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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455-2017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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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DB11/T 14552017 备案号:Jxxxx201x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2017-09-18 发布 2018-04-01 实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委 员 会 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Electric Vehicles

2、Charging Infrastructure DB11/T 14552017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8 年 04 月 01 日 2017 北京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发展规划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6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622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电动

3、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6 章和 2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充电基础设施规划;5.充电基础设施设计;6.能源利用与信息物理系统。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工作。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4、: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36 号楼,邮编:100120)以便日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电力设计研究院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忠宏、刘欣、吴晓海、张亮、王欣平、梁玮男、 刘金玉、徐春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目目 次次 1 1 总总 则则 . 5 5 2 2 术术 语语 . 1 1 3 3 基基 本本 规规 定定 . 3 3 4 4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 4 4 4.1 规 划 布 局 . 4 4.2 建 设

5、 选 址 . 4 4.3 配 建 指 标 . 5 5 5 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 7 7 5.1 场 地 设 计 . 7 5.2 设 施 设 计 . 7 5.3 电 气 设 计 . 8 6 6 能源利用与信息系统能源利用与信息系统 . 1111 6.1 能源利用的效率与安全 . 11 6.2 能源利用与节能环保 . 12 6.3 信息系统建设条件 . 12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 . 1818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 . 1919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 2020 1 1 总总 则则 . 1 1 2 2 术术 语语 . 2 2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 3 3 4 4

6、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 4 4 4.1 规 划 布 局 . 4 4.2 建 设 选 址 . 4 4.3 配 建 指 标 . 5 5 5 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 9 9 5.1 场 地 设 计 . 9 5.2 设 施 设 计 . 9 5.3 电 气 设 计 . 12 6 6 能源利用与信息系统能源利用与信息系统 . 1515 6.1 能源利用的效率与安全 . 15 6.2 能源利用与节能环保 . 18 6.3 信息系统建设条件 . 19 1 1 总总 则则 1.0.1 1.0.1 为推广北京市电动汽车使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特制定本标准。 1.0.2

7、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计。 1.0.3 1.0.3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术 语语 2.0.1 2.0.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本标准所述电动汽车技术参数应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定,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2.0.2 2.0.2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

8、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并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的充电机。若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2.0.3 2.0.3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2.0.4 2.0.4 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2.0.5 2.0.5 充电桩 Charging Point 交流充电桩与直流充电桩的统称。 2.0.2.0.6 6 充电站 EV char

9、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主要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组成。 2.0.2.0.7 7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electric vehicles of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服务于电动汽车充电的基础设施,纳入工程建设预算范围、随工程统一设计与施工完成建设或预留,为各类充电设施方便地选用和接入创造条件,对宏观经济发展具有乘数效应,避免工程建设竣工之后为使用充电设施而出现土建工程较大的二次改造影响建筑场所正常使用、防火性能、密闭性能。 2.0.2.0.8 8 监控系统 mo

10、nitoring system 应用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内设备运行状态和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2.0.9 9 停车场 parking lot 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2.0.2.0.1 10 0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parking garage for buildings 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0.2.0.1 11 1 城市公共停车场 urban public parking lot 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

11、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 3 基基 本本 规规 定定 3.0.3.0.1 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应与本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相适应,与电动汽车应用发展协调配套推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到满足当前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求,充分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给。 3 3. .0 0. .2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应遵循“充电为主、换电为辅、快慢充相结合、集中有序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方便实用”的充电网络体系。 3.0.3.0.3 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贯彻国家法律

12、、法规,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区域规划的要求; 2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内容应纳入本市各层级规划之中,并与各层级规划相协调; 3 3 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工程的要求; 4 4 积极稳妥的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3.0.3.0.4 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应按照用电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兼顾经济合理及操作、施工与维护的便捷。 3.0.3.0.5 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设计。 4 4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4.1 4

13、.1 规规 划划 布布 局局 4.1.4.1.1 1 在总体规划中,制定电动汽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城市市政交通的重要基础设施,提出规划布局原则及规划指引。 4.1.4.1.2 2 在新建项目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根据电动汽车发展需求核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模,落实配建指标,提出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1.4.1.3 3 在新建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确定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充电基础设施的规模与布局,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 4.1.4.1.4 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加油站规划及与专用车辆相关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

14、。 4.1.4.1.5 5 不同性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配建不同比例的电动汽车停车位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4.2 4.2 建建 设设 选选 址址 4.2.14.2.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建于如下地点: 1 1 居住、办公、商业、医院、文体、学校、交通枢纽等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2 2 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 3 3 城市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 4 4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 4.2.24.2.2 应结合加油站建设加油充电共建站,或独立建设充电站。 4.2.4.2.3 3 公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结合

15、专用场站的停车场建设。 4.2.4.2.4 4 工业、物流用地的货运车、物流车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在其用地内结合停车场建设。 4.2.54.2.5 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防排洪等公用设施设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4.3 4.3 配配 建建 指指 标标 4.3.14.3.1 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做法见表 4.3-1。 表 4.3-1 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做法一览表 类型 项目 充电车位配建指标及对应工程 直接建设 预留条件 配建 指标 类型 居住类(含访客停车位) 18 至 100 办公类 25 至设计比例 商

16、业类 20 至设计比例 其他类 15 至设计比例 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 20 至设计比例 游览场所 15 至设计比例 配建 工程 类型 外电源管线 变压器 第一级配电 低压配电柜 母线、电缆桥架、保护管 干线电缆 第二级配电 区域总箱 电缆桥架、保护管 配电支路电缆 注:1、表示充电车位需要随土建工程竣工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表示充电车位需要在土建工程竣工时预留安装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不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随建筑主体施工同期建设;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根据后期充电设施安装需求配套实施。 3、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4.

17、3.24.3.2 高速公路服务区中应设置不低于 4 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充电设施。 4.3.4.3.3 3 加油充电共建站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的要求,保证加油车辆与充电车辆的交通组织顺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快速充电设施为主。 1 1 新建加油站中宜设置不低于 4 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充电设施。 2 2 占地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加油站具备改建为加油充电共建站的条件,宜设置不低于 4 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充电设施。 4.3.4.3.4 4 公交、环卫等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在其专用场站内可建设充电站或设置充电桩。 4

18、.3.5 4.3.5 对外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需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置不同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施,宜以快速充电设施为主。 4.3.6 4.3.6 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宜按照“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设置慢速充电设施。 5 5 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5.1 5.1 场场 地地 设设 计计 5.5.1.1.1 1 场地选址应符合如下条件: 1 1 宜选取停车场中集中停车区域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 2 2 地面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宜设置在靠近主要出入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3 3 地下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

19、附近。 5.1.5.1.2 2 场地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1 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2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 3 不应设在低洼和有可能积水的区域; 4 4 环境温度应满足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正常充电的要求。 5.1.5.1.3 3 对于集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宜综合利用现有停车管理系统。 5.1.5.1.4 4 社会营业性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配置管理用房。 5.1.5.1.5 5 充

20、电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1 1 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2 2 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设置; 3 3 各类标识的具体设计可参照国家标准图形编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参见附录 B。 5.5.2 2 设设 施施 设设 计计 5.5.2 2. .1 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2 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充电; 3 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

21、汽车停车位、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安装、电气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4 4 采用壁挂式安装的充电设备中心线距地面宜为 1.5m; 5 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外停车位安装的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充电场地地坪 0.2m 及以上,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施长宽外廓尺寸 0.2m; 2)宜考虑立体停车场楼面的承重要求。 6 6 充电基础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2015。 5.5.2 2. .2 2 充电接口设置遵循因地制宜和节省空间原则。 交流充电桩宜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直流充电桩

22、建议采用一桩多充式,宜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根据室内、室外等不同位置的停车场,充电桩位置典型设计参见附录 A。 5.5.2 2. .3 3 电力设备的防火电力设备的防火 1 1 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构)物和设备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的规定。 3 3 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4 4 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5.3 3 电电 气气 设设 计计 5.3.15.3.1 充电

23、设施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充电桩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32(室内)或 IP54(室外) 。 5.5.3 3. .2 2 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算负荷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5.3.35.3.3 充电基础设施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 系统; 2 2 低压进出线开关、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防止不同电源并列运行; 3 3 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

24、,并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 4 4 非车载充电机、监控装置以及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交流充电桩可采用树干式供电或放射式供电,多台交流充电桩的电源接线应考虑供电电源的三相平衡; 5 5 向交流充电桩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宜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还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 5.3.45.3.4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低压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也可选用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类型; 2 2 主干线截面应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电

25、缆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负荷计算结果确定,并留有裕度; 3 3 室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进行敷设;室外电缆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方式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4 4 低压三相回路宜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宜选用三芯电缆,且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5 5 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区域附近,并设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预留电缆路径; 6 6 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敷设,宜与电源线路采用同一路径。 5.5.3 3. .5 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采取有效的电能质量治理措施,减小对建筑配电系统和公用电网的影响。 5.5.

26、3 3. .7 7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 的相关规定。小型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监控系统结构。 5.5.3 3. .8 8 防雷系统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如与其他建筑物共同建设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性质并经计算确定其防雷级别。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5.5.3 3. .9 9 接地要求: 1 1 充电设施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 。 2 2 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在室外地

27、坪下 0.8 m1 m 处引出一根热镀锌钢导体,作为人工接地体的外引点。成组布置的充电桩采用 TN-S 接地系统,其 PE 线与供电侧的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 消防的规定 6 6 能源利用能源利用与信息系统与信息系统 6.16.1 能源利用的能源利用的效率与安全效率与安全 6 6. .1 1. .1 1 充电基础设施应采用高效的电源,并满足以下规定: 1 1 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以内的充电负荷,优先兼用建筑常规配电变压器供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宜不低于 2 级; 2 2 超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且经评估负载率超过建筑常规配电变压器经济运行区间的充电负荷,应增设充电专用变压器供电,增设变压器的能

28、效等级应不低于 2 级。 6 6. .1 1. .2 2 充电基础设施低压供电线路的输电效率应符合表 6.1.2-1 “充电基础设施输电效率设计指标”的规定。 表 6.1.2-1 充电基础设施输电效率设计指标 建设位置 输电效率相关设计指标 对应的 防护等级 低压供电线路长度 输电损耗 室内 150m 3% IP32 室外 250m 5% IP54 6 6. .1 1. .3 3 接入充电基础设施的变流设备效率设计值应符合表 6.1.3-1 的规定。 表 6.1.3-1 接入充电基础设施的变流设备效率设计值 建设位置 充电效率设计指标 对应的 防护等级 车载充电机充电效率设计参考值 非车载充电

29、机充电效率设计值 自用充电桩 公用充电桩 室内 宜0.85 宜0.95 应0.95 IP32 室外 宜0.9 应0.9 IP54 6 6. .1 1. .4 4 充电基础设施能源利用流程中的变电效率、输电效率、充电场所设施效率、外部充电效率的乘积,室外设施综合能效不得低于 0.8,室内设施综合能效不得低于 0.85。 6.26.2 能源利用与节能环保能源利用与节能环保 6 6. .2 2. .1 1 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低压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充电基础设施规模、设备类型配套设计电能监测计量系统,并与停车管理系统、建筑能源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整合应用,提高整体能效。

30、6 6. .2.22.2 充电基础设施连接的变电、输电、充电系统,应采用高能效设备,并应采用高效、灵活的组成方式,提高充电系统效率。 6.2.36.2.3 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负荷分期发展情况进行计算和预测,优化变压器选型与运行方式,并满足以下规定: 1 1 电源应优先兼用建筑原有变压器,采用低压专用回路向充电负荷供电; 2 2 包含充电负荷的建筑原有变压器,运行负载率应在经济运行区间; 3 3 专为充电基础设施设变压器时,应根据周边区域多个充电桩群的负荷情况统筹设置,变压器运行负载率宜在经济运行区间。 6.2.46.2.4 充电基础设施绿色设计宜包括以下项: 1 1 应优化车位分区、充电设备匹配

31、、管理用房布局; 2 2 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时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要求; 3 3 应采用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规定的产品。 6.36.3 信息系统建设信息系统建设条件条件 6.3.16.3.1 充电基础设施应配置现场信息显示设备和网络信息发布设备。 6.3.26.3.2 建筑主体设计时应结合项目情况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系统接口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1 1 充电区域专用干线回路应安装复费率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 1.0级; 2 2 充电桩配电箱应采用网络式电力仪表,具备 RS485 通信接口; 3 3 充电桩现场至设备间应预留电力与通讯电缆槽盒,设有管理室时应至少为其配置 1 个达到 100M

32、 速率的网络端口和 1 个直拨外线电话端口; 4 4 充电基础设施能源监测计量数据应至少保存 12 个月; 5 5 充电区域的视频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 3 个月。 6.3.36.3.3 为充电基础设施提供电源的配电系统中,应设置充电负荷监测和紧急联 动控制装置。 6.3.46.3.4 建筑能源综合管理系统应实现各种常规能耗与充电区域特殊能耗的分项计量、能效数据统计,并实际应用于充电场所的运营管理。 6.3.56.3.5 应结合建筑各系统设置情况采用适宜的系统集成方式,为运营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提供条件。 附录 停车位典型布局 附录 停车位典型布局 第一部分 地面停车场 第一部分 地面停车场 图

33、A.1-1 “一桩一充”式充电桩平行式停车位的典型设计图 图 A.1-2 “一桩一充”式充电桩垂直式停车位的典型设计图 图 A.1-3 “一桩一充”式充电桩倾斜式停车位的典型设计图 -4412 1-I ,停车trI停车丘上停车位|阳时F主主应且明沟(营),哥驻电量向(管)军.由C二二二r! II lI I J二斗挡土啕五电植年自电盟沟管),寻l主主电堕沟(管手纸AM/久/久飞tf 哥声号声号B,、寸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图 A.1-4 “一桩多充”式充电桩平行式停车位的典型设计图 (增加桥架) 图 A.1-5 “一桩多充”式充电桩垂直式停车位的典型设计图 图 A.1-6 “一桩多充

34、”式充电桩倾斜式停车位的典型设计图 第二部分 地下停车 第二部分 地下停车 图 A.2-1 “一桩一充”式充电桩垂直式停车位的典型设计图 广0(丫1仆(俨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自主精P帽、1吼叫A:川飞一-44也华、i一/A川-ZJ,/句-防寸、二充电院革咽电提掬(1),啤主电缆掏1)的ff A -OAf -/0.3 (见注) 经评估未超经济运行区间 优先兼用 不需增设 0.3 (见注) 经评估超过经济运行区间 可兼用 应增设 发展期 配建指标 以外 0.3 可兼用 应增设 注:表现为以慢充桩为主、快充桩很少,充电负荷总容量比例不大; 表现为快充桩占比高于,充电负荷总容量比例提高

35、,但总负荷曲线平台不超经济运行区间; 表现为快充桩占比高于,充电负荷总容量比例较大,总负荷曲线平台超过经济运行区间,应该增设充电专用变压器。 16 6 6. .1 1. .2 2 充电基础设施负荷相对与室内、室外的常规用电负荷更大,因此需要合理控制电压损失、保证输电效率,降低输电损耗。 6.1.3 6.1.3 本条列出的设计参考值用于工程上的系统能效分析。充电效率受充电机的影响很大,此处提出的能效设计参考值有助于工程项目明确设计参数、计算条件。快充桩需要配置额定功率较大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机需要采用柜式,一般安装于地面,为了提高充电机利用率、增强灵活性,每一组充电机可采用多模块并机方式,一拖二

36、输出到 2 把充电枪共享一组充电机,充电功率可在 2把充电枪之间灵活分配,不投入使用的模块可以采用休眠方式降低损耗,提高充电机效率。慢充桩不含变流装置,要与车载充电机配合使用,而车载装置是由电动车生产厂家配套,不随充电设施一同建设。室外、室内两种环境对应的充电机效率根据归属不同采用了“应”和“宜”两种程度,公用充电桩采用“应”,自用充电桩采用“宜”。 6.1.6.1.4 4 关注充电基础设施能否实现经济运行,要从规划设计开始用更有效的方法抓落实。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对充电系统综合能效进行了深入研究,归纳总结得到表6.1.4-1“充电系统综合能效” ,便于在规划设计和以后的运营管理中区分、鉴定充电

37、基础设施能效水平,针对工程项目采用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改进能源利用效率。 表表 6.1.46.1.4- -1 1 充电充电系统系统综合综合能效能效 充电系统充电系统 综合能效限值综合能效限值 室外室外 室内室内 能源利用环节能源利用环节 现行值现行值 目标值目标值 现行值现行值 目标值目标值 变电效率变电效率1 1 0.970.97 0.980.98 0.970.97 0.980.98 输电效率输电效率2 2 0.950.95 0.90.95 5 0.970.97 0.970.97 设施效率设施效率E7E7 0.970.97 0.990.99 0.960.96 0.980.98 充电效率充电效率

38、C C 0.90.90 0 0.920.92 0.950.95 0.970.97 外部电能综合效率外部电能综合效率w w 0.804 0.804 0.848 0.848 0.858 0.858 0.904 0.904 外部电能综合效率外部电能综合效率w w限值限值 0.800.80 0.840.84 0.850.85 0.900.90 17 参数说明参数说明: (1) ,变电效率1向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的 10/0.4kV 变压器运行效率。 (2) ,输电效率2变压器 0.4kV 低压侧至充电桩供电计费端之间的电能传输效率(末端充电设备上连接充电枪的局部软电缆相对前端供电电缆的长度比例很小,可以忽

39、略不计) 。 (3) ,充电场所设施效率E7为充电场所服务的各种设施对输入能源的利用效率,当非电能耗很小而忽略时,充电场所设施效率可以近似采用充电场所设施电能利用效率E7,其数据来源构成见表 6.1.4-2 “充电基础设施分项计量项目和编码” 。 表表 6.1.46.1.4- -2 2 充电基础设施分项计量项目和编码充电基础设施分项计量项目和编码 项目 一级子项 二级子项 名称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编码 特殊场所 用电 E 电动汽车 充电区域 7 充电区照明 A 充电区插座 B 充电区空调通风 C 充电桩群 D 其他 E 当充电区域规模很小、仅有少量充电桩,二级子项没有 E7A、E7B、E

40、7C 项时,其供电干线 E7 回路在低压柜内装设的前端总表与后端充电桩群 E7D 能耗之差,计为 E7E; 当充电区域具有 E7A、E7B、E7C 项时,E7 回路前端总表与后端(E7A+E7B+E7C+E7D)的能耗之差,计为 E7E。 E7E 子项表示的是: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的非充电能耗不易单独计量的部分。 18 E7D 是由系统向电动汽车馈送的电能,E7 回路前端总表能耗是充电区域消耗的电能,将二者之比 E7D/E7 定义为“充电设施电能利用效率”E7,当非电能耗很小而忽略时,充电设施效率可以近似采用充电设施电能利用效率E7。 E7=E7D/E7,其中,E7D 是由外部系统从充电枪端口向电

41、动汽车馈送的电能,也就是电动汽车通过充电枪端口得到的电能(车载充电机效率及电池能源转换效率不在 E7D 考核范围之内) ,而 E7 是外部系统向充电场所边界内供入的总电能,E7DE7 。 (4) ,外部充电效率C非车载充电机的效率。 外部电能综合效率w ,w =1*2*E7*C ,是充电基础设施的10/0.4kV 变电效率、0.4kV 输电效率、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效率、充电枪端口外部的充电桩效率(考核 AC380V/DC300750V 非车载充电桩效率)四者之乘积。 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系统可以计量充电桩的电耗。从电能利用的角度看,车载电池蓄电与放电环节不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可控范围,在

42、其之前,充电枪端口的外部,变电、输电、设施用电、外部充电机效率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在设计中要因地制宜采用优化方案和适宜的技术路线,努力提高综合效率w ,为充电区域运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提供可靠的基础。 6 6. .2 2 能源利用与节能环能源利用与节能环保保 6.2.16.2.1 本条规定是要求能源监测计量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建筑能源综合管理系统有机融合,从而可以实现建筑常规用电负荷与充电负荷的智能化调度管理,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并可发挥电价响应机制的作用提高运营的经济性,提高自动化水平。 6.2.26.2.2 充电负荷需要的大量电能,要经过变电、输电、充电设备,这些环节采用高能效设

43、备才可能实现串联起来的系统实现高能效。除了采用高效的设备,19 还需要设计采用高效、灵活的组成方式,才可能真正实现整个充电系统的高效运行。例如,非车载充电机采用的多个变流模块以“一拖多”的方式为多个充电车位提供充电服务,向每个车位提供的充电电流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规则、监测数据进行组态调控、休眠控制等,提高变流模块运行效率,提高设施利用率。 6.2.36.2.3 充电负荷在峰谷电价调节机制下,慢充负荷占总充电量的大部分,解决多数常态使用的低成本电能供应,时间主要分布在低谷电价时段;而快充负荷占充电系统资源总功率的相当大部分,解决的是少数情况出行时电量不足需要快速补充电能的情况,时间多分布在电价的

44、平、峰时段。充电负荷的计算和预测,需要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展开。由于电动汽车替代燃油车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所以既要满足起步阶段的充电需求、避免一次性建设投资过大、系统资源占用过多、运行效率过低,也要具备系统可扩展性,适应今后逐渐增加的充电负荷。变压器的运行方式、经济运行区间、选型、选址等,都是规划设计需要妥善考虑处理的。 6.2.46.2.4 本条规定是对充电基础设施绿色设计的基本要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降低了燃油车比例和尾气排放量,替代近地面尾气排放的是发电站的高空排放以及整合跨区域绿色电力的零排放。这种替代目前已经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促进火电削峰填谷平稳运行和脱硝、脱硫

45、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电力市场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绿色出行,通过有序充电管理带动智慧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充电基础设施的绿色设计,要顺应社会进步,改善生活环境,融合科技创新。本条的第 1 款,是充电基础设施与建筑同步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础性的工作。本条的第 2 款,要求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时符合节地、节材、节水、节能等绿色理念。本条的第 3 款,着重强调充电基础设施采用的产品应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相关规定。 6 6. .3 3 信息系统建设条件信息系统建设条件 6.6.3 3. .1 1 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现场信息显示设备和网

46、络信息发布设备,以便显示实时电价、充电车位管理状态等信息,并采用建筑能源综合管理平台可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信息的互联网发布与手机信息应用。 20 6.6.3 3. .2 2 建筑主体设计时结合项目情况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系统接口条件,相关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变配电设备监控系统、电能监测计量系统、建筑能源综合管理系统、停车管理系统、消防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信息化显示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无线网络系统,等。 采用的网络式电力仪表安装于配电箱时需要预留通信与控制装置的安装空间,以便今后可以安装通讯和控制模块,采取能源管控措施、消防联动措施,实现对每个充电桩用能状态、安全性、经

47、济性的监控管理。充电桩配电箱中用于能源监控的仪表配套数量、互感器变比、设置的位置等可以参考图 6.3.2-1、图 6.3.2-2,在三相回路上设置监测点,系统可模数化扩展。 图 6.3.2-1 一种便于监控管理的配电箱基本单元系统示例 21 图 6.3.2-2 一种便于监控管理的配电箱基本单元屏面布置示例 6.6.3 3. .3 3 充电基础设施由上级引来的动力电源,监控联动信号包括:消防控制室优先级联动分励脱扣信号,每路电源接口处断路器的分、合闸远程显示信号,充电设施监控室人工手动分、合闸操作信号。 为防止由于充电桩或充电机失灵出现过充而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充电基础设施采用充电负荷监测和紧急

48、联动控制装置,可以具有充电超过限额电量的后备保护功能,防患于未然。 6.6.3 3. .4 4 建筑能耗分类分项计量监测系统中,充电基础设施应作为特殊用能区域独立分项计量。建筑设备运行状态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态应可实现在建筑能源综合管理平台上远程监控。 6.6.3 3. .5 5 建筑能源综合管理平台可实现建筑能耗分类分项计量信息的处理与应用。与能源利用相关的信息物理系统监测项目,举例包括: (1) 、每台变压器负载的实时曲线及各变压器叠加负载的实时曲线同屏显示; (2) 、充电基础设施负载的实时曲线及历史最大负荷数据同屏显示; (3) 、充电系统各环节能效、综合能效与经济运营管理的监测数据; (4) 、充电系统与建筑常规用能系统接受项目内部或区域电力调控负载的实时曲线; (5) 、预约充电用户的预测充电负载曲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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