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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法律制度1(竞争消费质量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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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章:市场管理法律制度(6学时)主要内容 6.1 反不正当竞争法 6.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3 产品质量法 6.4 证券法 6.5 票据法 6.6 保险法 6.7 案例讨论6.0 概 述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市场管理:是指国家对商品流通过程中交换主体及其交换行为进行规范、监督的活动。 市场主体管理关系 商品交易管理关系 竞争管理关系 吴宏伟主编,市场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P12-18概 述 市场规则: 平等规则 自愿规则 公平规则 等价有偿规则 诚实信用规则 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规则 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则 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则

2、禁止破坏国家计划规则吴宏伟主编,市场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P12-18我国市场管理的情况 计划经济:排斥市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国务院 私人企业登记程序, 1991.7.20,国家工商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3.22,人大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9.11,国务院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1990.2.1,国家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

3、93.9.2,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人大6.1 反不正当竞争法6.1.1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是我国建立建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对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6.1.2 竞 争 竞争是指市场经济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为着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排斥同类经济行为主体的相同行为的表现。 经济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因主要有二个: 第一是为自身的物质利益、经济利润所驱

4、动 第二是担心自己已有的物质利益被市场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所排挤和瓜分。 竞争对于企业家来说就是战场,是一场你死我活的经济“战争”,利润则是竞争所追求的最终目的。 竞争有公平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之分。或者称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1)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指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主体遵循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的竞争行为。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因各国政治、法律、经济、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各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自愿原则: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来表示自己的意愿。经营者是否从事市场交易,只能是

5、他们自身的一种选择,是他们内在意愿形诸于外的一种表现。任何一方的经营者都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进行违背经营者意愿的交易。 平等原则: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公平原则: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市场交易中要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诚实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损人利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除遵循这些原则外,还要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 不正当竞争1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产生于十九世纪,与此相近的概念还有不公正

6、交易、不公平交易、限制性商业行为等。在国外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有关的法学著述中,不正当竞争是与商品交易中的诚实信用、竞争关系中的自由公平紧密相连的范围广泛的概念。 如巴黎公约规定,不正当竞争由“任何违反诚实的惯例的竞争行为所构成。”大多数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国家在规定一般原则时都采取了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包括“诚实贸易惯例”(比利时和卢森堡)、“良好信誉原则”!(西班牙和瑞士)、“良好道德”(德国、希腊和波兰)。在没有专门法律的国家里,则由法院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类似违反“诚实和公平交易原则”或者“市场道德”的定义(美国)。不正当竞争2 可以说几乎所有与诚实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相悖的行为都可

7、以被纳入该概念的范畴。因而尽管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尽管“诚实”、“公平”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里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定义本身并无多大变化。时至今日,不正当竞争概念在现代立法中被用来泛指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不正当竞争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欺诈、虚伪表示、诋毁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断进行竞争的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卡特尔等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容。(2) 不正当竞争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

8、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6.1.3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有的称之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被认为是市场机能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只有保证一种公平的竞争秩序,才能使资源得到最优的组合和合理配置,市场也才能给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只要存在竞争,也就存在不正当竞争,这已为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不正当竞争客观上必然引起资源背离价值规律和不合理流向,使市场机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并最终导致其萎缩和丧失。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其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如何,都把竞争制度作为规范本国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法

9、律规定来制止不正当竞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美国1890年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危害的法案,即谢尔曼反托拉斯法。6.1.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有多种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有:(1)伪造或冒用行为(2)用特权限定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宣传行为(5)倾销行为(6)搭售行为(7)巨奖销售行为(8)抵毁他人信誉行为(9)串标行为(10)假冒注册商标行为(11)假冒专利行为(1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伪造或冒用行为 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昌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

10、的虚假表示。应该说法律要求经营者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不允许有任何的欺骗,让消费者有足够的机会去选择适当的物品。而有些经营者在其生产的未达到有关质量标准或未经认定机关认定的产品上昌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以此吸引顾客,与同类产品竞争,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欺骗了消费者。伪造或者冒用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两条:伪造或者冒用的必须是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伪造产地;由于上述伪造或冒用行为,使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误认为是经过了某种质量认证,或该商品产于某地。 (2)用特权限定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类型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

11、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以上几个方面都是滥用对市场的某种特权而限定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购商品的权利,获取特权利益或者因此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用特权限定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的特点 因国家行政授权而在某一行业有一定的特殊经营权,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授权的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种限定可以是明示

12、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来说,还可能存在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行为和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正常流通行为。这种限定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某部门发布决定、命令,明令禁止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采用不正当抬价或压价等手段变相阻碍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附加不平等竞争条件,提高本地产品的竞争能力,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竞争;不允许本地资金正常流向外地,造成地区间资金相互拖欠;通过设立关卡,增加报验、检验环节等限制外地产品进入等。限定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公平竞争。这是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经济危

13、害性。(3)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这是一种不公平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但法律却允许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可以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那么贿赂与折扣或佣金的区别是什么呢? 从法律上看,最根本的区别是折扣或佣金的给受双方是否如实入帐。若帐外暗给则为行贿,若帐外暗收则为受贿。即经营者双方将给予或接受的佣金或折扣如实入帐,作为企业的支出或收入则是合法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 是发生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其他手段可以随着经济发展的过程而变化,如提供出国考查、旅游、色情服务等。 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以及不正当地

14、开拓市场,损害了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经营者若送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只要是公开的并如实入帐,则不为行贿;经营者接受折扣、佣金,只要是公开的并如实入帐,也就不应认定为受贿。(4)虚假宣传行为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市场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替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行虚假的广告。广告的职能在于通过一定的宣传媒介,向用户和消费者介绍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存在,诱发人们的需求欲望并产生商业交易的行为,以达到传播商品信息、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的目的。这就要求广告的内容必须真

15、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因此商品的经营者及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发行者都不得作虚假的宣传。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 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本身及广告代理业务经营者; 行为者利用夸大其辞,语意模糊的语言通过公开媒介向社会失实地介绍其产品;这种失实介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这样做明明知道或根据其职业能力应该知道此宣传是失实的,但仍这样宣传; 这种宣传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行为的目的和结果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间接地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例如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良;对已失效的产品谎称刚刚出厂等等。 (5) 倾

16、销行为 此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于经营者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亏损性经营,这种异常的价格选择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因为低于价格销售的商品通常是其竞争对手赖以生存的同类商品。表面上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方法对消费者似乎是很有利的,但这只是短期的和暂时的,因为行为人在取得客户、排挤了竞争对手之后,就会任意提高价格,补偿原来的损失。实施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通常是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他们具有资金雄厚、品种繁多、产量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和经营风险小等优势,只所以这样做,乃是为了取得一种垄断市场地位,以获取高额利润。倾销行为的特

17、点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受到各国法律限制的;这种异常价格销售商品,其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为以后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作基础;经营者因特殊情况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降价,以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不能认为是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搭售行为 即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行为在国际贸易中也被认为是受限制的商业惯例。 经营者搭售的商品,购买者并不需要,从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或购买者需要但并不愿意从这个经营者手里购买,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另外经营者附加的其

18、他不合理条件,购买者不愿意接受,但迫于无奈又不得不接受。 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措施,受害人可以请求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仃止违法行为,退回所搭售的商品,取消不合理的条件。(7)巨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设立巨奖销售,利用消费者的盲目性和投机心理促销产品或推销积压产品,来坑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造不公平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以下三种有奖销售行为进行限制: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这种欺骗方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谎称有奖,即只是假借有奖的说法来诱惑消费者进行购买,而所谓的奖品是根本不存在的;另一种是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即中奖人员是经营者事先

19、安排好的,所谓内定人员包括经营者的内部工作人员、亲属、朋友以及其他所有与经营者有领导关系、业务关系的人员。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即经营者以有奖销售作幌子,来推销质量次、价格高的商品或经营者积压滞销的商品,其目的是坑害消费者。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所谓抽奖式有奖销售,是相对于赠送礼品式有奖销售而言的。它通过抽签、摇奖或其他偶然性方式决定顾客是否中奖,中奖概率极低,但奖金数额过大,对侥幸发财顾客的吸引力很大,且只有资金雄厚的企业才有可能这样做,对小企业是不公平的。对奖金金额予以限制,也可以使企业把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放在改善经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上。也可以使消费者

20、减少为奖金而盲目购物的欲望。(8)抵毁他人信誉的行为 经营者以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抬高自己,贬低对手,模糊消费者视线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在于: 行为人进行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出于不正当的商业竞争; 行为人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不论是捏造谣言的一方还是跟着散布摇言的第三方,都是违法的; 抵毁所指向的是特定的竞争对手,甚至有时可以不标明攻击的企业名称,但公众通过其陈述就能轻易知晓所指的是何人,此时也构成抵毁行为; 足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产品声誉。所谓“足以损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而不考虑受害方的商业信誉

21、或商品信誉是否真正受到实际损害。 (9)串标行为 又被称为不正当的卡特尔行为。即: 在投标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串通其他投标者,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损害招标者或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10)假冒注册商标行为1 指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其他类似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与其他经营者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造成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而不管是否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购。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违反我国商标法的行为,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但两者保护的范围是有区别的。我国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商品分为34类,服务

22、分为8类,计42类。如果经营者在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可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又可依商标法追究法律责任。当然二者的处罚是相同的。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2 但是,经营者在非同种、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时,商标法是允许的(当然,驰名商标例外) 例如灰狗牌油漆既使与灰狗牌鞋油的注册商标相同,也不构成侵权。这种情况下,既使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购时,商标法也无能为力,只能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该注册商标。 又如在商品分类表上,茅台酒在第34类,矿泉水属第33类,二者既不同类,又非类似的两个商品,如果经营者将“茅台”二字当作

23、矿泉水的商标,就容易让公众误解为该矿泉水为茅台酒厂酿制茅台酒所用的水。对其他矿泉水生产厂家来说,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止(当然根据修改后商标法,作为驰名商标的茅台酒也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11)假冒专利行为一般来讲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即是假冒专利行为。不正当的经营者擅自制造、销售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擅自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擅自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会导致混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品的外观,包括外包装、装璜等,由专利法调整,新颖的外观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法予以保护,他人不得冒用。未申请外观设计的或申请

24、了而未获得批准的,专利法不予保护,他人可以随意仿制。外观设计专利权届满后,专利权丧失,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自由仿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二)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是对知名商品的特别保护。如果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璜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被他人擅自使用且引起公众的混淆,这时专利法就管不了,只有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专利的行为适用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点:被仿冒的商品是为公众所悉知的商品;被仿冒的包装、

25、装璜是该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璜;已导致公众的混淆,将仿冒的商品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所谓知名商品,现在看起来当时的定义有些模糊,有驰名商标的意义,但又不是驰名商标,现在看来应该更多的是各地的有名商标,而非驰名商标。 (1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商业秘密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研究,开发或总结经验得出的,也可以是通过合法的继承、接受转让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通过经营者的使用,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商业秘密具有不

26、为公众所知的秘密性,权利人通过有效的保密措施来维系其价值。因而其价值可能因保密好而存续上百年(如可口可乐的秘密配方),也可能因泄密而瞬息贬值或消失,给权利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商业秘密因没有象知识产权即样的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而难以保护,但又不能不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追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

27、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禁止违反合同约定而泄露商业秘密。雇员在受雇期间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竞争者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引诱雇员泄露商业秘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挖墙角”,引诱雇员带走商业秘密,都是不当的竞争行为。问题:雇员是否必然负有保密义务,还是要必须有保密合同? 6.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6.2.2

28、消费者英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区别于制造商(商品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出售商品者)而言的,它包括购买、使用、维护各类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个人。国际标准化组织政策委员会1978年5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消费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通过的消费者保护宪章:消费者是使商品和服务供个人使用的那些合法的人。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保护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也有人认为:是公民和法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而关于生产消费没有纳入该法。问题:这里的

29、消费者与市场营销里的消费者有何不同?购买商品的主体是否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如团体、单位)?6.2.3 消费者问题 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的问题。 一个是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受到损害,如商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服务机构的营业设施和服务设施不安全等造成; 二是消费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主要是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消费者购入后产品的使用价值难于发挥; 另外,还有乱涨物价、短斤少两、强制塔售、以及虚假广告等。6.2.4 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 人身、财产安全权 知悉真实情况权:价格、产地、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等 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权:购买与否、接受服务与否

30、等 公平交易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请求获得赔偿 结社权: 获得消费知识权 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监督权6.2.5 消费者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13条2款: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主要是权利,这是唯一规定的义务。6.2.6 经营者义务的基本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31、的义务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6.2.7 侵权行为的构成 是经营者单方面实施的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观上既可以由过错构成,又可以由无过错构成6.2.8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或包装瑕疵 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利的 违法法律规定或违法与消费者约定义务的6.2.9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6.3 产品质量法6.3.0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9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

32、国产品质量法。 目的在于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正当竞争。6.3.1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质量术语中,对产品质量的定义为:产品和服务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定义: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 明示要求:指以合同、产品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或其他明确的方式表明的要求 隐含要求:指虽未明示,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的基本功能期望等依据做出判断的要求6.3.2 产品质量宏观管理的基本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标准

33、化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奖惩制度 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6.3.3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等 遵守质量表示制度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常说的三有) 表明产品的规格、等级等 限期使用的产品,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使用不当易于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不得为法律禁止的实施的行为6.3.4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 采取措施,保持产品的销售质量 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6.3.4 违反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基本准则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是否有责任;受害人负举证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或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举证责任转移)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条件产品有缺陷有损害事实存在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休息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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