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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214—2020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规范(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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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91.040CCS P 33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421420203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规范2020 - 11 - 26 发布2020 - 12 - 26 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7/T 4214-2020I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15处置原则和方式.26有偿转让.26.1处置条件.26.2处置申报.26.3处置审批.26.4资产评估.26.5实施.36.6账务处理.36.7备案.36.8流程图.37调拨.37.1处置条件.37.2处置申报.37.3处置审批.47.4实施.47.5账务处理.47.6备案.57

2、.7流程图.58置换.58.1处置条件.58.2资产评估.58.3处置申报.58.4处置审批.58.5实施.68.6账务处理.68.7备案.68.8流程图.69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69.1处置条件.69.2处置申报.69.3处置审批.69.4资产评估.79.5实施.7DB37/T 4214-2020II9.6账务处理.79.7备案.79.8流程图.710拆除.710.1处置条件.710.2处置申报.710.3处置审批.810.4实施.810.5账务处理.810.6备案.810.7流程图.811处置监督.8附录 A(资料性)省级单位房地产有偿转让管理流程图.9附录 B(资料性)省级单位

3、房地产调拨管理流程图. 10附录 C(资料性)省级单位房地产置换管理流程图. 11附录 D(资料性)省级单位土地被收回(购) 、房屋被征收管理流程图.12附录 E(资料性)省级单位房地产拆除管理流程图. 13参考文献.14DB37/T 4214-2020I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省直机关房产服务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牟丽娟、宋元

4、新、刘元泉、蒋志、王康、曲发川。DB37/T 4214-2020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的总体要求,原则和方式,申报条件和程序,处置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房地产处置管理。省级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省级单位房地产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省级单位资产的土地、建筑物

5、及构筑物。3.2省级单位房地产处置省级单位房地产产权转移及注销。4总体要求4.1省级单位房地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处置。4.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单位申报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组织资产评估、备案归档处置资料、处置监督;省级单位负责房地产处置事项的申报、实施、账务处理和资料备案;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处置事项的审核和处置监督。4.3省级单位房地产应优先满足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办公、业务开展需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省级单位申请处置、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房地产统筹使用。4.4省级单位拟处置的房地产,应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地产,应待

6、权属界定明确后再处置。租赁期未满的房地产,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房地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应申请处置。4.5省级单位申报的房地产处置事项,应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处置的必要性和申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4.6省级单位应按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处置房地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DB37/T 4214-202024.7省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资产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产籍、资产账务等资料应建档管理;账务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

7、。5处置原则和方式5.1省级单位房地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5.2省级单位房地产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调拨;置换;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拆除;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6有偿转让6.1处置条件6.1.1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且房地产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可申请有偿转让。6.1.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时应先征求市、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6.2处置申报省级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应提报以下资料: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公文,内容应包括

8、房地产的坐落、权属、面积、资产账务、出租抵押、安全质量等基本情况,有偿转让的原因,申请转让的方式,对本单位工作影响分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拟转让房地产的资产价值(资产原值)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拟转让房地产内外部照片(照片应与权属证件幢号或价值凭证编号对应);房地产有偿转让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6.3处置审批6.3.1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请有偿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查看房地产使用状况、权属登记情况,查阅资产账务等。6.3.2审批时应重点关注办公用

9、房配置、权属登记、账证实相符、现状用途、出租抵押、安全质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处置问题等情况。符合转让条件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文件。6.4资产评估6.4.1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对拟转让房地产进行资产评估。DB37/T 4214-202036.4.2房地产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有偿转让房地产作价的依据。6.5实施6.5.1有偿转让房地产,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6.5.2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

10、)低于评估价格的 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 90%,应按原渠道重新审批,未经重新批准,不应擅自降低房地产转让价格。6.5.3省级单位在足额取得转让价款且完成房地产移交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6.6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地产转让收入 (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 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 足额上缴后, 省级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6.7备案省级单位应在房地产处置完毕后将转让公告、转让协议、账务处理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在3个月内将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6.8流

11、程图省级单位房地产有偿转让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7调拨7.1处置条件7.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调拨处置: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房地产处置的;需要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的;闲置房产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依据国家规定需要调拨的,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其他条件。7.1.2通过调拨方式处置房地产的,不应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7.2处置申报7.2.1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房地产处置的, 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管理规范、 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资

12、产审计。 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资产审计报告的基础上, 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7.2.2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进行房地产处置的,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办理资产审计、资产评估、 核定国家资本金等事项。 涉及资产损失认定、 核销的, 由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7.2.3调拨处置方式包括省级单位之间调拨和不同预算级次之间调拨。7.2.4申请省级单位之间房地产调拨的,应提报以下资料:DB37/T 4214-20204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公文,内容应包括调出调入单位的基本概况、调

13、拨房地产的依据、调出单位调出资产的原因以及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调出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调入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拟调拨房地产的资产价值(资产原值)凭证(加盖单位公章);拟调拨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需由当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出具不动产权所属证明;其他相关资料。7.2.5申请不同预算级次之间房地产调拨的,应提报以下资料: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公文,内容应包括调出调入单位的基本概况、调出单位调出资产的原因、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

14、业务活动的影响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调出、调入单位申请报告;调出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拟调拨房地产的资产价值(资产原值)凭证(加盖单位公章);拟调拨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需由当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出具不动产权所属证明;其他相关资料。7.2.6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房地产处置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处置房地产单位的基本概况、处置房地产的依据、资产清查结果等;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

15、;资产审计报告;其他相关资料。7.3处置审批7.3.1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调拨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查看房地产使用状况、权属情况,查阅资产账务等。7.3.2审批时应重点关注办公用房配置、权属登记、账证实相符、现状用途、出租抵押、安全质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处置问题等情况。符合调拨条件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文件。7.4实施7.4.1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7.4.2收到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后,调入单位、调出单位、不动产权单位应签订移交协议,进行房地产移交。7.4.3房地产移交后,不动产权单位在 3

16、 个月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7.4.4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调入单位应向调出单位出具房地产接收凭证。7.5账务处理DB37/T 4214-20205省级单位(调入、调出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7.6备案省级单位应在处置完毕后将房地产移交协议、账务处理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在3个月内将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7.7流程图省级单位房地产调拨管理流程图见附录B。8置换8.1处置条件8.1.1房地产权属清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地产置换:省级单位现有房地产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开展工作需要的;在

17、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置换房地产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8.1.2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8.1.3拟置换的房地产应符合安全、防灾等要求。8.2资产评估8.2.1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对拟置换房地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8.2.2房地产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置换房地产作价的依据。8.3处置申报省级单位申

18、请置换房地产的,应提报以下资料: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公文,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双方拟置换房地产坐落、权属、面积、资产账务、资产评估价值、安全质量等情况,置换的原因,对本单位工作影响分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双方拟置换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尚未取得房产证或尚未建设的,需提供立项、规划、建设等必要的相关手续;拟置换房地产的资产价值(资产原值)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拟置换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双方拟置换房地产内外部照片(照片应与不动产权证载幢号或

19、价值凭证编号对应);房地产置换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8.4处置审批8.4.1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请置换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查看房地产使用状况、DB37/T 4214-20206权属登记情况,查阅资产账务等。8.4.2审批时应重点关注办公用房配置、权属登记、现状用途、出租抵押、安全质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处置问题等情况。符合置换条件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文件。8.5实施8.5.1房地产置换双方依据批复文件和资产评估结果,签订置换协议,进行房地产置换和置换差价处理。8.5.2房地产置换实施完成后, 置换双方在 3 个月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

20、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8.6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置换差价收入后, 省级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8.7备案省级单位应在处置完毕后将置换协议、账务处理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在3个月内将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8.8流程图省级单位房地产置换管理流程图见附录C。9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9.1处置条件因公共利益需要、城市更新和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省级单位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的,可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9.2处置申报省级单位申请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处置的,应提报以下

21、资料: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公文,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被收回(购)、被征收房地产坐落、权属、面积、资产账务等状况说明,被收回(购)、被征收的原因,拟采取的补偿方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被收回(购)、被征收房地产明细表和院落平面图;被收回(购)、被征收房地产的资产价值(资产原值)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当地政府征收公告,冻结通知,发改、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项目批复文件或复函,规划定点红线图(标明被征收房地产位置范围);被收回(购)、被征收房地产照片(照片应与产权证载幢号或价值凭证编号对应);房地产被收回(购)、被征收审批需要的其

22、他相关资料。9.3处置审批9.3.1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被收回(购)、被征收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查看房地产使用状况、权属登记情况,查阅资产账务等。DB37/T 4214-202079.3.2审批时应重点关注权属登记、账证实相符、现状用途、出租抵押、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处置问题等情况。具备处置条件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文件。9.4资产评估9.4.1省级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对被收回(购)、被征收房地产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9.4.2房地产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主张被收回(

23、购)土地、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9.5实施9.5.1权属单位、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复文件要求,共同与土地收购机构、房屋征收部门研究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收购、征收补偿协议,取得相应补偿金,并配合其完成土地收回(购)、房屋征收工作。9.5.2省级单位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政策范围内争取利益最大化。9.6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房地产补偿收入后, 省级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9.7备案省级单位应在处置完毕后将征收补偿协议、账务处理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在3个月内将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级

24、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9.8流程图省级单位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管理流程图见附录D。10拆除10.1处置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房屋拆除:经第三方中介机构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使用,建议拆除的;因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10.2处置申报省级单位申请房屋拆除处置的,应提报以下资料: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公文,内容应包括拟拆除房屋坐落、权属、面积、资产账务等状况的说明、拆除的原因、对本单位工作影响分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房屋为违章建筑拆除的,无需提供)拟拆除房屋的资产价

25、值(资产原值)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DB37/T 4214-20208房屋拆除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的有关文件;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或者专家鉴定意见;发改、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拟拆除房屋内外部照片(照片应与产权证载幢号或价值凭证编号对应);房屋拆除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10.3处置审批10.3.1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请拆除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 查看房屋使用状况、 权属登记情况,查阅资产账务等。10.3.2审批时应重点关注办公用房配置、权属登记、账证实相符、

26、现状用途、出租抵押、安全质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处置问题等情况。符合拆除条件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文件。10.4实施10.4.1省级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和相关国家要求,组织拆除相关房屋。10.4.2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 产权单位应在 3 个月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手续。10.5账务处理如有房屋拆除残值变价收入, 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足额上缴。 省级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10.6备案省级单位应在处置完毕后将房屋拆除照片、账务处理凭证、产权注销证明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在3个月内将资料复印件

27、(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10.7流程图省级单位房地产拆除管理流程图见附录E。11处置监督11.1省级单位房地产处置过程中,不应有以下违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房地产;弄虚作假,隐匿房地产;营私舞弊,与评估机构串通造成资产评估价格不实,或与对方串通低价转让、置换房地产;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房地产处置收入;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违规行为。11.2省级单位处置房地产时有违规、 违纪行为的, 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和权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DB37/T 4214-20209AA附录A(资料性)省级单位房地产有偿转让管理流程图图 A.1 省级单位房地产

28、有偿转让管理流程图DB37/T 4214-202010BB附录B(资料性)省级单位房地产调拨管理流程图图 B.1 省级单位房地产调拨管理流程图DB37/T 4214-202011CC附录C(资料性)省级单位房地产置换管理流程图图 C.1 省级单位房地产置换管理流程图DB37/T 4214-202012DD附录D(资料性)省级单位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管理流程图图 D.1 省级单位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管理流程图DB37/T 4214-202013EE附录E(资料性)省级单位房地产拆除管理流程图图 E.1 省级单位房地产拆除管理流程图DB37/T 4214-202014参考文献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2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14228号)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4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5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6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鲁办发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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