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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之证券票据保险法.ppt

上传人:晚风1 文档编号:5663645 上传时间:2022-06-02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3.2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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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证券法6.4.1 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是规定证券的种类及其在一级市场的发行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证券法:包括票据法和投资证券法在内的现代证券法; 狭义的证券法:指某一特定的证券法律规范,即以特定范围的有价证券为调整对象的证券法律规范。我们的内容限于此。 专门法的形式: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我国的证券法; 非专门法: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对股票债券加以规范。我国的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4.2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

3、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少证券风险对其他行业的影响 98年证券法明确要求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而2005年修正的证券法对此已经有所突破。 因为国际金融环境,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交叉和融合已成为当前各国金融发展的趋势。 我国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而且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参与证券市场,银行资金通过基金公司等形式已“间接入市”。 但是在力推混业经营的同时,我们应当考虑的是,中国金融机构是否已经具备抗御风

4、险的机制?混业经营的条件和时机是否已经成熟?贸然推行混业经营,如有不慎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证券法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预留了将来实行混业经营的可能性,这一规定比较符合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统一监管的原则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原则6.4.3 证券种类 广义的有价证券 商品证券:对商品具有领取权的证券,如提货单、货运单、栈单(货栈收受托存货物时发给货主的凭证。一般载有托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货主凭栈单可向货栈提取托存货物。)等 货币证券:对货币具有索取权的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等 资本证券:表明资本所有权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狭义的有价证券仅指资本债券,即具有一定票面

5、金额、代表资本的所有权和债权,并据此获得一定收益的凭证。6.4.4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 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98年仅限于此)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 (1)股票-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2)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

6、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 (3)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主要指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等 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 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 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 中央政府发行的称中央政府债券(国家

7、公债),地方政府发行的称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公债)。 美国联邦政府发行的各种债券,包括国库(treasurybills)、国库本票(treasurynotes)和联邦政府公债(treasurybonds)。 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 (3)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主要指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政府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等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 (3)国务

8、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主要指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政府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等 证券衍生品种:按照1994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衍生证券风险管理指导条文的定义,衍生工具(亦称衍生证券)是一种金融合约,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换(亦称掉期、互换)合约以及期权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作为基础标的物的资产或指数。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证券衍生品种远期合约-远期合约是一种特别简单的衍生工具。它是一种在确定的将来时间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通常是在两个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其公司客户之间签署该合约。它不在规范的交易所内交易。期货合约-像远期合约一样,期货合约是两个对手之间签订的一种在确定

9、的将来时间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与远期合约不同,期货合约通常在规定的交易所内交易。为了使交易顺利进行,交易所详细规定了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由于期货合约的双方不一定相识,交易所同时也向双方提供该期货合约的承兑保证。期换合约-期换亦称掉期、互换,是指合约双方在未来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互换现金流的一种协议。它可以把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现金流转换成为公司所需要的形态。目前,期换合约基本上是以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按互换的对象不同,最常见的期换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另外还有商品互换、资本互换等。期权合约-期权合约是关于在将来一定时间以一定价格买卖特定商品的权利的合约。期权的标的资产包括:股票

10、、股票指数、外汇、债务工具、商品和期货合约。期权有两种基本类型,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亦称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为满足顾客的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创性地设计了许多非标准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利率上限合约、零息票债券 、指数化外汇期权票据 、范围远期合约等。6.4.5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

11、 则 6.4.6 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内幕人员所知悉。 重大事件如公司的经营方针、范围发生大的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要合同,违约情况,重大损失,董事长或重要人事变动,合并解散破产申请,诉讼等; 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等;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收购方案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制造市场假象,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 法律特点 手段非法即不正当 实质是

12、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主要形式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禁止的交易行为 (3)欺诈客户行为 (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5)禁止的其他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

13、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6.4.7 证券法法律责任 定义:证券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国家、法人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证券法法律责任内容 (1)上市公司公开说明书的责任-核心是信息披露 具有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隐匿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过错 (2)内幕交易人员责任 (3)证券经营机构责任:承销、代理等 (4)其他相关主体 注册会计 师证券律师 其他: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6.4.8 修正后的

14、证券法特点 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 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

15、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正后的证券法特点 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从学理角度考虑,证券的种类则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 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做空”机制有望形成 按照98年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交易”。 与现货交易相比较,证券信用交易具有促进证券的流通性和可变现性,促进证券形成合理公正的价格等等自身的优越性。 因此,我国业界建议证券交易除

16、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新证券法这一调整为实施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预留了法律空间。 6.5 票据法6.5.1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定义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于见票时或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 广义的票据: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如发票、提单、汇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只限于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票据,即票据法所称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6.5.2 我国票据立法发展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并于1989年4月1日施行,是新中国首次全面推行票据结算。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人大常委

17、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第一次进行修正。 另:20世纪30年代,国际上出台了著名的日内瓦公约,是以法国和德国票据法合二而一;而英国、美国没有加入,形成英美法系的票据制度。1988年联合国公布国际汇票及国际本票公约草案,供会员国签字或接受。该公约是在折中世界两大票据法系异同的基础上兼顾国际金融业的惯例而成稿的,不仅在美式保证及日內瓦式保证之外引进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执票

18、人不因票据的丧失而影响其权利的行使,并为使汇票、本票成为跨国商业交易的支付工具,还就付款方式、利息制定等做了详细的规定。自1989年以后,美、俄、加等国相继签字或表示接受,其中美国还比照公约两度修正自己的统一商法典第3条(即票据法)。6.5.3 票据的法律特征 是设权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因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是无因证券: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票据权利即告成立,票据义务随之产生,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不问票据设立的原因。 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法定的方式,才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果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有欠缺,除票据法另有规定外,票据无效。 是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

19、义所决定,不得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任何理由,改变票据的效力。 是债权证券:票据债权人占有票据即可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要求给付票据上载明的金额。 是金钱证券:票据以金钱为给付标的,因此票据能够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 是流通证券:票据到期前,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自由转让其权利。6.5.4 票据的权利 定义: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票据的主债务人,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本票发票人及其保证人;支票付款人。追索权或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后,向应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人行使的权利

20、。追索权是票据的第二次请求权,只有在票据权利的第一次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即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方可行使。追索权行使的对象包括发票人、背书人、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等。6.5.5 票据抗辩 定义: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有 物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抗特点持票人的抗辩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盗窃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

21、得票据,或明知有前项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6.5.6 票据的伪造、变造及丧失 票据的伪造: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前者是票据本身的伪造,后者是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无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 票据变造对票据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即各票据关系人按其在票据上签章的时间确定其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的,按变造前的票据文义负责,变造后签章的按变造后的文义负责。无法辨认前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指票

22、据的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的丧失即票据的灭失和相对的丧失即遗失、被盗等。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个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5.7 票据权利的消灭 因付款而消灭 时效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

23、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6.5.8 汇 票(1)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定义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种类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一般汇票(三个当事人分别为不同的人);变式汇票(有两人为同一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同一人时叫己汇票同一人时叫对己汇票同一人时叫付受汇票(2)出 票 出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

24、人的票据行为。 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 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出票法律效力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汇票的格式 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记则发生法律效力,不记载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出票地、付款地、付款日期(如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项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背 书 定义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法律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背书人以

25、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的被背书人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及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原则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种类 转让背书:记名背书(有被背书人名称);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附条件背书(我国法律不允许);部分背书(我国法律不允许) ;禁止转让背书(对后手的背书转让不再负责)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被背书人为收款人);设质背书(以汇

26、票作质押)(4)承 兑 概念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的第4日为承兑日期。 种类 一般承兑或称单纯承兑 附条件承兑(我国票据法不允许) 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提示承兑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各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

27、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5)保 证 概念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种类 一般保证;附条件保证(票据法不允许,即使附条件也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 单独保证;共同保证(连带责任) 法律效力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格式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未在票

28、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 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此项未记载时: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 票人未被保证人)保证日期(此项未记载时: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问题:为什么不能有按份共同保证?(6)付 款 概念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原则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

29、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汇票金额是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7)追索权 概念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

30、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必须满足的要件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拒绝证明是用以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书面文件。 持票人提示 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拒绝证明的代替有以下几种原因: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31、法文件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6.5.9 本 票 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指本票为银行本票。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的格式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2、;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6.5.10 支 票 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有三种,即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能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只能分别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 格式支票上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

33、,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出票原则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5.11 其 他 本票、支票的其他方面适用于汇票的有关规定休息一下吧!6.6 保险法 保险的定义 集中分散资金,补偿因

34、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 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修正的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附合合同(合同条款事先拟定的,当事人只能表示接受而签订) 射幸合同 非要式合同 最大诚心合同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付出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可能因此而获得数十倍得利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得。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是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的利益或遭受的损失的一种协议。是一种碰运气或者说是机会性的合同。在射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所购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 博彩/赌博合同也是如此。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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