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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288-2018 精准扶贫 医疗保障救助规范(贵州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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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040.03 A 1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882018 精准扶贫 医疗保障救助规范 2018 -08 - 14 发布2018 - 08- 14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288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与定义 . 1 3 工作依据 . 1 4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 . 1 5 医疗保障救助措施 . 1 6 医疗保障救助要求 .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36 种慢性病 . 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黔党办发201540 号规定的救助保障对象 . 4 DB52/T 12882018 II 前

2、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果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奇勇、龚仲明、黄平、陈榆、汪明华、席维俊。 DB52/T 12882018 1 精准扶贫 医疗保障救助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保障救助的术语和定义、工作依据、保障对象、保障措施和保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精准扶贫工作中医疗保障救助的管理。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 农村独生子女

3、户夫妇或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3 工作依据 3.1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 号)。 3.2 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黔卫计发 201689 号)。 3.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等三个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8 号)。 3.4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 年脱贫攻坚春风行动令(黔党发20187 号)。 3.5 关于印发 2018 年健康扶贫

4、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函201821 号)。 4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 医疗保障救助措施 5.1 基本医保倾斜政策 5.1.1 门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村乡两级达到 65 %至 95 %。 5.1.2 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取消经转诊到县域外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以上,乡、县、市、省级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 85 %至 95 %、75 %至 85 %、65 %至 80 %、60 %至 70 %。 DB52/T 12882018 2 5.1.3 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

5、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功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 19 项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范围。 5.2 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5.2.1 根据参合地大病保险政策起付线降低到 0 至 3000 元,各档赔付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以上,达到 60 %至 100 %。 5.2.2 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 36 种慢性病(见附录 A)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

6、诊医疗费用。 5.3 医疗救助制度 5.3.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且符合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计生利益导向资金给予 50 %的救助。 5.3.2 不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但属于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 号)规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见附录 B),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在民政年救助封顶线内按不低于 50 %的比例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 5.4 医疗扶助制度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疗保险、

7、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后,由参合地县级财政统筹资金进行专项扶助。 6 医疗保障救助要求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比达到90 %以上。 DB52/T 12882018 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36 种慢性病 表A.1 36 种慢性病 序号 病种 序号病种 序号病种 1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13 哮喘 25 乳腺癌 2 关节病(髋、膝) 14 肾病综合症 26 宫颈癌 3 精神病 15 慢性肾炎 27 肺癌 4 脑血管病 16 强直性脊柱炎 28 神经系统肿瘤 5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7 癫痫 29 淋巴瘤 6 肺心病 18 肝硬化 30 肝癌 7 糖尿病 19

8、 慢性活动性肝炎 31 白血病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 8 活动性结核病 20 尘肺 32 再生障碍性贫血 9 风湿性心脏病 21 高血压(II、III期) 33 慢性血细胞减少 10 老年性痴呆 22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34 甲状腺功能减退 11 心肌病 23 冠心病 35 帕金森氏病 12 慢性支气管炎 24 系统性红斑狼疮 36 重症肌无力 DB52/T 12882018 4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黔党办发201540 号规定的救助保障对象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规定的救助保障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七、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九、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 十、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_ DB52/T 1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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