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30 A 1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10692017 家政服务指南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运营规范 Housekeeping service guidOperating specification of postpartum maternal and infant nursing care service agencies 2017 - 01 - 09 发布 2017 - 03 - 11 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1/T 1069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2、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优生优育协会、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翠枝、杜蓓、董晓辉、刘凤英、马明、叶青、骆红、何晓芳。 本标准由陕西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金月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9-82333885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98号铁通大厦14楼A座 邮编:710061DB61/T 10692017 1 家政服务指南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术语及定义,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环境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卫生消毒及安全、服务监督检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康复与
3、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 YY/T 0734.12009 清洗消毒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术语定义和试验 DB61/T 9212014 家政服务指南 母婴护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postpartum maternal and infant nur
4、sing care service agencies 为分娩出院的产妇、 新生儿、 婴儿等提供食宿、 健康保健、 形体恢复等护理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一般俗称“月子会所”、“月子中心”、“母婴会所”等。 4 经营管理要求 4.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的工商、食监、消防等许可。 4.2 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经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开展服务工作,能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3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和客户须知等信息。 4.4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
5、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物资、行政、人事、服务、质量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4.5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设立护理、营养、餐饮、控制感染、保洁、质量督导、市场营销、客服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4.6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内部如设立医务室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有专职的医护人员,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DB61/T 10692017 2 4.7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宜积极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4.8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每位顾客的服务记录,服务记录应至少保留 1 年。服务记录应包括产妇
6、及婴儿每日生理情况、护理及保健内容、饮食记录等。 4.9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保护顾客的所有个人信息。服务监控设施的影像资料应妥善保管,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外泄。 4.10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理结果。应急预案包括: a) 产妇产后晚期出血; b) 产妇出现高血压危象(频繁呕吐、剧烈头疼、抽搐等症状); c) 新生儿、婴儿呛奶窒息、溺水、外伤、惊厥、丢失等; d) 群体性食物中毒、病菌感染。 4.11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按要求配置
7、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按期检查维护。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4.12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应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和档案。 4.13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4.14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配备专科医生,定期查房。 5 从业人员要求 5.1 从业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健康合格证明。 5.2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从业经验。 5.3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
8、的护理人员, 应掌握医学或母婴护理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取得育婴、母婴护理等执业资格。 5.4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的康复师、营养师、厨师等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 5.5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为产妇及婴儿配备固定的护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一名护理人员宜只服务一对母婴,同时服务的母婴数量不应超过三对。 5.6 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服饰整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做到表情自然、亲切、微笑服务。使用普通话进行沟通交流,做到语言文明、表述清晰。 5.7 护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交接班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卫生清洁要求。 5.8 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和管理流程
9、开展工作。 6 环境及设施、设备要求 6.1 环境与设施要求 6.1.1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须远离工业污染区和危险区,距离综合性医院或妇幼保健专科医院不应超过 8km。 6.1.2 服务场所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服务场所宜为独栋建筑,应具备电梯。如与其他场所共用一栋建筑的,则与共用的其他场所之间应有必要的隔断设施,保证独立性。 DB61/T 10692017 3 6.1.3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建有居室、厨房、洗衣房、功能活动区、服务接待区、办公区、库房等基本场所。根据经营和服务需要,功能活动区可包括新生儿、婴儿托管配奶间、产后恢复室、早教及瑜伽室、
10、婴儿沐浴抚触室等。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等。 6.1.4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温设施。室温应保持在 2228,相对湿度在 40%60%,每日至少开窗通风 2 次,保持空气清新。 6.1.5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床位设置应不少于 10 张。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 6.1.6 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每间居室应设置独立的盥洗卫生间,宜仅居住一位产妇。 6.1.7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且仅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11、 6.2 设备配置要求 6.2.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 a) 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托盘、轮椅车等; b) 温湿度计、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灯、奶瓶清洗消毒机(应符合 YY/T 0734.1 的要求)、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 c) 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6.2.2 每间居室应配设成人床、婴儿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夜灯、暖水瓶、消毒锅、恒温器、电源插座、温湿度计、面盆、污物桶等。床头还应配有电话或呼叫器 。 6.2.3 居室内的盥洗卫生间应
12、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等。 6.2.4 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废物桶、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蝇设备等。 6.2.5 设有医务室的,还应备有常用医疗设备、药品物资、急救药箱和吸氧设备。 6.3 设施和设备维护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定期维修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7 服务内容及要求 7.1 服务准备 7.1.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服务对象入住时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依法拟定服务合同,依法维护产妇、婴儿和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7.1
13、.2 订立服务合同的双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应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7.1.3 合同应至少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a) 合同各方的基本信息; b) 接收条件和入住程序; c) 服务地点和设施; DB61/T 10692017 4 d) 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e) 服务收费标准和方式; f)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g)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h) 违约责任; i) 合同期限; j)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k) 风险告知; l) 合同各方签字; m) 其他约定事项。 7.1.4 入住前,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查阅产妇出院诊断
14、证明书,询问其生产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确定母婴健康情况正常,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入住。 7.1.5 入住后,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及时了解孕期胎儿情况,包括新生儿、婴儿的出生体重、性别及出生后即刻的检查结果、产程中的特殊情况等。 7.1.6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对母婴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7.2 产妇护理服务 7.2.1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对产妇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恢复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 7.2.2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向产妇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一般包括:生殖系统护理、健康保健、乳房护理、营养饮食及育婴知识宣教等。 7.2.3 应定期观察产妇的子宫恢复及恶露
15、情况,指导产妇排便后清洗会阴,发现会阴切口感染和剖宫产伤口异常等情况时,应及时协助其就医。 7.2.4 应根据产妇个体情况制定出适当、科学的产后运动方法,以促进产妇腹壁、盆底肌肉张力的恢复,防止哺乳后乳房下垂、痔疮、腰骶痛、尿失禁、膀胱直肠膨出及子宫后倾或脱垂。应指导产妇由弱到强、循序渐进的开展康复锻炼。 7.2.5 应根据产妇个体情况制定出适当、科学的产后运动方法,以促进产妇腹壁、盆底肌肉张力的恢复,防止哺乳后乳房下垂、张力性尿失禁、阴道(前、后)壁脱垂、子宫脱垂。应指导产妇由弱到强、循序渐进的开展康复锻炼。 7.2.6 应帮助指导产妇做好乳房护理,促进乳汁分泌,保持乳腺管通畅以减轻乳房肿胀
16、,防止乳汁淤积,预防乳腺炎的发生。 7.2.7 应提示并鼓励产妇积极摄入水分及纤维素,保持大便通畅。营养师应根据产妇的身体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个体化饮食营养方案。应综合考虑食材原料的选择、食物加工烹饪以及产后饮食禁忌等方面因素,为产妇提供相关的饮食照料服务。 7.2.8 应向产妇开展个人卫生宣教,并协助做好刷牙、洗脚、洗头、洗澡等服务。 7.2.9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贯彻“24 小时母婴同室”的观念,婴儿的生活护理应尽可能在产妇居室操作。应向产妇宣贯育婴知识,倡导母乳喂养的益处,协助并指导产妇进行正确的母乳喂养。 7.3 新生儿、婴儿护理服务 7.3.1 应掌握新生儿、婴儿期生理性特点和常
17、见病理情况,具有异常和潜在危险状况的识别能力。每日对新生儿、婴儿的生理状态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如有异常应采取相应措施,如无明显好转应及时建议并协助就医。观察和评估的内容包括: a) 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等; b) 精神状态、皮肤颜色(如:黄疸情况等)、吸吮情况、啼哭、睡眠; DB61/T 10692017 5 c) 前囟、肌张力及活动情况; d) 喂养及大小便情况; e) 头围、体重、身长测量等体格监测; f) 脐部。 7.3.2 对于不宜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婴儿应合理进行乳粉喂养,满足新生儿、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选用婴幼儿配方乳粉; b) 应按照
18、乳粉使用说明,根据每个新生儿、婴儿的体重和生长天数酌情增减奶量; c) 定时喂养; d) 对奶瓶、奶嘴、配奶物品及时清洁和消毒。 7.3.3 挑选新生儿、婴儿纸尿裤及衣物、被褥等用品时,应给予正确的指导和建议。协助产妇及家属为新生儿、婴儿提供穿脱衣、洗头、洗澡、更换纸尿裤等生活照料服务。包裹新生儿、婴儿时不宜过紧,不宜使用绳带捆扎。 7.3.4 应指导并协助产妇做好对新生儿、婴儿的皮肤护理。保持皮肤清洁、干燥,促进血液循环,增进身体的舒适,预防尿布疹的发生。 7.3.5 指导并协助产妇于居室内每日进行 1 次2 次新生儿、婴儿抚触及被动操。 7.3.6 在各项操作中可播放舒缓音乐并与新生儿、婴
19、儿进行语言及表情的交流,增加新生儿、婴儿心理情感发育。 7.3.7 应嘱产妇按时到指定医疗机构为新生儿、婴儿进行免疫接种。 7.4 其他要求 产妇的个人卫生护理、身体护理、形体恢复、心理疏导及营养膳食服务,新生儿、婴儿的喂养、生活照料与护理、早期训练等服务,可参照DB61/T 9212014的相关要求进行。 8 卫生消毒及安全要求 8.1 服务场所内应严格执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应有专人 24 小时在岗值班。 8.2 收住后,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对新生儿、婴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 a) 为新生儿、婴儿佩戴标识,标识应注明母亲姓名、房间号、新生儿及婴儿性别等信息。在相关服务操作前后,应进行
20、身份核对; b) 对父母进行新生儿、婴儿安全教育。母婴同室的,应使用安全锁。醒目位置应标明房间号、床号; c) 新生儿、婴儿活动区域不应放置危险物品如锐角玩具等。 8.3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制定卫生及消毒隔离规范,明确不同场所、设施和物品的清洁及消毒方法并严格执行, 做好记录并完好保存。 无相关消毒灭菌条件的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毒机构完成,并对于每一灭菌批次的情况进行确认和记录。 8.4 应制定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守则,明确清洁要求。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入服务区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测量体温。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各种护理活动前后应清洁消毒双手。可采用七步洗手法,使用流动清水
21、洗净双手,或使用手部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 8.5 不应收住处于传染病传染期的母婴。如发现服务对象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母婴护理机构的质量督导部门应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上报。 8.6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短期感染性疾病的从业人员应立即暂停服务,直至完全康复。 DB61/T 10692017 6 8.7 保持居室和功能活动区地面与物品的清洁,每日对地面及室内物品湿拭 2 次。 8.8 床单、枕套、枕巾、被套等床上用品应做到每周清洗更换、一客一换。产妇间接接触的被芯、枕芯、褥子、床垫等应定期消毒
22、。 8.9 新生儿、婴儿使用的衣服、包袱、小毛巾应保持柔软清洁,随脏随换,至少每日更换。 8.10 餐具、茶具、毛巾、面盆等应个人专用,并经常清洗消毒。坐便器、便盆用后应及时清洁消毒。 8.1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厨房、餐厅应具有相关食品卫生许可资质。环境、设施设备、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操作、卫生管理等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8.12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建议亲友尽量减少探视,规定每日的探视时间并对探视人员进行登记、健康询问和测量体温,如体温异常或患有呼吸道、皮肤、消化道传染性疾病者应拒绝探视。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应限制探视人数。对探视人员应采取洗手,带口罩、
23、鞋套等卫生预防措施。 9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9.1 服务监督检查 9.1.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建立对服务过程的监督与考核程序,规定监督的频次、方式、人员以及考核方法。应及时保存监督考核记录。 9.1.2 监督的形式包括:服务对象调查、日常检查考核、社会监督等。 9.1.3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服务控制程序,对不合格服务进行预防和控制纠正。分析不合格服务的产生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证。 9.2 客户回访及满意度调查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制定客户回访及满意度测评管理制度, 定期对入住的产妇及家属进行客户回访和满意度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9.3 客户投诉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依据GB/T 172421998的要求建立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对客户投诉应给予处理结果。 9.4 质量档案管理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客户回访、满意度调查、客户投诉、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形成的记录和档案。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