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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2618-201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四川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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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40 P 04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618201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s buildings maintenance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19 - 10 - 25 发布 2019 - 01 - 01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T 2618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4 4 原则 . 4 5 组织和职责 . 5 6 内容 . 5 7 方式

2、 . 5 8 项目管理 . 5 9 维修标准 .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的检查评定内容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类别确定标准 . 24 参考文献 . 31 DB51/T 2618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江、王勇、王喆、陈国忠、彭葛飞、赵俊杰、李薇。 DB51/T 26182019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办

3、公用房维修管理的原则、组织和职责、内容、方式、项目管理和维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9 电梯试验方法 GB/T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

4、范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8713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GB/T 18775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T 20900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GB 21240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4474 电梯乘运质量测量 GB/T 24475 电梯远程报警系统 GB/T 24476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数据监视和记录规范 GB/T 24477 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 24804 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 GB/T 24805 行动不

5、便人员使用的垂直升降平台 GB/T 25194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5856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6465 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28621 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50002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51/T 26182019 2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 版)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 年版) ;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 年版) G

6、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另册)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5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

7、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8、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版) GB 5033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64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 50367 混凝土

9、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51/T 26182019 3 GB 504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 50550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5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06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93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702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另册 GB 50738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 50843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

10、加固技术规范 GB 5098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CECS 41 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 59 水泵隔振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 77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T/CECS 94 建筑排水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05 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09 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设计规程 CECS 125 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34 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 136 建筑给水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 146 碳纤维片

11、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07 年版) T/CECS 153 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 183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ECS 195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 196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 199 聚乙烯丙纶卷材复合防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 186 地漏 CJ 194 非接触式给水器具 CJJ/T 29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 98 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110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JC

12、/T 932 卫生洁具排水配件 JG/T 3040.2 大便器冲洗装置液压缓闭式冲洗阀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另册) JGJ 2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T 29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 53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 102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3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 11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DB51/T 26182019 4 JGJ 12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 126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 129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

13、术规程 JGJ/T 132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 13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55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 17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 177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212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JGJ 214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30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35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79 建筑结构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 JGJ/T 317 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办公用房维修 是指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14、活动。 3.2 日常维修 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 3.3 大中修 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包括房屋承重、 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与办公用房发挥功能联系紧密的内容。 4 原则 办公用房维修,应在保证安全、节能、节水、节材、环保,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适用、简朴、经济。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严禁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5 组织和职责 DB51/T 26182019 5 5.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5.1.

15、1 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5.1.2 会同财政、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5.1.3 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报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5.1.4 负责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立项申请的统一审批。 5.1.5 负责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监督管理。 5.2 使用单位 5.2.1 负责办公用房的检查评定和日常维修,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5.2.2 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大中修申请。 5.2.3 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立项批复组织实施大中修。 5.2.4 对未纳入规划的突发应急项目,按有关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16、 6 内容 6.1 办公用房维修的内容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空调、电气、电梯、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区附属设施等分系统的维修。 6.2 特殊工作性质用房(如安全机关和公检法的专业用房等)的维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地震区办公用房的安全性鉴定与维修,宜与抗震鉴定与加固结合进行。 7 方式 7.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检查一般分为以下方式: 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 日常检查应由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 综合

17、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或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综合检查应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7.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分为以下方式。 日常维修: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安全的,可由使用单位组织日常维修; 大中修:对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有安全隐患的,应进行大中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意见,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7.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分为以下方式: 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大中修

18、; 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综合评定出全系统的大中修。 8 项目管理 8.1 总体流程 DB51/T 26182019 6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流程见图1。 是否维修项目实施维修项目资料归档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使用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各项检查评定是否符合大中修条件?使用单位日常维修使用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大中修项目计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各使用单位进行维修规划编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编制维修规划使用单位根据预算安排时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维修立项申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立项批复 图1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流程 8.2 规划管理 8.2.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办公

19、用房维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定期组织编制一次维修规划,维修规划管理流程如图 2。 接受整理维修计划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实地核验维修计划编制维修规划征求意见报请省政府审批协调安排维修资金组织规划落实 图2 办公用房维修规划管理流程 8.2.2 符合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维修规划。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不纳入维修规划;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入维修规划。 8.2.3 需要维修办公用房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编制维修规划,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等; 维修内容、规模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投资估算

20、及资金来源安排计划; 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 其他资料。 DB51/T 26182019 7 8.2.4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单位维修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8.2.5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省级财政收支状况,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维修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未纳入维修规划的大中型或整体维修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进行维修。 8.3 立项审批 8.3.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立项流程如图 3 所示。 项目单位向管理局提出项目申请管理局审核资料以及现场核实(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是否符

21、合要求?不予同意维修管理局出具正式同意文件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是否通过?报管理局书面审查或由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评审报告(或财政评审报告)申请项目立项管理局出具立项批复文件是否是否 图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立项流程图 8.3.2 省级党政机关及所属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县(处)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未经审批立项的项目,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8.3.3 根据办公用房实际,使用单位需要维修且一次性投资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

22、0 万元)的,应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维修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维修申请文件,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包括项目名称、地址、 维修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联系方式等; 资金到位证明:财政预算文件或资金到账证明; 租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和租用合同。 8.3.4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及程序如下: 是否符合办公用房维修规划; 资金是否落实; 租用办公用房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现场核实维修项目内容。 8.3.5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审核后,7 个工作日内函复项目单位,要求如下: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同意维修; 符合要求的, 同意维修并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

23、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或以上深度)、投资概(预)算。 8.3.6 获准维修的单位准备好有关资料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立项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维修内容、资金来源、计划工期、施工组织实施方式建DB51/T 26182019 8 议、联系方式等; 项目实施方案,含投资概(预)算。 8.3.7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立项申请资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实施方案; 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该项目概(预)算评审意见; 收到概(预)算评审意见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评审结论 7 个工作日内办理立项批复。 8.3.8

24、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增加或调整建设内容的,或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整立项,要求如下: 项目单位委托原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或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 可行性以及调整的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调整的投资规模超立项 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还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清单,并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项目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书面申请文件,应附调整立项论证报告、超 10%的投资评审意见、资金到位证明等;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申请文件后,组织专家评审。

25、若评审通过,7 个工作日内办理调整立项的批复。 8.3.9 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的维修项目,原则上应作为一个项目实施,不得拆分;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的,立项审批和组织实施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12 个月。 8.4 项目招投标 8.4.1 项目单位应按立项批复确定的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不得改变立项批复招标方式。 8.4.2 项目单位在开标前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函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派员监督招投标工作。 8.4.3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维修项目进行招投标审查、监督,项目招投标方式应统一按照国家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定和采购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8.4.4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派人员按相关规定对

26、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8.4.5 中标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将中标人投标文件(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等)、评标专家抽取名单、中标公示、定标意见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 8.4.6 中标公示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将施工合同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 8.4.7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公开招投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8.5 项目实施过程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持续跟踪监督,要求如下: 发现违反立项批复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及时纠正

27、; 对跨年度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提供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对已完工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审计及资料归档。 8.6 竣工验收 8.6.1 项目完工后 1 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并书面函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监督验收。要求如下: 未验收合格的,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另行组织验收; DB51/T 26182019 9 验收合格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8.6.2 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要求如下: 竣工验收后 2 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

28、报告。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0 万元)的项目,可延长 1 个月; 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 15 日内委托审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完成后, 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最终的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7 项目档案归档 8.7.1 项目获准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项目纳入数据库,建立该项目档案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8.7.2 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

29、理。 8.7.3 项目审计并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于 3 个月内形成项目完整档案,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纸质和电子文档各 1 份存档。 8.8 监督检查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 对项目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中介评审、中介审计等单位和人员,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首次应记录在案并督促纠正,再次则纳入黑名单管理,责任单位和人员3年内不得参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有关项目;有违法行为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9 维修标准 9.1 总体要求 9.1.1 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使用单位在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确定维修类别。

30、 9.1.2 办公用房各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内容按照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9.1.3 办公用房各分系统的维修类别按照附录 B 确定。 9.1.4 国家强制执行或提倡的节能减排的工程应在大中修中统筹安排。 9.1.5 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重要和特殊重要建筑物的界定参照 GB 50223 中的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标准进行。 9.2 专项维修 9.2.1 承重系统 9.2.1.1 办公用房承重系统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两部分,主体结构类型可分为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木结构。 9.2.1.2 承重系统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

31、,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 9.2.1.3 承重系统的大中型维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并包括围护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 DB51/T 26182019 10 9.2.1.4 承重系统的大中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方法。承重系统大中修的后续使用年限一般为 30 年。 9.2.1.5 承重系统维修、加固工程可参照 GB 50550 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9.2.1.6 承重系统维修、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参照 GB 50068、GB 50007、GB 50003、GB 50010、GB 5001

32、7、GB 50005、GB/T 50476、GB 50202、GB 50203、GB 50204、GB 50205、GB 50206、GB 50550、GB 50223、GB 50292、GB 50023、JGJ 123、GB 50702、GB 50367、CECS 77、GB 50165、JGJ 116、GB 50843、JGJ/T 279、CECS 146 执行。 9.2.2 围护系统 9.2.2.1 围护系统包括地下防水、楼面防水、非承重墙体、屋面等。 9.2.2.2 围护系统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 9.2.2.3 围护系统大

33、中型维修,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 9.2.2.4 围护系统维修可按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维修工程应由专业机构设计和施工。 9.2.2.5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参照 CECS 195、CECS 196、CECS 199、GB 50108、GB 50176、GB 50207、GB 50208、GB 50345、GB 50550、GB 50693、JGJ/T 53、JGJ 155、JGJ 230、JGJ/T 212、JGJ/T 235、JGJ/T 3

34、17 执行。 9.2.3 装饰装修 9.2.3.1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系统设计、施工质量应满足表 1 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 1 的规定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大中修。 表1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序号 子分部名称 最低使用年限 1 抹灰工程 12 年 2 门窗工程 12 年 3 吊顶工程 6 年 4 轻质隔墙工程 12 年 5 饰面板安装工程 12 年 6 饰面砖粘贴工程 12 年 7 幕墙工程 12 年 8 涂饰工程 6 年 9 裱糊与软包工程 6 年 10 细部工程 6 年 11 地面工程 水泥地面工程、石材地面工程、

35、陶瓷地面工程 12 年; 实木地面工程、复合木地面工程、竹地面工程 6 年; 地毯 3 年 DB51/T 26182019 11 9.2.3.2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大中型维修,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要求相协调。 9.2.3.3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 GB 50325 的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 GB 50209 和 GB 50210 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9.2.3.4 装饰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执行。 9.2.3.5 建筑装饰

36、装修分系统的维修方案设计、 施工, 应参照 GB 50037、 GB 50209、 GB 50210、 GB 50222、GB 50300、GB 50352、JGJ/T 29、JGJ 102、JGJ 103、JGJ 113、JGJ 126、JGJ 133、JGJ 214 执行。 9.2.4 给水排水系统 9.2.4.1 给排水系统大中修包括下列内容: 按系统更换器具、设备、管材和配件等; 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改造、更新,或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 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具和设备对原系统进行改造。 9.2.4.2 给排水系统的改造与更新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消防、卫

37、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4.3 经大中修的给水排水系统,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的性能及节能、节水的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 15 年。 9.2.4.4 给水排水系统维修、改造或更新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参照 CECS 41、CECS 59、CECS 94、CECS 105、CECS 109、CECS 125、CECS 134、CECS 136、CECS 153、CECS 183、CJ 164、CJ/T 186、CJ 194、CJJ/T 29、CJJ/T 98、CJJ 110、GB 5749、GB 17051、GB/T 18

38、713、GB 50014、GB 50015、GB 50242、GB 50268、GB 50275、GB 50364、GB 50555、JC 932、JG/T 3040.2 执行。 9.2.5 供暖系统 9.2.5.1 供暖系统大中修包括下列内容: 按系统更换散热设备、管材、配件等; 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更新、改造;或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 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材和设备进行改造。 9.2.5.2 经大中修的供暖系统,其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 15 年。 9.2.5.3 供暖子系统中锅炉等承压设备的检查、评

39、定与维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规程的规定。 9.2.5.4 供暖系统日常维修、 大中修的设计、 施工, 应参照 GB/T 18713、 GB 50189、 GB 50242、 GB 50364、GB/T 50378、GB 50411、GB 50736、JGJ 26、JGJ/T、129JGJ 176 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节能改造标准执行。 9.2.6 通风与空调系统 9.2.6.1 通风与空调系统包括冷源系统(包括地源热泵系统、冷水处理设备等)、输运系统(空调水系统、空调风系统、变制冷剂流量系统)、末端处理系统(集中式空调系统、分散式空调系统、净化空调系统、 风机盘管系统、 全新风

40、系统和送回风系统等) 、 各类调节阀类和送回风口等附件和控制系统等。 9.2.6.2 在决定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等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靠调试手段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及使用效果,避免浪费。 系统调试前, 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 竣工资料和检查评定结果, 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系统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DB51/T 26182019 12 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9.2.6.3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改造与更新,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节能、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6.4 对通风空调系统的

41、设备进行更新时,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报告,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淘汰型产品。 9.2.6.5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10 年,宜不低于 15 年。 9.2.6.6 两次维修的时间间隔: 中修:与前次中修、大修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 6 年、且不应少于 4 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 大修:与前次大修或改造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 10 年,且不应少于 6 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 9.2.6.7 通风与空调系统维修、改造或更新的设

42、计、施工,应参照 GB 19210、GB 50243、GB 50411、GB 50736、GB 5073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维修和更换技术说明执行。 9.2.7 电气系统 9.2.7.1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办公用房中动力、照明和建筑物防雷等电气子系统的维修,不包括由市政供给电力的电源部分。 9.2.7.2 电气系统包括变配电室、供电干线、动力、照明、备用和不间断电源、防雷及接地、室外电气等子系统。 9.2.7.3 电气系统检查、维修前,应以原设计、施工、历次大修以及日常维修等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为依据,对照工程实际核对其符合性。若档案已缺失,应实测补齐。 9.2.7.4

43、 大中型维修及增加用电容量的部分,应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将设计计算文件存档。大中型维修施工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 9.2.7.5 具备条件的办公区,在进行电气系统大中修时,应结合使用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原则上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总车位的 10。 9.2.7.6 电气系统大中修包括下列内容: 变配电室:主要设备(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熔断器等)进行修理、更换安装; 供电干线:包括增大供电干线导电截面积、老化处理、局部或全部更换等; 动力系统:配电箱、电缆及部分管路进行更换安装或敷设;

44、 照明系统:配电箱、电缆、灯具等小电器及部分管路进行扩容、安装或敷设; 备用及不间断电源系统:配电箱、电缆、箱内电池进行安装或敷设; 防雷及接地:对接闪器或引下线更新安装或敷设,对接地装置补设接地桩; 选用当前节能、节电、效率高的电气设备对原系统进行改造。 9.2.7.7 经大中修的电气系统,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 15 年。 9.2.7.8 电气系统维修、改造或更新的设计、施工,应参照 GB 50150、GB 50168、GB 50169、GB 50171、GB 50300、GB 50303、GB 50411、GB 50601、JGJ 16 执行。 9.2.8 电梯系统 DB51/T

45、26182019 13 9.2.8.1 电梯系统包括底坑与机房、滑轮间、井道、门系统、通道、曳引系统、传动系统、控制系统等。 9.2.8.2 电梯维修包括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的所有维护(保养)、修理和改装等服务。 9.2.8.3 电梯改装项目包括: 改变以下一个或几个重要参数: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轿厢行程。 改变或更换以下一个或几个部件:门锁装置的类型(不包括用同类型的门锁装置更换);控制系统;导轨或导轨的类型;门的类型(或增加一个或多个层门或轿门);电梯驱动主机或曳引轮;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9.2.8.4 根据检查和评定结果确定为大中修时,应由设备制造

46、商或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8.5 电梯设备维修活动的实施应符合 GB/T 18775 的规定, 专门管理人员应将任何不正常的情况及时通知维修组织,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9.2.8.6 电梯更新工程验收应按 GB 50310 的有关规定。更新改造后的电梯应按 GB 7588 附录 E 的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检查,各项参数均应达到现行标准的要求。 9.2.8.7 若电梯产品制造商对其电梯产品的维修有特殊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其产品维护说明书和电梯维修协议的等特殊要求。 9.2.8.8 除应执行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遵守电梯设备随机手册和设备使用说明

47、书中有关检查维修的基本规定外,还符合 GB/T 7024、GB 7588、GB/T 10058、GB/T 10059、GB/T 10060、GB 16899、GB/T 18775、GB/T 20900、GB 21240、GB/T 24474、GB/T 24475、GB/T 24476、GB/T 24477、GB/T 24804、GB/T 24805、GB/T 25194、GB/T 25856、GB/T 26465、GB/T 28621、GB 50310、的规定。 9.2.9 消防系统 9.2.9.1 消防系统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

48、系统、防火门与防火卷帘等子系统。 9.2.9.2 消防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大于 15 年。 9.2.9.3 大中修中的整体改造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9.2.10 建筑智能化系统 9.2.10.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宜由智能化集成、信息设施、信息化应用、公共安全、建筑设备管理等子系统构成。 9.2.10.2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除综合布线系统为 15 年外,其他系统为 8 年。 9.2.10.3 新建和更新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及其子系统 6 年内不宜进行更新改造。 9.2.10.4 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网络安全系统,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安全系统在检查

49、与评定、维修与验收时应遵守国家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具有涉密资质的单位完成。 9.2.10.5 建筑智能化系统维修工程的设计、 实施和检测验收, 应符合 GB/T 50314、 GB 50339、 GB 50411、GB 50606 的要求。 9.2.1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 9.2.11.1 办公用房中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建筑围护结构系统节能、 建筑设备节能、 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雨水回收处理系统以及地源热泵等。 9.2.11.2 除特殊情况外,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大中修, 宜与其他相关系统大中修同时进行安排。 9.2.11.3 经大中修的项目, 其主要材料、

50、 设备、 器具的性能及节能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其设备的主要零件使用寿命。 DB51/T 26182019 14 9.2.11.4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各子系统的维修、更新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9.2.12 办公区附属设施 9.2.12.1 办公区附属设施包括管网、地下车库等。 9.2.12.2 办公区管网包括室外给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室外供冷管网、室外电力管道以及室外消防管道。办公区管网的维修可参照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及建筑消防系统执行,并符合现行相关标准。 9.2.12.3 地下车库检查评定内容包括防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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