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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节税新理念新工具新方法及营改应对策略.pptx

上传人:晚风1 文档编号:5669138 上传时间:2022-06-06 格式:PPTX 页数:282 大小:609.9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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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企业节税新理念、新工具、新方法及营改增过渡期间的应对策略主讲人:中国财税培训师,博士后肖太寿 第一讲 建筑企业节税的“三大”新理念理念一:事前做好税务规划 用足用购国家税收政策是最好的税收规划; 税收规划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进行; 税务规划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理念一:事前做好税务规划 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三含义:一是正确理解并运用国家和国际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理解不当必须导致运用不当而使企业多交了不应该交的税;或者使企业少交了应该缴纳的税收从而产生未来税务稽查的风险。理念一:事前做好税务规划 二是知道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到当地税务主管当局办理有关的备案手续。税收优惠政策是

2、国家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的一种税收照顾,如果能够充分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身就是最好的纳税筹划。为此,企业为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理念一:事前做好税务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案例分析:某投资企业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理解政策而多交税的分析 某投资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对土地开

3、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投资。该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负责当地一片区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并与政府成立的一投资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开发范围包括对项目地块及该区域之上的全部附着物和地上物、案例分析:某投资企业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理解政策而多交税的分析 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地块范围内所需配套的水、电、排污、燃气、通信等市政管网及区域道路,相应土地的“七通一平”,与项目相关的河道防洪堤、河道清淤、两岸绿化等工程。土地达到挂牌出让条件后,由政府进行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应纳基金及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净收益,双方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案例分析:某投

4、资企业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理解政策而多交税的分析 投资公司在开发土地过程中,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橡胶坝工程、路网工程,两项工程均按照招投标手续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并取得相应建筑业发票,建筑企业已按照发票缴纳了相应税款。 投资公司在核算过程中,对橡胶坝工程和路网工程根据工程预算成本按照“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219万元;对分得的投资收益,按照“服务业代理”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9万元。 案例分析:某投资企业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理解政策而多交税的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纳税

5、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案例分析:某投资企业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理解政策而多交税的分析 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案例分

6、析:某投资企业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理解政策而多交税的分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规定,对于橡胶坝工程和路网工程,公司并没有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这部分营业税应由建筑企业缴纳。 另外,公司按照比例分得的投资收益,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公司两项业务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08万元(219+89)。案例分析:某园林绿化企业签定合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节税的分析 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

7、,其中养护劳务收入中提供的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请问应该如何签订合同使该企业的税负最低?案例分析:某园林绿化企业签定合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节税的分析 第一种签订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约定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 第二种签订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约定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50万元,提供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案例分析:某园林绿化企业签定合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节税的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

8、“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案例分析:某园林绿化企业签定合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节税的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案例分析:某园林绿化企业签定合同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节税的分析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则应纳营业税=7503%+1005%=27.5(万元)。第二种核桃签订技巧:则应纳营业

9、税=7503%+(100-50)5%=25(万元)。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节约营业税2.5万元。理念一:事前做好税务规划 三是知道国家税收政策的时效性,能清楚了解哪些政策失效,哪些政策有效。如果纳筹划方案不能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那么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纳税筹划的难度,甚至失败。因此,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将会带来筹划风险。理念二:事中控制业务流程中的涉税风险 杜绝企业老总的四大涉税误区; 企业税收风险隐藏于业务流程之中; 税不是账做出来的,而是业务做出来的。理念二:事中控制业务流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杜绝企业老总的四大涉税误区在企业运作管理中存在着

10、以下四大涉税误区,如果不杜绝这四大涉税误区,将会给企业增加许多税收成本。 误区一:通过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就可以解决企业的税务问题。 误区二:企业的财务人员自己可以处理好涉税问题。 误区三:请税务代理就一定可以少缴税。 误区四:企业自己就可以把握节税的机会。理念二:事中控制业务流程中的涉税风险 二、企业税收风险隐藏于业务流程之中 企业税收风险主要产生于三大环节:一是老板决策产生的税收风险,二是业务部门做业务产生的税收风险,三是财务核算与缴税产生的税收风险。因此,企业要规避税收风险,就必须从三方面来入手:一是老板决策不能忽略税收风险;二是业务部门做业务要重视税收风险;三是规范财务核算与缴税。 案例

11、:某建筑公司老板决策忽略税收风险的税收成本分析 (1)案情介绍: 2013年,江苏南京市某家建筑企业为了解决办公问题,该企业的老板作出如下决策:决定购买写字楼做办公场所,但由于企业资金紧张,老板就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的建设银行以按揭的方式购买1000万元的写字楼。写字楼免费给公司办公使用,老板让财务部门,将写字楼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4.17万元,还款全部由企业资金支付。案例:某建筑公司老板决策忽略税收风险的税收成本分析 (2)忽略税收风险导致的税收成本分析 2014年3月,该地税务局稽查后认定:该房产是老板个人资产,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因此不能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不能够在税前扣除,

12、要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补缴25%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截止到税务稽查局进入企业稽查时,共税前扣除该写字楼的累计折旧62.55万元(计提折旧15个月)。即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15.6375万元(62.5525%),滞纳金3.518万元,罚款一倍15.6375万元。案例:某建筑公司老板决策忽略税收风险的税收成本分析 (2)忽略税收风险导致的税收成本分析 企业所还的银行按揭款,由于不是企业所贷的款项,属于企业替老板个人还款,实质上是老板向企业借款购买写字楼登记产权于老板个人名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向企业

13、借款,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00万20%=200万元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45万元,罚款一倍200万元。案例:某建筑公司老板决策忽略税收风险的税收成本分析 (2)忽略税收风险导致的税收成本分析 由于写字楼免费给公司所用,按照市场公允租金价格进行调整,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的租金总共是30万元,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及附加为305.5%=1.65万元,滞纳金0.3712万元,罚款一倍1.65万元。同时补缴房产税3012%=3.6万元,滞纳金0.81万元,罚款一倍3.6万元

14、。 该企业把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等三项税收成本加起来共承担:15.6375+3.518+15.6375+200+45+200+1.65+0.3712+1.65+3.6+0.81+3.6=491.4742(万元)。案例:某建筑公司老板决策忽略税收风险的税收成本分析 (3)分析结论 通过本案例可以发现,老板的决策实际就是决策业务过程,也是产生税的过程。因此,老板决策也需要加强税收风险意识,不仅要重视经营过程,还要重视税收问题。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账务处理不规范,纳税风险随处见; 纳税风险因纳税申报时间的不同而不同。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1、营业税纳税

15、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二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三是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不满足“同时具备”,则不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理念三:事后控

16、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十八、问:

17、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法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2、建造合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总结 现实中,建安企业对营业税确认时间存在以下严重的思想误区:开具发票时才缴税。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工程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

18、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这些思想误区使建造合同的营业税确认时间与税法的规定严重不符,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应引起高度的重视。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基于以上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具体纳税时间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

19、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第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第三,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第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第五,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对工程没有结算,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也就没有取

20、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所以,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税收上不应当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实现。案例分析 2013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 2013年 2月开工,将在 2014年 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 8000000元。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 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 3000000元,已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 4000000元。假定营业税率3%,不考虑其他税费。案例分析1、发生成本时 5000000元借:工程施工 5000000 贷:应付职

21、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2、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 4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案例分析3、缴纳税款 120000元借: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4、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5000000/800000010000000=6250000元毛利=6250000-5000000=1250000元计提营业税 =62500000.03=187500元案例分析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工程施工毛利1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5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5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

22、87500(注意:187500-120000=67500元的营业税应该以后与建设方结算时再缴纳,有的税务局提出要缴纳营业税是不对的,因为因为营业税是以结算为主的。)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2、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1)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2、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2)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23、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3)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4)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

24、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5)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下面以建造企业为例,说明提供劳务跨12月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25、时间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总结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可以总结以下三方面: 第一,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即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企业都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

26、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 -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建造合同的结果虽然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也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处理上有差异)。理念三:事后控制账务处理和

27、纳税申报的涉税风险 第二,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第三,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处理的分析 2013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 2013年 2月开工,将在 2014年 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 8000000元。截至2013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 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 3000000元,已结算工程价款4000000元

28、,实际收到2500000元。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处理的分析 2013年 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 2013年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处理的分析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2013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62.5%(50000008000000),应确认收入6250000元(100000

29、0062.5%)、成本5000000元(800000062.5%)。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4000000元,应缴营业税 120000元(40000003%)。 2013年,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 1130000元(62500005000000120000)。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处理的分析2、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2013年12月31日,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时,甲公司只

30、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2500000元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5000000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处理的分析(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借:工程施工 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2)结算工程价款时借:应收账款 4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处理的分析(3)收到工程价款时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应收账款 2500000(4)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2

31、500000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处理的分析(5)计提营业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6)缴纳营业税款120000元时借: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13年,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2620000元(25000005000000120000)。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及处理的分析3、差异分析: 2013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2620000元,税务上确认所得 113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375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13年企业

32、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0000元。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37500元(375000025%)。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937500 第二讲 建筑安装企业节税的二大工具及纳税筹划技巧一、降低税负的源头:合同签订环节和制度制定环节 企业税收的三大环节:产生环节、核算环节和交纳环节一、降低税负的源头:合同签订环节和制度制定环节 从以上图所示的含义来看,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一是企业的税收不是财务部做账做出来的,而是企业业务部门在做业务时做出来的; 二是合同、业务流程与税收的关系是: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

33、决定税收,合同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关键和根本性作用。 因此,企业必须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在控制税收成本的重要意义,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必须正确签订合同。一、降低税负的源头:合同签订环节和制度制定环节 企业的税收产生环节在于业务过程中,而业务过程往往是由经济合同的签定决定的。即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因此,企业税务管理要从经济合同的签定入手,也就是说,企业税收成本的控制和降低要从经济合同的签定开始,经济合同的签定环节是企业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的源头所在。案例:土地投标合同中没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而多缴纳税收的分析 1、案情介绍 2

34、010年11月,安徽阜阳市某一家建筑企业通过“招、挂、拍”程序,耗资2亿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由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2010年的土地储备指标全卖完了,为了实现2010年的财政收入的目标,当地政府只好把2011年的土地指标预先放到2010年来销售,也就是说,当地政府即土地储备中心与该建筑企业签订的土地销售合同,卖的是2010年的土地指标,而不是真正的土地实物,结果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没有写清楚,也不好写,只好不写土地交付的使用时间。案例:土地投标合同中没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而多缴纳税收的分析 建筑企业从土地储备中心索取的一张2亿的发票,在财务上的账务处理是:借:无行资产土地,贷:银行

35、存款。由于没有具体的土地,只好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直到2011年12月份才把土地交给建筑企业使用,该建筑企业直到2012年3月份才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案例:土地投标合同中没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而多缴纳税收的分析 2012年5月份,当地的税务稽查局抽到该建筑企业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该建筑企业2010年11月份买的该土地,没有缴纳土地使用税,要求该建筑企业进行补缴2010年12月份以来的土地使用税,并要求罚款并缴纳滞纳金,该建筑企业的老板和财务经理百思不得其解,请问当地税务稽查局的认定结论是否正确。案例:土地投标合同中没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而多缴纳税收的分析 2、涉税风险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

36、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于此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土地交付时间,则会引起多交土地使用税的风险。案例:土地投标合同中没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而多缴纳税收的分析 2、涉税风险分析 至于本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在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没有写明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本房地产企业必须从2010年签订合同的时间11月的次

37、月12月开始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案例:土地投标合同中没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而多缴纳税收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土地投标合同中没注明

38、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而多缴纳税收的分析如果该房地产公司在2011年11月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就能够考虑到当地土地储备中心无法交付土地的客观实践情况,在当时的土地转让合同中写清楚预计政府能够提供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假使为2012年4月,则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该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为2012年5月份,就可以规避当地税务稽查局作出的以上补税、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因此,要税务筹划没风险,必须要从合同签订入手。案例分析:某企业签订等价交换合同享受免征契税的分析(1)案情介绍 甲公司有一块土地价值3000万元拟出售给乙方公司,然后从乙公司购买其另外一

39、块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假设缴纳契税的税率为4, 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土地销售与另一份土地购买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都为300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契税最低。案例分析:某企业签订等价交换合同享受免征契税的分析(2)筹划前的契税成本 甲公司应缴纳契税=30004=120(万元),乙公司也应缴纳契税=30004=120(万元)。 (3)纳税筹划方案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改变合同定立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合同约定以3000万元的价格等价交换双方土地。案例分析:某企业签订等价交换合同享受免征契税的分析(4) 筹划后的契税成

40、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免征契税120万元,即可以节省120万元契税。二、合同节税技巧一:出租人转嫁税费给承租人租赁合同必签税前租金节税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的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

41、了企业所得税三、签订合同时,应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国家对每一个行业都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和用足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提前到合同签订环节。 因为,有些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体现在合同签订环节,才能够真正得到应用。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签定合同时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分析 甲公司为某大型建筑安装国有企业,发展良好,准备扩大经营规模。乙公司为同一市区的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经评估,乙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3000万元)。经过研究,甲公司认为只有乙公司的房产为企业所需,该房产的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市场

42、评估价为1200万元。请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签定合同时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分析筹划方案一:甲公司以现金1200万元直接购买乙公司的房产,乙公司宣布破产。 涉税分析: 方案一属于资产买卖行为。按规定,乙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税金为: (1)营业税60万元(12005); (2)城建税4.2万元(607); (3)教育费附加1.8万元(603); (4)企业所得税33.5万元(1200-1000-60-4.2-1.8)25。 乙公司税金总计为:99.5元(60+4.2+1.8+ 33.5 ),所取得的转让收益为100.5万元(1200-1000- 99.5 )。 案

43、例分析:某建筑企业签定合同时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分析筹划方案二:甲公司整体购买乙公司,乙公司注销,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全部3000万元债务,即乙公司的所有资产、负责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甲公司名下。 涉税分析: 方案二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吸收合并,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签定合同时

44、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分析筹划方案二:甲公司整体购买乙公司,并承担乙公司全部3000万元债务,即乙公司的所有资产、负责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甲公司名下。 涉税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小于或等于负债的情况下,合并企业如果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合并,不被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案例中乙公司资产2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乙公司既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常有利。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签定合同时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分析 筹划方案三:乙公司以房产

45、评估价1200万元注册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丙,同时由丙公司承担乙公司1200万元的债务。然后甲公司直接购买丙公司,同时宣布乙公司破产。 涉税分析: 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吸收合并,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因此,丙公司不缴纳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签定合同时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分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乙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财

46、产转让所得200万元(1200100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6.5万元(20025)。对于丙公司而言,由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价确认成本,显然丙公司的计税成本为1200万元,财产转让所得为0,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签定合同时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分析筹划评价: 1、方案一中,甲公司虽然不需要购买乙公司的其他资产,也不需要承担对方债务,但短时间筹措1200万元现金比较困难,而且会影响企业的现金周转。 2、方案二中,对于甲公司而言,要购买乙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且很大一部分属于无用资产,还要承担乙公司的全部债务,从经济核算和企业运转的角度来看

47、都是没有必要的。 3、方案三中,甲公司能够获取更大的利益,既可以购得自己所需要的房产,又无须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同时,该方案对于乙公司和丙公司来讲也是相对有利、可以接受的。 因此,因以方案三作为最优方案。 案例: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

48、营业税。 案例: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 案例: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在实践中,施工

49、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6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40万的材料发票和6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案例: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50、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案例: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 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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