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pt

上传人:晚风1 文档编号:5669516 上传时间:2022-06-06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26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亲,该文档总共4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l发布:国务院l公布时间:2003年11月24日l实施时间:2004年2月1日l条例内容:8章71条特 例l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l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15)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11) (熟悉)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的安全责任(13-19)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0-38) (掌握) 第五章监督管理 (39-46)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47-52) 第七章法律责任(53-68) 第八章附则(69-71) 本条例涉及的生产

2、经营单位l建设单位l勘探单位l设计单位l施工单位l监理单位l设备提供、租赁单位l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第一章 总 则 (第1 5条)目的(第1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 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 须遵守本条例。方针(第3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6 11条) 6项责任l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6) l不得对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

3、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7) l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8) l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9) l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0) l拆除工程发包(11) 第三章 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l勘探单位(12)l设计单位(13)l工程监理单位(14)l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l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l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l勘探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2条)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l设计

4、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3条)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l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4条)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

5、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l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6)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16)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16) l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6、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l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20-38)l资字条件l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l安全费用l机构设置l总承包、分包l特种作业人员l安全措施及方案l安全施工要求的说明l安全警示标志 l场所安全距离要求l施工环境管理l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l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l

7、作业人员l人员培训 l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l特种施工设备安全l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0 38条)l施工单位的条件(第20条) 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l 主要负责人(第21条) 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及培训制度; 制定规章、规程; 保证安全所需资金投入;对承担的工程定期或专项检查,并作记录l项目负责人(第21条) 具有执业资格; 对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费用有效使用;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l施工单位

8、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第22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3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24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5条) 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第26条)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26条)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30条)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9、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30条)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第31条) l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l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l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l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人员保护(第32条) l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l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人员的权利l作人有 施工 的作条件、作程序和作方式中存在的安全 提出批、 和控告,有

10、拒 章指和强令冒作。l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施工人员的义务l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l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设备、机具及配件(第34条) l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l必须由专人管理l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l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l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第35条) 主

11、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36条)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36条) l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l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37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37条) 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38条) 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支付(第38条) l由施工单位支付l实行

12、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l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39 46) l管理方式国家、地方两级管理l综合监督管理l专门监督管理l专业监督管理l主管部门的职责l监管部门的权力l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l专门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l专业监督管理国务院

13、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l主管部门的职责监管审核发证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目录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审核不得收费l监管部门的权力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章生产安

14、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47 52条) l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预案总承包、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l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l事故现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5368条) l建设单位 l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l工程监理单位 l

15、施工单位l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商l出租单位 l安装、拆卸单位 l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l注册执业人员l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l建设单位法律责任(54、55) 行 为 责 任 未提供安全生作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用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令建工程停止施工 勘察、施工、工程理等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和强制性准定的要求 限期改正,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任人追究刑事任造成失的,依法 要求施工位合同定的工期 将拆除工程包不具有相 等的施工位 l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法律责任(56)行 为责 任未按照法律、法和工程建强制性准行勘察、 限期改正,10万元以上30万

16、元以下的款 情重的,令停整,降低等,直至吊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任人追究刑事任 造成失的,依法 采用新构、新材料、新工的建工程和特殊构的建工程, 位未在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人安全和防生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l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57) 行 为 责 任 未施工 中的安全技措施或者施工方案行 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令停整,并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款 情重的,降低等,直至吊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任人追究刑事任 造成失的,依法 安全事故患未及要求施工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施工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向有关主管部告 未依照法律、法和工程建强制性准施理 l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17、62) 行 为 责 任 未立安管机构、配 安管人或者分部分工程施工无 安管人 督 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令停整,依照安全生法的有关定以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任人追究刑事任 主要 人、目 人、 安管人、作人或者特作人,未安全教育培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未在施工 的危部位置明的安全警示志,或者未按定在施工 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消防施和火器材 未向作人提供安全防用具和防服装 未按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施收合格后登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材料 l施工单位法律责任(64) 行 为 责 任 施工前未有关安全施工的技要求作

18、出 明 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令停整,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任人追究刑事任 第(四)、第(五)行,造成失的,依法 未根据不同施工段和周 境及季、气候的化,在施工 采取相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施工 未行封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置工集体宿舍 施工 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未因建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害的毗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等采取 防措施l施工单位法律责任(65)行 为 责 任 安全防用具、机械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入施工 前未 或者 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令停整,并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款 情重的,降低等,直至吊

19、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任人追究刑事任 造成失的依法 使用未 收或者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施 委托不具有相 的位承担施工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施 在施工 中未制安全技措施、施工 用方案或者 施工方案 l施工单位法律责任(67)行 为责 任挪用列入建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作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用 令限期改正,挪用用20以上50以下的款 造成失的,依法承担任 取得 后,降低安全生条件 限期改正 整改仍未达到与其等相适的安全生条件的,令停整,降低其等直至吊 l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66)行 为责 任未履行安全生管理

20、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令施工位停整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亡事故或其他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不刑事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款或者按照管理限予撤分 自刑行完或者受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位的主要人、目人 l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商法律责任(59)行 为责 任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全有效的保、限位等安全施和装置 限期改正,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款 造成失的,依法 l出租单位法律责任(60)行 为责 任出租未安全性能或者 不合格的机械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令停整,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 造成失的,依法承担 任 l安装、拆卸单位(61)行 为 责 任 未制拆装方案、制定安

21、全施工措施 限期改正,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款 情 重的,令停整,降低 等,直至吊 造成失的,依法承担 任 第(一)、第(三)行,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生重大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直接任人,追究刑事任 未由 技人 督 未出具自合格明或者出具虚假明 未向施工位行安全使用明,理移交手 l注册执业人员(58)行 为责 任未行法律、法和工程建强制性准 令停止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重的,吊格,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定追究刑事任 l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53)行 为 责 任 不具安全生条件的施工位 降或者撤的行政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定追究刑事任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工程 施工可 法行不予 不依法履行督管理 的其他行 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可研报告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