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01 A 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874201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 分类考核评价规范 Classifie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working quality of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06 - 30 发布 2017 - 07 - 3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2874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2、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波、王成银、骆辉、耿天霖、高海涛、王孝辉、詹莎。 DB34/T 28742017 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质监部门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检验机构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其他检验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
3、类监管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第26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机构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 working quality of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检验机构在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检验机构的质量控制、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工作质量。 3.3
4、分类考核评价 classified Assessment 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确定分类等级。 4 评价原则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严谨; DB34/T 28742017 2 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5 评价机构 5.1 评价组织机构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 一般为省级质监部门或其他类似部门。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决定重大事项,负责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5.2 评价组 评价组织机构组建评价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为
5、熟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有关要求、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 6 分类评价内容 6.1 分类评价内容 评价组织机构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基本项分别为基本情况、 抽样与样品管理、检验过程、检验报告、检验机构的质量控制、科技创新能力。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检验机构在抽查、 许可证发证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内容。 6.2 具体评价内容与分值 按本标准附录A 执行。 7 评价方法和程序 7.1 评价方法 7.1.1 方式 采取网络评价、现场审核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7.1.2 网络
6、评价 评价组织机构组织专家直接在网上对检验机构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 评价时, 对检验机构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直接按评价细则评价和计分,必要时,对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进行验证。 检验机构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等。 7.1.3 现场审核 无法经网上客观评价, 或涉及现场管理而未提供符合性证据的, 以及其它原因认为需要现场审核的,由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实施观察、比对、验证,进行评价和计分。 7.2 评价程序 7.2.1 评价工作流程 DB34/T 28742017 3 评价工作流程见附录B。 7.2.2 确定评价对象 评价组织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7、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检验机构情况,拟定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单位名册,予以工作布置;同时鼓励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提出参加分类考核评价。 自愿参加分类考核评价的检验机构, 应该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评价组织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7.2.3 组建评价组 评价组织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从专家库选取 2-4 名相关专家,组建评价组,指定评价组长和组员。必要时,可以指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 7.2.4 申报材料受理 检验机构将有关材料和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上报至评价组织机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2.5
8、 网络评价 7.2.5.1 评价组在材料网报截止日期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评价。 7.2.5.2 在评价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终止评价。 7.2.5.3 对缺少信息和证据的,尤其涉及申报条件等强制性要求的,需开具清单,要求检验机构 5 个工作日内补正、完善,否则终止评价。 7.2.6 现场审核 7.2.6.1 网络评价结束后,如有必要,评价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现场审核。 7.2.6.2 评价组根据申报材料和有关要求,拟定需要现场审核的项目、内容。 7.2.6.3 现场审核后,相关数据材料要及时上传网络平台。 7.2.6.4 现场审核应载明与检验机构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的信息,给出评分结果意
9、见。 7.3 总体评价 7.3.1 评价组对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及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7.3.2 评价组织机构召集专家会议,进一步分析讨论总体评分结果和结论性意见。 7.3.3 评价组形成格式规范的评价报告,报评价组织机构。 7.4 审定与通报 7.4.1 评价组织机构收到评价报告后,对评价结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将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有异议的,由评价组织机构组织复核。 7.4.2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质监部门向检验机构通报评价结论,并发布公告。 8 评价结果 8.1 检验机构分类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 类、 类、 类、 类四个类别。 DB34/T 28742
10、017 4 8.2 评价分类的判定 根据检验机构分类考核的评价结果进行分类: 考核评价结果为 95 分以上(含 95 分)的确定为 类检验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为 80 分95 分(含 80 分)的确定为 类检验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为 60 分80 分(含 60 分)的确定为 类检验机构; 得分低于 60 分的检验机构为 类检验机构。 8.3 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 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 类检验机构。 8.3.1 考核评价年度及考核期间检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诚信方面的问题)。 8.3.2 考核评价年度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8.3.3 擅自分包监
11、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的。 8.3.4 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的。 8.3.5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9 评价管理 9.1 评价组织机构应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9.2 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评价情况,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DB34/T 28742017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 表A.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材料 考核方法 一、 基本情况 (11分
12、) 1、资质认定证书中实验室名称和地址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资质认定有效期。 (否决项) 1、资质认定证书; 3、法人证书。 1、资质认定证书中实验室名称、地址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 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2、资质认定范围内标准发生变更时,应有相关批准手续。 (3 分) 变更材料 未及时办理标准变更批准手续的,每一项扣 1 分。 3、有检验标准、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风险监测方案。 (2 分) 1、方案; 2、细则; 3、标准。 无相应方案、细则、标准,或不是最新版本的,扣 2 分。 4、有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记录。 (2 分) 1、培训计划; 2、培训记录
13、。 1、无培训计划,扣 1 分; 2、 无培训实施记录或效果评价的,扣 1 分。 5、检验项目所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在计量检定 (校准) 有效期内。(3 分) 1、 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2、检验原始记录; 3、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的,每一项扣 1 分。 6、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1 分) 评价材料 1、材料不规范,扣 0.5 分; 2、材料不准确,扣 0.5 分。 二、 抽样与 样品管理 (20分) 1、检验报告应有相对应的委托协议书(合同)或抽样单。 (5 分) 1、抽样单; 2、委托协议书(合同); 3、检验报告。 无委托协议书
14、(合同) 或抽样单的,每一项扣 1 分。 2、委托协议书(合同)、抽查任务的抽样单填写的完整性、正确性,并签字齐全。 (10 分) 1、抽样单; 2、委托协议书(合同)。 信息填写不完整的、 内容填写错误的、签字不齐全的(监督抽查时抽样人员至少为 2 人),每一项扣 0.2 分。 3、有样品接收、标识、入库、领用、检验、保存、保留及处置的程序规定,并有相关记录。 (5 分) 1、样品管理程序文件; 2、样品管理记录; 3、现场信息采集。 1、管理体系文件无相关规定的,扣 2 分; 2、 缺少样品管理记录, 每一项扣 1 分; 3、样品管理记录不完整的,每一项扣 0.2 分; 4、承担抽查任务时
15、: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检验结果DB34/T 28742017 6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材料 考核方法 异议期满,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异议期满 3 个月后(有保质期的保留到保质期),保留期限不满足抽查规定的, 每一项扣 0.5 分; 5、如有现场采样信息要求,而无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的,扣 2 分; 6、信息采集不规范的,扣 1 分。三、 检验过程(30分) 1、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实施检验,不得随意增减检验项目。 (10 分) 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实施规范或方案;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委托协议书(合同); 4、标准
16、; 5、检验报告。 增减检验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一项扣 1 分。 2、正确选择适用的检验方法,且按照选定的方法实施检验。 (5 分) 1、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实施规范或方案; 2、检验报告; 3、检验原始记录; 4、 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1、 使用标准不正确的, 每一项扣 1 分; 2、未按标准正确实施检验的,每一项扣 1 分。 3、检验原始记录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以及更改的规范性。 (15 分) 1、检验原始记录; 2、检验报告; 3、 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原始记录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更改不规范的,每一项扣 0.2 分。 四、 检验机构的 质量控制 (9分) 1、能力验证,
17、上级的考核。 (3 分) 1、参加能力验证; 2、考核结果。 1、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情况,扣 0.2 分; 2、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和不满意结果的处理措施,扣 0.2 分;3、上级考核结果出现不满意的,扣 0.2 分; 4、应参加能力验证、上级考核的,而没有参加的,扣 3 分。 2、管理体系及检验设备设施。 (3 分) 1、管理体系; 2、检验设备设施。 1、管理体系不全面的,扣 1 分;2、没有信息化管理的,扣 1 分;3、检验环境、仪器设备等检验能力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口 0.2 分。 3、顾客满意情况。 (3 分) 1、投诉申诉的原始记录; 2、投诉申诉采取相关措施; 1、原始记录信息
18、不正确、不完整、更改不规范的, 每一项扣 0.5 分。2、对申诉投诉无跟踪记录,未采取措施的,每一项扣 0.5 分。 3、社会评价较差的,扣 2 分。 DB34/T 28742017 7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材料 考核方法 五、 检验报告 (25分) 1、出具检验报告的及时性。 (2 分) 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 2、监督抽查实施计划; 3、检验报告; 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委托协议书(合同)。 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的,每一项扣 0.5 分。 2、检验报告的标识唯一性。 (2 分) 1、检验报告; 2、检验业务管理记录。 检验报告缺少唯一性标识的, 或标识不满足唯一性
19、的, 每一项扣 0.5 分。 3、检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 与抽样单/委托协议书 (合同) 、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检验报告有结束标识、签字盖章齐全。 (15 分) 1、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实施规范或方案;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 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4、抽样单; 5、委托协议书(合同); 6、检验原始记录; 7、检验报告。 1、检验报告信息不完整、内容不正确,与抽样单/委托协议书(合同)、原始记录不一致的,每一项扣 0.5 分; 2、判定错误的,每一项扣 5 分;3、无结束标识,签字盖章不齐全的,每一项扣 1 分。 4、 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应当准确、符合有关规定。 (3 分
20、)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管理体系文件; 4、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结论用语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 1 分。 5、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3 分) 1、检验报告; 2、检验原始记录; 3、管理体系文件。 1、管理体系文件无相关规定的,扣 2 分; 2、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每一项扣 0.5 分。 六、 科技创新能力 (5分) 1、 自行研究开发的分析测试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情况,以及这些成果的应用情况; 2、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省级及以上); 3、主持或参与(单位或编写人员排
21、名前 3 位)制定有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4、在国际技术刊物、国内一级学报、 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与产品质量检验相关文章或出版著作; 5、获得发明专利等; 6、获得 CNAS 认可的; 7、 检验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含协会或学会等社会团体)。 1、开发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考核年度内在 2 家以上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推广应用的证明; 2、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证书,并在有效期内;3、考核年度内发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4、考核年度内被 SCI、EI 国际技术刊物、国内一级学报、国内核心期刊收录; 5、发明专利证书; 6、CNAS 认可证明材料; 7、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相关证明材料。 满足一项(1 分); 满足两项(3 分); 满足三项及以上(5 分)。 DB34/T 28742017 8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评价程序 图B.1 评价流程图 _ 上报材料 网络评价 现场审核(必要时)总体评价 审定 确定受理对象 公示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