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单位安保服务定点采购协议书 区行政事业单位安保服务定点采购协议书集中采购机构: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乙方):第一条 有效期2018、2019年度区行政事业单位安保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一)协议书签订时,乙方同意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协议书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退还。(二) 与安保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采购单位交纳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履约
2、保证金。以保证乙方遵守本合同的一切条款、条件和承诺,该保证金在采购单位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第三条 费用结算方式按照安保服务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分期支付方法支付,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条 协议结果见附件第五条 安保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除下列8点之外,如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1、严格门卫制度,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做好查验、登记工作;查验出入人员、车辆的证件、物资的进出等,办理登记手续;发现不法行为人,截获赃物,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做好交接班手续和当班记录。2、要求每一小时对各单体建筑物至少巡查一次,做到通过巡逻震慑犯罪,使其打消不法
3、侵害的意图。 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与周边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时间受理单位内发生的各类纠纷和治安案件,并作出积极响应。3、消防巡逻,发现潜在问题及安全隐患,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必要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并设法消除;发现火警,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抢救人员、物资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率达100%。4、做好单位内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通畅;单位内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到有序停放,对不自觉执行规定的车辆进行登记教育。5、实行楼内24小时电视监控,对在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消防设施设备故障、治安情况等)进行
4、调度指挥及应急处理;对单位内出现的治安或偷盗等事件,利用监控系统进行证据收录。对报案或治安事件的接、出警的调度等工作;配合单位进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 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单位领导,保证设备完好率达100%。6、对单位内出现的,如火灾、斗殴、非法集会、外来人员侵害等事件,要第一时间报警或120,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局面,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单位及公安部门调查及处理。7、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安保使用人可随时组织进行对乙方安保服务的综合考评;8、 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服务保证乙方提供安保服务时,服务要求应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第七
5、条 投诉制度1、采购单位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乙方有下列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有权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下列违约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集中采购机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取消安保服务定点供应商资格;没收保证金;在一至三年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并追究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的违约造成采购单位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2)乙方超过合同承诺的价格和费用标准向采购单位收取费用的;(3)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乙方擅自将业务转包给其他供应商的;(4)未按采购单位及本文件要求配置人员的;(5)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采购单位出现重大损失的;2、乙方在任何情
6、况下都不得向采购单位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集中采购机构可立即全面终止协议书的履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八条 监管处罚制度在定点采购期间,如发现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合同或协议书的要求,对乙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暂停或取消乙方定点采购中标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网上公开曝光,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区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2)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提供服务
7、的;(4)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高于定点采购最高限价(见附件)的;(5)集中采购机构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乙方未按采购文件、合同的要求配备人员的(包括人数不到位,年龄不按要求,工资支付不按要求等)(6)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报表的(格式见招标文件,每季度首月10日内上报); (7) 被投诉质疑,经证实情况严重的;(8)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9)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如发生纠纷,集中采购机构、乙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1、本协议经集中采购机构、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8、盖章,并由乙方向集中采购机构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协议履行期内集中采购机构、乙方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3、所有招标文件(采购编号:DCG2017-855(GK18)、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4、本协议一式三份,集中采购机构、乙方各执一份,财政局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