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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903-2018 陆生野生动物安全收容救护技术规范(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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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30 B 44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9032018 陆生野生动物安全收容救护技术规范 Terrestrial wildlife safety refuge and rescu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2018 - 11 - 12 发布 2018 - 12 - 30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2903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晓刚、徐殿仁、李杰玲、付晓霞、孙伟、

2、卞大伟、秦彩云、李宏、李青梅。DB22/T 29032018 1 陆生野生动物安全收容救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生野生动物安全收容救护的原则、基本条件、程序、处置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陆生野生动物安全收容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2017年1月1日实施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

3、2017年12月1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陆生野生动物 terrestrial wildlife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非原产我国但纳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管理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3.2 安全收容救护 safety refuge and rescue 将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接收到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安全性检查、检疫、治疗和合理安置的活动。 3.

4、3 安全无害化处理 safety harmless treatment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安全处理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它物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切断传播途径,消除其危害的过程。常用方法包括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发酵法等。 4 原则 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 5 基本条件 DB22/T 29032018 2 5.1 安全收容救护 5.1.1 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陆生野生动物安全收容救护单位。 5.1.2 人员 应具有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医学等专业技术和一定野生动物安全保育能力和经验。 5.1.3 场所 宜具备动物医院或诊疗

5、室、动物隔离场馆或隔离笼舍、动物保育场馆或笼舍、康复训练场所和适合陆生野生动物生活的环境等。 5.1.4 设施设备 5.1.4.1 基础设施 安全无害化处理设施。 5.1.4.2 救护设备 应具备专用安全救护车辆、捕捉工具、运输笼箱、应急处理医疗箱、个人防护设备、通信设备等。 5.1.4.3 诊疗设备 应具备手术台、无影灯、X光机、呼吸麻醉机、血细胞分析仪、生化仪、心电监测仪、动态血压记录仪、显微镜、培养箱、离心机等。 5.1.4.4 医疗器械 应具备听诊器、红外线测温仪、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镊、止血钳、骨钳、持针器等。 5.2 常用救护药品 详见表 1。 表1 常用救护药品信息表 药品种类

6、常用药品 皮肤黏膜消毒防腐药品 乙醇、新洁尔灭、醋酸洗必泰、度米芬、碘仿、醋酸、硼酸、双氧 水、高锰酸钾等。 消毒 药品 环境消毒及器具药品 石碳酸、甲苯酚、六氯氛、聚甲醛、戊二醛、菌毒清、百毒杀、氢氧化钠、生石灰、硫酸、 盐酸、漂白粉、优氯净、二氧化氯、过氧乙酸等。 体液补充药品及酸碱平衡调节药品 右旋糖酐 40、右旋糖酐 70、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钾、碳酸氢钠、乳酸钠等。止血药品 肾上腺素色腙、维生素 K 类药品、硫酸鱼精蛋白、酚磺乙胺、氨甲环酸、吸收性明胶海绵、 肝素钠、枸橼酸纳等。 DB22/T 29032018 3 药品种类 常用药品 抗菌消炎药品 青霉素 G、链霉素、诺氟沙星、四环

7、素类、氨苄青霉素、红霉素、土霉素、磺胺类等。 抗病毒药品 阿糖腺苷、无环鸟苷、利巴韦林、盐酸金刚烷胺、吗啉胍等。 解毒药品 依地酸钙钠、二巯丙醇、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钠、青霉胺、去铁胺等。麻醉药品 盐酸普鲁卡因、盐酸利多卡因、盐酸丁卡因、盐酸布比卡因、氟烷、甲氧氟烷、氧化 亚氮、戊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硫喷妥钠、盐酸氯胺酮、司可林等。拟肾上腺素药品 肾上腺素、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等。 6 程序 6.1 信息接收 接到公众或单位求助野生动物安全收容救护电话时 , 值班人员应详细询问求助人或单位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点、动物外部形态特征及健康状况等,或通过求助人发送该动物资料等方法了解更多

8、信息,并做好记录,及时通知安全救护人员。 6.2 收容救护 6.2.1 接收 安全救护人员应根据反馈信息,携带相应的救护工具及时到达现场,向求助人出示工作证后,根据该动物受伤、患病等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安全救护措施,并出具接收凭证,尽快运回单位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6.2.2 隔离 对接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应首先在隔离场所进行安全隔离。 6.2.3 检疫与诊疗 6.2.3.1 放入隔离场所的陆生野生动物,应立即进行安全性检疫、诊断和治疗。 6.2.3.2 发现有疫病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 6.2.4 保育 6.2.4.1 渡过安全隔离期且已

9、治愈的陆生野生动物,应转入保育场所进行安全康复饲养。 6.2.4.2 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 6.2.5 康复训练 体况恢复良好并具备野外生存条件的陆生野生动物, 应在康复训练场所或选择适宜场地进行野外生存能力的康复训练。 DB22/T 29032018 4 7 处置 7.1 活体 7.1.1 放归自然 7.1.1.1 救护人员可电话指导或现场将适宜放归的陆生野生动物,就近安全放归自然。 7.1.1.2 救助后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陆生野生动物,应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统一组织安全放归自然。 7.1.1.3 需要跨省区放归自然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该陆

10、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情况,协调其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实施安全放归。 7.1.1.4 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陆生野生动物,应按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7.2 死体 收容后抢救无效死亡或收容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体,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无害化处理。经安全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陆生野生动物,应按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8 档案管理 8.1 基本要求 8.1.1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 8.1.2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将处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全过程予以记录,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必要时,还应制作全过程音视频记录。 8.2 内容及格式 见附录 A。 DB22/T 29032018 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记录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记录表见表A.1。 表A.1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记录表 动物名称 纲 目科 属 种 送救日期 送 救 单 位(个人) 数量 送 救 动 物 情 况 介 绍 负责人: 年 月 日 救 治 处 理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处 理 结 果 负责人: 年 月 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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