 必备 证明性材料 中介性材料 29 审批结果 必备 30 证件形式 必备 31 结果样本 必备 32 收费 是否收费 必备 收费环节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9、取消、暂停、减免收费的情形 收费时间、地点 33 办理时间 必备 34 办理地点 必备 35 中介服务 可选 36 证明事项 可选 37 审批流程 权力运行流程图 必备 38 通用审批流程 申请 必备 受理 审查 决定 颁发与送达 决定公开 39 变更 可选 40 延续 可选 41 中止 可选 42 终止 可选 43 办理服务 基本要求 必备 44 预约办理 可选 45 咨询 必备 46 进程与结果查询 必备 47 主动告知 必备 48 附件 申请材料范本、表单、结果及过程样本等 必备 DB15/T 14732018 4 6 要素编写 6.1 封面 6.1.1 审查细则编号 审查细则编号由“审

10、查细则”的标志(即SCXZ)、事项编码、发布年代号组成,中间由“-”隔开,编号方法如图1所示。 SCXZ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说明: 审查细则标志“SCXZ”; 事项编码(采用DB15/T XXXX中规定的事项编码); 发布年代号。 图1 审查细则编号方法 6.1.2 审查细则名称 由事项名称和“审查细则”字样组成,事项名称应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的名称一致。 示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查细则 6.1.3 发布机构 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机构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的实施部门,应列出实施部门全称。 6.1.4 发布日期 应列出审查细则发布的具体日期,年、月、日用

11、阿拉伯数字标全,月、日不编虚位。 示例: 2018年3月1日发布 6.1.5 实施日期 要求同6.1.4。 6.2 正文 6.2.1 标题 应与6.1.2中规定的审查细则名称一致。 6.2.2 适用范围 应明确审查细则适用的实施机构(全称)及审批事项等内容,必要时给出不适用的界限。 6.2.3 基础要素 DB15/T 14732018 5 6.2.3.1 事项名称 应与6.1.2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一致。 6.2.3.2 事项编码 应采用DB15/T 1472中规定的事项编码,与6.1.1中审查细则编号的“事项编码”一致。 6.2.3.3 办件类型 应明确审批事项的办件类型,包括承诺件和即办

12、件。 6.2.3.4 申请形式 应明确审批事项可选择的办理形式,包括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 6.2.3.5 服务对象 应明确审批事项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6.2.3.6 受理机构 应列出受理机构的全称。 6.2.3.7 受理机构性质 应列出受理该审批事项的机构的主体性质,包括: a) 法定机关; b)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c) 受委托组织。 6.2.3.8 内部承办机构 受理机构指定的具体承办处(科)室、部门、机构。需要两个以上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分别办理事项的,应明确牵头办理机构名称。 6.2.3.9 联办机构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有两个以上决定机构的,应列出两个决定机构的全称。

13、 6.2.3.10 监督机构 应列出监督机构的全称。 6.2.3.11 设定依据 应列出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编码,具体内容(涉密信息除外)宜一并列出,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途径。设定依据包括: a) 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 b) 规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的依据; c) 规定行政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6.2.3.12 职责边界 DB15/T 14732018 6 应明确同一审批事项在各行使层级间的权限及行使的内容和标准。两个(或以上)决定机关审批的事项,应指明牵头决定机关,并划定各机关之间的审批权限边界。 6.2.3.13 责任事项 应明确责任事项,包括受

14、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 6.2.3.14 追责情形和依据 应明确列出追责的情形和责任追究的具体依据。 6.2.3.15 受理要求 主要包括: a) 申请时限: 对有数量限制、 需要通过竞争方式实施或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需集中受理的事项,应列出申请时限; b) 受理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列出本事项的受理条件; c) 禁止性要求:有政策和技术限制情况的事项应列出政策和技术限制的文本名称、发文字号、颁布机关、实施日期等信息。无政策限制的,应写明“无”;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本事项不予批准情形的,应依照规定列出。 6.2.3.16 数量限制 有审批数量限制的事项, 应列出限制

15、条件和具体数量、 限制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的事项写明 “无” 。 6.2.3.17 法定办结时限 事项属于当场决定的,办结时限应列出“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应列明法定办结时限。 6.2.3.18 特殊程序及期限 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程序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列明特殊审查时限。 6.2.3.19 承诺办结时限 决定机构根据具体办理情况压缩法定办结时限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应列出承诺办结时限。 6.2.3.20 政务服务人员 应列出从事本事项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法律、业

16、务等方面规定的条件及资格限制; b) 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c) 其它具备的特殊条件。 6.2.3.21 申请材料 应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申请材料目录的形式,列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各个环节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主要包括一般性材料、证明性材料和中介性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材料名称:应准确具体,证件类材料需注明正本或副本; DB15/T 14732018 7 b)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由相关部门核发; c) 材料要求:应注明每项材料的具体要求; d) 材料性质:应注明材料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

17、; e) 材料份数:应注明纸质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应提供的份数。 申请材料目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需提供原件的应注明原件是需现场提交或核验, 纸质材料有纸张规格和装订要求的应注明, 电子材料有格式和大小要求的应注明; b) 不应列出与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它材料; c) 如果某些环节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要上一个环节通过后才能获得, 则应在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中明确列出; d) 未列明的申请材料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 e) 申请变更、延续等的,申请人可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供相关的材料,已提供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提供; f) 申请材料能从一个途径提供佐证

18、的,可不再从其他途径提供; g) 其他审批环节已提供的材料,本环节办理时不再要求提供。 示例: XXXX(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材料性质 其他要求 1 XXX 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证件 / 电子证件 证明 中介服务 一般材料 填写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2 XXX 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证件 / 电子证件 证明 中介服务 一般材料 有效期内 3 XXX 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证件 / 电子证件 证明 中介服务 一般材料 首次需要覆盖所有申请参数 6.2.3.22 审批结果 应列出审批事项结果的类型、名称和内容。应将审批证件

19、的样本作为审查细则的附件附后。证件类型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a)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审批证书; b)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c) 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审批证件。 e) 不予审批的文书名称。 6.2.3.23 证件形式 应明确证件的形式,包括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书。 6.2.3.24 结果样本 应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的样本,结果样本中,证件、批文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应清晰美观。 DB15/T 14732018 8 6.2.3.25 收费 如果属于收费的审批事项,应列出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环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以及缴费

20、的时间、地点等。如果属于不收费的审批事项,应注明本事项不收费。 6.2.3.26 办理时间 应列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 6.2.3.27 办理地点 应列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机构的详细地址,交通方式等。 6.2.3.28 中介服务 涉及中介服务的,应列出中介服务项目名称、中介服务的依据、选择服务机构的方式、可选服务机构名称、服务时限、服务机构类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情形等。中介服务的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6.2.3.29 证明事项 涉及证明事项的,应列出证明事项的名称、证明事项的依据、证明材料、出具证明的机构信息、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情形等

21、。证明事项的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6.2.4 审批流程 6.2.4.1 权力运行流程图 具体要求包括: a) 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将办理流程和监督审查过程以流程图的形式列出。 b) 权力运行流程图应按照办理流程图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 将办理流程图中规定的步骤和环节,细化到决定机关内部的审批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时间期限等。 c) 权力运行流程图由表示办理环节的框形符号、 简单的说明文字和流线组成。 常用符号的名称及含义见表 2。可能使用到的其他相关符号按照 GB 1526 执行。 表2 权力运行流程图常用符号表 符号名称 图示 含义及使用方法 菱形框

22、 表示“判断”功能。该符号只有一个入口,但可以有若干个可选择的出口 方形框 表示各种处理功能 实心流线 表示数据流或控制流,代表流程进展的方向及相邻环节之间的关系。 并行线 表示同步进行两个以上的并行操作。 6.2.4.2 通用审批流程 6.2.4.2.1 申请 DB15/T 14732018 9 对申请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a) 应列出申请环节所涉及的各要素,包括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其要求应符合 6.2.4.2.1.b)6.2.4.2.2.f) 的规定和要求; b)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公开:应列出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属于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23、的, 决定机构应在各自的政务网站和受理窗口公开受理要求与申请材料目录, 同时分别提供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获取方式; c) 申请接收:应列出申请材料接收方式,包括窗口、信函、传真、网络接收等,以及与接收方式相应的接收申请的受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传真号码、网址、接收时间等,同时注明对各接收方式的要求及适用情形。决定机构委托有关单位接收的,应注明受理机构的信息。对实施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注明由牵头决定机构统一安排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分发到参与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各决定机构; d) 登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由系统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进行登记。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

24、 信函、 传真及其他法定方式提交申请的, 受理人应对相关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6.2.4.2.2 受理 对受理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a) 应列出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受理文书及受理作业各环节的要求。受理作业环节一般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等,其要求应符合 6.2.4.2.2.b)6.2.4.2.2.d) 的规定和要求; b) 受理审核:受理人应以申请材料目录为依据,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c) 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材料时: 1) 受理机构应自出具接件凭证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后向

25、申请人送达; 2)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自己提交申请材料的, 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如果通过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则受理机构应详细列出需补正的材料, 同时在网上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并以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3) 受理机构应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具体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作退件处理)。 d) 受理决定: 1) 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2) 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机构应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包括不予受理理由 (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决定机构职权范围的

26、, 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 3) 对于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机构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 应将审查方式一并告知申请人; 4) 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 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 受理人员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 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受理机构认为有需要的, 可留存一份申请材料 (或复印件); 5) 受理送达的形式包括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等; 6) 对于通过网上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 若符合受理条件, 网上应自动生成行政审批受

27、理通知书。 DB15/T 14732018 10 6.2.4.2.3 审查 对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a) 应列出所需采取的审查方式和要求。 除必须集体审查外, 受理机构内部应当由一个岗位负责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1) 书面审查; 2) 实地核查(勘查); 3) 招标与拍卖; 4)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 5) 专家评审; 6) 技术审查; 7) 听证; 8)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9) 集体审查; 10) 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应符合6.2.4.2.3.b)6.2.4.2.3.k)的规定和要求。 对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

28、、专家评审和技术审查等技术性审查方式,应规定此类审查应交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受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过程, 影响其审查结果。 b) 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1) 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审查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时限,应明确列出书面审查的时限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书面审查; 3) 审查人的条件; 4) 审查内容,应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对书面审查应进行量化,明确审查内容、要求、方法、判定标准等,据此制作书面审查量化表,作为具体实施审查的依据; 5)

29、书面审查流程及操作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核查的准备、 实施、 结论确定及报告编制等。 c) 实地核查(勘查),对实地核查(勘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1)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依据;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3) 现场核查的时限; 4) 核查人员的确定及人数; 5) 现场核查内容及量化表, 应在审批条件要求的范围内以清单的形式列出, 明确现场核查的项目、具体内容、技术规范、要求、判定标准等; 6) 现场核查流程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的准备、方法、实施、结论确定及报告编制等,对现场核查过程中需要审查人、申请人等签字、盖章、出具审查意见等内容,应明确列出。 d) 招标与拍卖,对招标与拍卖的规

30、定和要求应包括: 1) 需要进行招标(拍卖)的依据; 2) 招标(拍卖)的时限; 3) 招标(拍卖)启动条件; DB15/T 14732018 11 4) 拍卖方案及拍卖保留价、起叫价和低价的确定程序; 5) 招标代理(委托拍卖)机构名单; 6) 招标(拍卖)公告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的媒介; 7) 招标(拍卖)文件; 8) 招投标评分标准; 9) 投标人资格条件; 10) 投标人申报材料; 11)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 12) 招标投标评审专家条件、评审专家名单、确定评审专家程序; 13) 开标、评标、中标程序、废标标准; 14) 招标拍卖期限; 15) 投标履约保证金标准; 16

31、) 通过招标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时限; 17) 招投标文书。 e)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对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1) 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依据;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3)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时限; 4)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流程及操作要求; 5)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的名称及获取途径等。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规则和量化表; 6) 核查内容及要求、核查程序、核查方法、判定标准等; 7)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结果的形式及结果公布的方

32、式。 f) 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1)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依据;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3) 专家评审的期限; 4) 专家评审的流程及操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专家的选取、评审的实施、评审结论的确定及评审报告的编制等。 5) 专家评审内容及量化表。 应在审批条件要求的范围内以清单形式列出, 明确专家评审内容、要求、方法、判定标准等。 g) 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1) 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依据;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3) 技术审查时限; 4) 技术审查的流程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审查的准备、实施、结论确定及处理、报告编制等。 5) 技术审查内容及量化表。

33、 应在审批条件要求的范围内以清单形式列出, 明确技术审查内容、要求、方法、判定标准等。 h) 听证,对听证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1) 需要进行听证的依据;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DB15/T 14732018 12 3) 听证的时限; 4) 对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审批事项, 若已有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则可只列出法律、法规、 规章的名称及其查询方式。 听证的实施应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要求来组织执行。 i)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1) 需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依据;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3)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时限; 4) 对需要听

34、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审批事项,若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则可只列出法 5) 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查询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实施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来组织执行。 j) 集体审查,对集体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1) 需要进行集体审查的依据;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3) 集体审查时限; 4) 集体审查的流程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审查的准备、实施、结论确定及处理、报告编制等; 5) 集体审查内容及要求。应在审批条件要求的范围内,明确集体审查的内容、要求、方法、判定标准等。 k) 公告,对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1) 需要进行公告的依据; 2) 公告的时限; 3) 公告的操

35、作流程及要求; 4) 公告结果的处理。 6.2.4.2.4 决定 应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 由决定人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对决定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a) 行政审批决定的权限。 依据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的审查方式的不同, 行政审批决定的权限可作如下设置: 1) 经授权可以由受理人或审查人进行审查和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人或审查人应当场或在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2) 经书面审查并依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经授权,审查人可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现场核查、招标、拍卖、考试、考核、专家评审

36、、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审查的事项, 由审查人签署意见, 由决定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4) 完成集体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决定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b) 行政审批结论的确定。应列出通过、暂缓通过、整改、不通过等结论的具体判定准则。在作出任一种决定时,应列出明确的理由。需要时,应列出与行政审批决定相关的附加规定。所列行政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应有法律、 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 如果法律、 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有裁量权的行政审批, 在裁量权范围内可以附加规定; 没有裁量权的行政审批只有在为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可附加规定。附加规定的情形包括: 1) 附期限的准予行政

37、审批决定,只在规定时间才生效; DB15/T 14732018 13 2) 附条件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因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而生效; 3) 保留废止权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此种决定在作出的同时保留将来废止的可能性; 4) 附义务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此种决定在作出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5) 附内容限制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此种决定在申请人虽符合全部行政审批条件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又不能全部满足申请人要求时作出。 c) 行政审批决定的时限。行政审批决定应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 10 日内作出,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d) 行政审批决定文书等。 6.2.4.2.5 证

38、件制作与送达 对证件制作与送达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a) 证件制作: 1) 对于适用当场决定以外方式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应规定决定机构可以授权受理机构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证件, 也可以决定由本机关承办业务部门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证件; 2)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审批证件有效期限的,应规定证件上或标签、印章上注明有效期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审批证件有效期限的,应规定证件上或标签、印章上不得注明有效期限。 b) 证件送达: 证件送达遵循“谁制作,谁送达” 的原则,由制作主体予以送达。 应注意列出下列全部或部门内容: 1) 对于当场作出

39、行政审批决定的,决定机构应安排制作准予/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行政审批证件,向申请人当场送达; 2) 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以外,决定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由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的机构将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决定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3) 行政审批证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4) 送达机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审批证件的,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的,即视为送达; 5) 属于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 审批证件可以由各决定机构分别送达申请人, 或统一

40、由牵头决定机构送达申请人。 c) 归档:对行政审批证件归档的要求,应规定档案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应包括行政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还应规定行政审批档案归档标准以及时限等要求。 6.2.4.2.6 决定公开 应列出决定公开的方式、公开内容、时限、文书等内容。 6.2.4.3 变更 对依申请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6.2.4.2的要求进行,并应包括以下的规定和要求: a) 受理机构接收和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变更行政审批的申请, 应包括申请变更的事项及与申请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 b) 受理机构经审查后认为变更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DB15/T 14

41、732018 14 c) 受理机构经审查后认为变更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场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需要走一般程序的,应按一般程序办理; d) 受理机构经审查后认为变更申请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作出不予变更决定, 制作不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 6.2.4.4 延续 对依申请延续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6.2.4.2的要求进行,并应包括以下的规定和要求: a)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延续行政审批事项期限的申请后, 应及时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有效期是否届满,如已届满,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行政审批事

42、项; b) 受理机构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审批延续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依应法办理延续手续, 制作准予延续行政审批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制作不予延续行政审批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 c) 受理机构预期未作出决定, 依法视为准予延续行政审批期限, 时候应及时通知申请补办准予延续的手续。 6.2.4.5 中止 对中止审批流程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a) 中止审批的依据; b) 中止审批的适用情形。 受理机构在审查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可以中止的情形, 应依法中止审批。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c) 实施程序和期限。需要时,对拟中止的行

43、政审批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记录和处理意见,经本受理机构决定人批准作出中止审批决定,并将中止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d) 文书、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归档时限等。 6.2.4.6 终止 对终止审批流程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 a) 终止审批的依据; b) 终止审批的适用情形。 受理机构在审查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可以终止的情形, 应依法终止审批; c) 实施程序和期限。需要时,对拟终止的行政审批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记录和处理意见,经本受理机构决定人批准作出终止审批决定,并将终止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d) 文书、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归档时限等。 6.2.5 办理服务 6.2.5.1 基本要求 其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

44、: a) 受理机构应建立便民的场所、透明的环境、高效的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政务服务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b) 受理机构应制定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和提供办法,向社会公布; c) 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提供办理服务的,应经本级政府审改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应在网上办事大厅以及行政审批受理地点公布暂停提供服务的公告,说明暂停原因、暂DB15/T 14732018 15 停期限。暂停办理服务的期限应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机构不得宣布无期限暂停提供办理服务; d) 决定机构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

45、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 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 或者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e) 法律、 法规和规章未作明确要求, 受理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 对法律、 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受理机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f) 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查等审批基础工作的,受理机构可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g) 受理机构可实施预约式服务。 对申请人需要在特定时间内办理的行政审

46、批, 由申请人提前向窗口预约。由窗口按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残疾人、老人等特殊群体和有紧急需要的申请人,应提供快速办理服务。 6.2.5.2 预约办理 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列出预约方式。包括预约电话、网址等。 6.2.5.3 咨询 其内容应包括: a) 咨询岗位职责和权限。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晰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机构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b) 咨询途径。 受理机构应明确本行政审批事项可用的咨询方式并给出具体途径, 应列出咨询的时间,并向社会公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c) 咨询工作程序及回复时限。受理机构应

47、建立咨询工作程序,对于窗口咨询的,应当场回复;对于电话咨询的,可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明确的回复时限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对于网上咨询的,应在明确的回复时限内回复;对于书面咨询的,应在明确的回复时限内提供具体书面答复凭证; d) 有条件的宜设置统一的咨询窗口。 6.2.5.4 进程与结果查询 应提供审批事项进程与结果的查询服务,并列出查询方式和途径。查询方式可包括:供查询的电话号码、网址、账号以及查询步骤等。查询内容中的进程结果应明确查询进程进入的审批环节及部门。 6.2.5.5 主动告知 受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主动告知机制,在办理流程的各环节为申请人提

48、供主动告知服务。 6.3 附件 应列出行政审批程序中所涉及的各类申请表、 通知书、 决定书、 委托书、 证件等表单及文书的样本。所列表单及文书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申请与受理类。主要有行政审批申请书、补正通知书、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变更申请表、延续申请表、批扩项申请表等; b) 审查与决定类。 主要有审批表、 变更审批表、延续审批表、 扩项审批表、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等; DB15/T 14732018 16 c) 特别程序类。主要有现场核查笔录、陈述申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权

49、利公告等; d) 监督检查类。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注销行政审批决定书等。 7 格式编排 7.1 版面 审查细则版面要求包括: a) 采用 A4 纸(宽度 210mm,高度 297mm),纵向版式; b) 如附件中相关文书、 表单不能缩小时, 应按 A4 幅面从 210mm 宽度方向按需延长, 长度 (297mm)应保持不变; c) 页边距:上白边 25.4mm,下白边 25.4mm,左白边 31.8mm,右白边 31.8mm; d) 样式编排格式见附录 A。 7.2 封面 封面具体如下: a) 审查细则编号位于页面正上方位置; b) 审查细则名称编排于页面中

50、上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需多行排列时应使用梯形或菱形; c) 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位于页面中下位置,居中对齐; d) 发布机构及实施日期位于页面下方位置,分别列出,居中对齐。 7.3 正文 正文具体要求包括: a) 正文首页应另起一页,从单数页起排; b) 正文版心尺寸为 146.4mm X 246.2mm; c) 正文首页审查细则名称排列居中; d) 审查细则各层次标题的编号依次采用“一”、“(一)”、“1”、“(1)”、.的形式。列项可采用字母编号 a)、b)、c).或 1)、2)、3)、.的形式; e) 各层次标题的编号应空两个汉字编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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