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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13∕T 2-2019 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管理规范(惠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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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 A 12 DB4413 惠州市地方标准 DB 4413/T 22019 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system of cultural main branch 2019 - 10 - 14 发布 2019 - 11 - 14实施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13/T 2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惠州市文化馆、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惠州市惠阳区特种设备和标准化计量

2、质量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彬、邓频、林博伟、史根强、张伟良。 DB4413/T 22019 1 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术语和定义、组织建设、硬件建设要求、人员配备与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运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管理及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文化

3、馆建设用地指标 广东省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 main branch library service system 以市级文化馆为中心馆,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以县级文化馆为总馆,镇级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级文化活动中心为服务点的“设施成网、资源共享、人员互通、服务联动”的服务体系。 3.2 数字文化馆 digital culture center 拥有完善的数字化服务设施设备,包括文化馆线上数字服务平台、文化馆实体数字体验空间等,形成线上线下互动结合的文化馆数字文化服务新模式。 3.3 品牌活动或特色项目 b

4、rand activities or featured programs 指连续开展三年以上,覆盖全辖区、产生较广泛影响、群众喜爱、参与面广的活动或项目。 3.4 联动服务 linkage service DB4413/T 22019 2 指由中心馆、 总馆、 分馆联合服务点组织开展的送文化下基层活动, 面向群众开展的免费艺术培训、普及性讲座和展览等。 4 组织建设 4.1 管理架构 市级文化馆为中心馆,县级文化馆为总馆,镇级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级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室为服务点。 4.2 功能职责 4.2.1 中心馆 4.2.1.1 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合理规划相应部室。 4.2.1.2

5、 履行市级馆职能,承担整个服务体系中规划协调、业务支持、人才培训、创新研究和数字服务等职能。 4.2.1.3 负责编制相关发展规划文件,制定全市范围内各级文化馆总分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规范,编制全市文化馆资源、产品、服务提供的指导目录,统筹全市性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对总馆的绩效评估。 4.2.1.4 负责统筹数字文化馆的建设和运营,宜建立自媒体平台,平台接入数字文化馆,发布中心馆的场馆预约、活动发布等信息。 4.2.1.5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提供基本文化服务、开展普及性免费文化艺术培训、公益性展览展示等。 4.2.2 总馆 4.2.2.1 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合理规划相应部室。 4.2.

6、2.2 履行县级馆职能,建立县域内的文化馆总分馆运行机制,承担总馆的统筹、配置、协调、管理和人员下派上挂等职能。 4.2.2.3 在中心馆指导下,参与全市各类文化活动,接受全市资源调配,协调各分馆的资源配送。 4.2.2.4 依据相关文件,结合本地区经济、人口和社会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文化馆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地区的演出、展览、培训等活动,开展数字文化服务等。 4.2.2.5 制定总馆和分馆服务标准、服务目录。为分馆提供资源、服务、技术、资金等支持,开展对分馆的绩效评估。 4.2.2.6 宜建立自媒体平台,平台接入数字文化馆,发布总馆的场馆预约、活动发布等信息。 4.2.3 分馆 4.2.

7、3.1 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合理规划相应部室。 4.2.3.2 在总馆的指导下,履行文化艺术辅导、文化活动实施、文化项目承办、特色文化建设等分馆职能,协调所辖村级服务点之间的文化资源配送,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DB4413/T 22019 3 4.2.3.3 依据相关文件以及总馆制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目录,结合镇级经济、人口和社会发展状况,落实文化站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开展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 4.2.4 服务点 在分馆的指导下,对村级公共文化设施实施管理,做好本村(社区)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培育群众文艺团队、开展文体活动等工作。 4.3 总分馆服务体系工作管理 4.3.1 建立完善的文化

8、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健全调查研究,工作例会、法人治理、绩效评估、 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 在规划编制、 政策衔接、 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 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4.3.2 总分馆制建设宜实现统筹区域内公共文化经费、人员、资源,统一领导管理、统一服务目录、统一资源配置、统一人员培训、统一绩效考核、统一标识。 4.3.3 建立并实施“中心馆-总馆”、“总馆-分馆”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两级例会制度,研究文化馆总分馆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面向基层的文化产品供需对接,服务效能、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推进实施问题。 5 硬件建设要求 5.1 中心馆 5.1.1 一般要求 5.1.1.

9、1 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5.1.1.2 应单独建设。确需与其他设施联合建设的,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5.1.2 建筑面积 馆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5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1.3 总体布局 5.1.3.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区分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根据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差异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5.1.3.2 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 GB 50033 执行。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

10、风条件。 5.1.3.3 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 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有集散缓冲空间。 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集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5.1.4 设施设备 5.1.4.1 建设设施设备 DB4413/T 22019 4 5.1.4.1.1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5.1.4.1.2 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1.4.1.3 应设有相应的室内温度调节系统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要求

11、。 5.1.4.1.4 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5.1.4.1.5 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 5.1.4.1.6 宜建设与场馆相适应的实体数字体验空间,通过技术手段为群众提供数字化实体互动体验服务。 5.1.4.2 引导标识 应符合广东省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的要求。 5.1.4.3 服务设施设备 5.1.4.3.1 网络和数字化服务设备 应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录像设备以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备等。 5.1.4.3.2 演出设备 应配备适合广场和室内舞台演出的灯光、音响等基本

12、设备。 5.1.4.3.3 展览设备 应有展览室(厅)和宣传栏,应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设施等设备。 5.1.4.3.4 培训设备 应配备多媒体投影演示、视听播放、课桌椅、电教设备、器乐设备等能满足培训活动所需的设备。 5.1.4.3.5 其他设备 可根据当地文化特色和社会文化需求配备表演艺术、 视觉艺术、 民间工艺等开展艺术活动所需的相关设备。 5.2 总馆 5.2.1 一般要求 按本标准中5.1.1的要求进行。 5.2.2 建筑面积 馆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5.2.3 总体布局 按本标准5.1.3的要求进行。 DB4413/T 22019 5 5

13、.2.4 设施设备 按本标准5.1.4的要求进行。 5.3 分馆 5.3.1 一般要求 5.3.1.1 镇级文化馆应建有单独设置的分馆。 5.3.1.2 分馆应单独建设。确需与其他设施联合建设的,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5.3.2 建筑面积 5.3.2.1 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街道文化站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5.3.2.3 结合镇级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建设的分馆,可适当减少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或不再另设室外活动场地。 5.3.3 总体布局 5.3.3.1 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做到动区、静区分开,空间构成紧凑,结合自然环境,日照通风良好,有效组织建筑与

14、场地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5.3.3.2 内部空间应保证通行便利、出入口通畅。老年、少儿、残疾人活动区域应尽量放在首层或便于安全疏散的位置。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展览室净高不低于 3.6m。 5.3.4 设施设备 5.3.4.1 建筑设施设备 5.3.4.1.1 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5.3.4.1.2 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3.4.1.3 应设有相应的室内温度调节系统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要求。 5.3.4.1.4 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5.

15、3.4.1.5 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 5.3.4.2 引导标识 应符合广东省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的要求。 5.3.4.3 服务设施设备 5.3.4.3.1 服务设施应按照当地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实际情况配置,并满足实际需要。 5.3.4.3.2 应设置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展示厅、培训教室等用房。 5.3.4.3.3 应配备有演出服装、乐器、音响等文艺活动器材、体育器材以及培训、展览、广播和信息网络传输的设备。 DB4413/T 22019 6 5.3.4.3.4 根据地方文化特色配备与服务相关的其他设备。 5.4 服务点

16、5.4.1 建筑面积 应建设有不少于 200 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 5.4.2 总体布局 建筑出入口宜不少于 2 个, 紧邻村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宜留出集散缓冲空间, 并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与其他公共设施合建的服务点应相对独立,宜设有专用出入口。 5.4.3 设施设备 5.4.3.1 建筑设施设备 5.4.3.1.1 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5.4.3.1.2 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4.3.1.3 应设有相应的室内温度调节系统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要求。 5.4.3.1.4 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

17、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5.4.3.1.5 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 5.4.4.2 引导标识 应符合广东省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的要求。 5.4.4.3 服务设施设备 5.4.4.3.1 服务设施应按照当地群众文化的实际情况配置,并满足实际需要。 5.4.4.3.2 宜按照各服务点实际情况设置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展示厅、培训教室等用房。 5.4.4.3.3 宜按照各服务点实际情况配备演出服装、乐器、音响等文艺活动器材、体育器材以及培训、展览、广播和信息网络传输的设备。 5.4.4.3.4 根

18、据地方文化特色配备与服务相关的其他设备。 6 人员配备与管理 6.1 人员配置 6.1.1 中心馆应建设一支与中心馆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队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 75%,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应不低于业务人员总数的 55%。 6.1.2 总馆应合理配备专业人员队伍,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应不低于业务人员总数的 40%,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对分馆配备业务指导员。 DB4413/T 22019 7 6.1.3 总馆建立上挂下派制度,向每个分馆下派 1 名业务干部任分馆副馆长,每年在分馆工作时间不少于 50 天,开展业务指导、协调等工作。 6.1.4 分馆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19、不少于 4 人,分馆对服务点配备业务指导员。 6.1.5 服务点专/兼文体协管员不少于 1 人,或设有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 6.2 人员培训 建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中心馆、总馆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分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服务点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 7 服务内容及要求 7.1 免费开放 7.1.1 各级文化馆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全部免费。各级文化馆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应对外开放,应因地制宜,错时开放时间不得低于 1/3。 7.1.2 中心馆、总馆每周

20、开放时间应不少于 56 小时;分馆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 42 小时;服务点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 35 小时。 7.2 公示告示 7.2.1 中心馆、总馆应在醒目位置设有公告牌、显示屏等媒介,公示免费服务项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分馆、服务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免费服务项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及时预告活动内容。 7.2.2 因故须暂时闭馆,并提前一周向群众公告。如遇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须临时闭馆或关闭部分区域、暂停部分服务的,应及时向群众公告。 7.2.3 中心馆、总馆、分馆在开展活动前应提前在数字文化馆平台或自媒体平台等相应平台上进行公布或预约。 7.3 业务开展 7.3.1 中心馆 7

21、.3.1.1 每年应组织大型文化活动 7 次以上,大型展览 6 次以上;每年定期对群众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不少于 80 场次;打造品牌活动或特色项目 3 个以上。 7.3.1.2 宜配备一台以上流动文化服务车,并制定相应文化活动,每年组织相应的流动演出。 7.3.1.3 建立数字文化馆服务平台,提供数字服务活动项目数不少于 6 个,推动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的数字化,指导各总馆数字文化资源建设。 7.3.1.4 指导各地开展群众文化、 民间艺术保护与传承和地方特色文化建设, 组织全市群众文艺创作、评比和交流,每年向国家、省、市选送群众文艺精品、项目,每四年累计获地市级以上奖励数量 15 件次以上。

22、 DB4413/T 22019 8 7.3.1.5 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化创新课题研究,举办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项目数应不少于 2 项,编辑出版馆办刊物或群众文艺辅导资料。 7.3.1.6 设置方便残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服务项目,经常性组织针对上述特殊人群的各类文体活动和专题文化培训等。 7.3.2 总馆 7.3.2.1 免费提供县级范围内的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文艺演出等。 7.3.2.2 统筹本地区年度群众文化活动项目,每年组织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 6 次,组织大型展览不少于 5 次;每年定期对群众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不少于 40 场次;打造品牌活动或特色

23、项目 3 个以上。 7.3.2.3 成立总馆艺术团,拥有相对稳定并经常开展活动的馆办文艺团队不少于 5 支,组织馆办文艺团队每年下基层(社区、农村)演出不少于 70 场。 7.3.2.4 年组织联动服务应不少于 30 次。 7.3.2.5 宜配备一台流动文化服务车,并制定相应的文化活动,每年组织相应的流动演出。 7.3.2.6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和渠道, 原创信息更新量应保持每月 10 条以上, 数字服务活动项目数不少于 4 项。 7.3.2.7 挖掘、整理、发展民间文化艺术、地方特色文化资源,积极编排反映当地风土人情的文艺节目,创作文艺精品,为优秀群众文化艺术品牌提供交流和推介服务,每四年累计

24、选送群众文艺精品、项目获县市级以上奖励数量 10 件次以上。 7.3.2.8 组织开展公共文化、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民间艺术保护与传承等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并积极开展展示活动,办好馆办刊物或群众文艺辅导资料。 7.3.2.9 设置方便残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服务项目,经常性组织针对上述特殊人群的各类文体活动和专题文化培训等。 7.3.3 分馆 7.3.3.1 在总馆指导下,组织、策划实施本地区的演出、展览、放映等服务,每年应不少于 30 次,其中送演出下基层活动 10 场以上;联合举办公益性艺术培训 10 次以上;整合社会资源,每年举办讲座、展览不少于 10 场。 7.3.3.2 建立 3

25、支及以上不同门类的业余文艺团队,文艺团队积极开展演出,每年不少于 4 次演出。 7.3.3.3 每年应组织送戏、送演出下村活动达到每个行政村(社区)2 场,每年开展送戏进城等文化交流活动不少于 1 场。 7.3.3.4 依托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开展数字文化服务。 7.3.3.5 开展地方特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创作反映当地风土人情的文艺作品,至少有 1 个代表当地特色的精品文艺节目。 7.3.4 服务点 DB4413/T 22019 9 参与承办分馆的活动, 在分馆指导下创作编排具有本地特色的文艺节目, 每年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少于8次。 7.4 培训与指导服务 7.4.1 中心馆应建立对基

26、层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中心馆每年组织开展总馆、分馆文化骨干人员培训应不少于 4 期。 7.4.2 总馆应建立对基层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总馆每年组织开展分馆、服务点从业人员及本地文化志愿者、文艺骨干和业余文艺团队培训应不少于 4 期。 7.4.3 分馆应对所属村级文体协管员、文化志愿者进行培训辅导,每年应不少于 2 期。 7.5 志愿服务 7.5.1 志愿者队伍 应建立文化志愿者队伍,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培训。 7.5.2 服务内容 文化志愿服务主要包括展览展示、 培训讲座、 文艺演出、 文艺辅导, 以及其他公益性群众文化服务。 7.5.3 志愿者管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

27、、注册、培训、评价、激励等办法,对文化志愿者进行规范管理。 7.6 服务监督 7.6.1 监督途径 各级文化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中心馆、总馆应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建立馆长接待日,召开公众座谈会,征集公众意见。 7.6.2 意见处理 各级文化馆应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事项和内容,并反馈处理结果,改进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8 运行管理 8.1 安全管理 8.1.1 安全制度 各级文化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8.1.2 消防设施 各级文化馆应在公共文化活动区域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均应处于完好状态。 8.1.3 安全通道 DB4413/T

28、22019 10 8.1.3.1 各级文化馆应在公共文化活动区域建有安全通道,安全疏散标识明显。 8.1.3.2 各级文化馆的剧场、展览厅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应急疏散通道。 8.1.4 应急预案 各级文化馆在举行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时,应事先做好安全预案。 8.1.5 活动报备 各级文化馆在举办广场演出、展览等大型文化活动时,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 8.1.6 其他 鼓励购买文化场馆及大型文化活动的公众责任保险。 8.2 长效管理 8.2.1 中心馆、总馆应建立理事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分馆建立理事会制度。 8.2.2 制定完善农村文化阵地的长效管理和利用制度。 8.2.3 建立公共文化机构年度报告制度与群众评价反馈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应按本标准有关要求每年对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文化服务质量进行分析评估。 8.2.4 鼓励有条件的分馆、服务点探索社会化管理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分馆、服务点建设、运营和管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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