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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工作制度.docx

上传人:浮梦生 文档编号:5722953 上传时间:2022-06-1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47.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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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监理工作制度 一、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1、 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否则监理机构不予受理; 3、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与正式开工前审查完毕; 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客观、体系健全、管理先进、组织合理、技术可行、措施完善、经济实用、安全可靠; 5、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应及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 督

2、促施工单位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重新向监理机构报审; 7、 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及时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8、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不经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将施工组织设计做原则性的变更,否则监理机构应采取监理手段进行干预。 二、 监理交底制度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的所有参建人员参加会议,并相互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3、 总监理

3、工程师就监理的目标、监理的范围、监理的范围、监理的依据、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监理工作措施向施工单位做监理交底; 4、 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1 三、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会议; 2、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前,监理机构应提醒设计单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进行图纸审查 ,否则不能进行图纸会审; 3、 施工图纸未经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4、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

4、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 总监理工程师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施工单位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会议; 6、 设计交底的内容有: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施工中有关注意事项; 7、 由施工单位分专业的向设计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8、 对监理机构书面和施工单位口头提出的问题,有设计单位或与会各方共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办法,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会议决议内容,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与会各方必须在图纸会审记录上签字盖章(否则无效),作为工程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四、 工程开工审查制度 1、 未经总监

5、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2、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3、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开工复工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 4、 施工单位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2 (1)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和场地平整已满足开工需要; (2)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已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专职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 施工单位已具有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 (

6、4) 分期征地拆迁的工程,拆前工作已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5)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 (7) 施工图纸已经过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8)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已经完成 (9) 第一次工地会议已经召开完毕; (10) 计量衡器和测量仪器已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合格; (11) 施工单位测量放线成果已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的复验。 5、 如果施工单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6、 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

7、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开工条件,而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开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五、 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1、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分包单位,不得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施工所要分包的工程。对分包单位强行施工的分包工程,监理机构不得验收和计量; 2、 分包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3、 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3 4、 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

8、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其证件是否按照规定经过原发证单位的年检;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在其证件核定的范围以内。 (2)分包单位有无挂靠行为,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分包任务。 (3)审查分包单位以往的施工业绩,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 (4)审查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上岗证;对证件的有效性及年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5、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确认后,及时签署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总承包单位。 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分包资格,而监理

9、机构批准其进场施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六、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施工中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均无权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其他监理形式和手段,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

10、应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由于事态紧急,没有及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时,监理机构应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 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严禁口头通知)。 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责任归属,配合建设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等有关问题。 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到施工

11、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七、请示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遇到超规范的重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将要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理合同正常履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经理书面请示汇报。 2、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在第一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监理机构应协助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各种损失。 3、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施工合同,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野蛮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隐患使建设目

12、标不能实现时,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拒绝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施工现场发生上述情况时,监理机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有关上级单位报告,给本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八、监理日记制度 1、监理日记必须按单位工程设立; 2、监理机构监理同一个单位工程的所有各个专业的监理人员,均应按日记录监理日记草稿,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专人,按日将所有监理日记草稿整理

13、、摘 5 录到正式的监理日记中,参与监理日记记录的所有监理人员均应在正式的监理日记上签字。 3、监理日记应用同种类、同颜色的笔书写,按日详细真实记录,字迹要工整,叙述应准确、严谨、通顺、清晰、规范,不得涂改。 4、凡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事项,均应写入监理日记,并将施工单位的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反馈到监理日记上。 5、凡涉及施工单位技术经济签证的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详细地记录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具的使用情况。 6、总监理工程师每天检查、签阅监理日记一次。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出监理日记中存在的问题,记录人员负责修改、补充和完善。 7、监理日记的内容应按照甬统表的

14、要求填写 8、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的监理日记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不清晰,或者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字不及时,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九、监理月报制度 1、监理月报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下,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编制监理月报的时间跨度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3、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 4、每月30日前必须将监理月报送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 5、监理月报的内容按照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书写。 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

15、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未及时编制监理月报或编制的监理月报不合格或已编制监理月报但未在当月30日前报送给建设单位,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十、工地例会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6 2、工地例会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机构全体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资料员,材料员参加,必要时班组长参加。 3、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并发放给参加会议的各有关单位。 4、工地例会的主要内容按监理规范执行。 5、监理机构应及时监督检查工地会议决议的执

16、行情况。 十一、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 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口头报验情况下,及时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检查。 2、监理机构通过检查,认定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和实物质量均合格时,应及时予以见证取样和送检。 3、监理机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填报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并附经监理机构见证取样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单。 4、监理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后,应及时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单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

17、/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5、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没有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不合格;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与实物标志不符;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质量不合格;监理机构不得准许施工单位使用,也不得准许施工单位私自复试后使用,更不得予以见证取样和送检。 6、监理机构通过宏观检查或见证取样检验认定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运出施工现场。 7

18、7、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准许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或未复试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在工程上使用,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十二、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1、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2、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机构填报工程报验审核表,并附自检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签署工程报验审核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3、对未经监理

19、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4、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相关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辽统监表工程报验审核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检查不合格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施主动监理,对分项工程采取质量预控,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分项工程不合格时,应书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监控。严禁专业监理工程师完全实行事后监理的工作方式。 6、分部工程的

20、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实施,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有总工程师参加。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分部工程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决定是否验收。同意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工程报验审核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7、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同步核查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 8 8、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将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验收,或不实行事前和事中的主动控制,而实行完全的事后监理的工作方式,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十三、技术经济签证制

21、度 1、施工合同内工程项目的计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签认。 2、施工合同外的施工措施计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审核的依据是施工技术方案和监理日记相关的记录内容。 3、审定的施工措施工程量必须以签证单的形式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报送建设单位。 4、提倡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外的施工措施计量实行同时签认的工作方式。 5、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签证与监理日记记录不附或者没有记录时,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十四、工程监理旁站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

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在旁站监理方案中,应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依据和旁站人员的职责,并将旁站监理方案抄送给施工单位一份。 2、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在施工属于监理旁站范围的关键工序前24小时,及时书面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按时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 3、旁站监理人员应根据旁站监理的内容,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由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签字。 4、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也不得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旁站监理人员在实施旁站监理时

23、,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 9 文标准行为时,应书面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应当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没有对需要旁站监理的工序及时实施旁站监理,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十五、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所有工程变更均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涉及到工程结构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原图纸审核单位的审查通过。 3、建设单位和施工

24、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首先应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查同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否则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4、设计变更实施后,监理机构应对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进行评估,并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十六、混凝土及砂浆试块管理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和时间必须符合规范和检验批的规定。试块应由专人制作,并留有标记,试块的制作应在监理人员的监控下进行。 2、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养护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并应在监理机构的监控下进行。 3、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强度试验,必须在监理人员监控下进行。 4、施工单位私自进行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强度试验,或者在

25、监理人员监控下进行强度试验不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施工单位相应文件上签字。 5、严禁施工单位使用假试块进行强度试验,一经发现,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将试块按照不合格处理,相应的检验批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见证人员,与施工单位窜通一气、弄需作假,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 10 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十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根据质量事故的影响情况,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减少各种损失

26、。 2、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责令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分析事故原因。 4、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为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监理资料,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十八、监理资料整理与归档制度 1、监理资料是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过程的记录和见证;是本监理单位业绩的积累;是考核监理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管理及

27、时组织归档。 2、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月内,总监负责组织监理机构做好归档资料整理工作,整理完毕后向本监理单位综合办公室、建设单位及城建档案馆移交。 3、监理资料归档内容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省慈溪市文件归档的要求执行。 4、需要在竣工以后继续跟踪的资料,原项目监理机构应负责跟踪,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 十九、工程监理巡视检查制度 1、本监理单位的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项目管理部,对各个监理机构监理的工程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巡视检查。 2、巡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监理机构劳动纪律情况; (2)本监理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及文件的执行情况; 11 (3)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安全监理方案

28、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4)关键工序的旁站情况; (5)监理档案的编制及归档情况; (6)监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7)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8)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情况; (9)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情况; (10)业主对监理机构的评价情况。 3、每次巡视检查后,巡视人将巡视检查结果详细地记录在巡视记录上,作为本监理单位考核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依据。同时,提出监理机构应改进和完善的事项和需要施工单位整改的事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机构具体实施。 二十、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工程项目竣工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填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并附竣工资料。 2、总监

29、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3、竣工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工程师审核合格后签字。 4、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全部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备案工作。 5、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验收报

30、告和交工验收证明,移交本监理单位综合办公室存档。 6、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并报送给建设单位备存。 12 二十一、回访制度 1、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在工程竣工的第一个月,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回访,工程保修期内不定期的进行回访。 2、回访中,通过实地检查和访谈,详细了解工程的使用情况及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维修。 3、总监理工程师请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给予书面评价,并及时移交本监理单位综合办公室存档。 二十二、安全监理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安全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各

31、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其分管专业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分管专业安全控制的责任人。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当施工单位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如果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当不符合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5、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

32、过监理机构的审核批准,否则,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施工单位开工。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7、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三宝、四口、五临边”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无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 13 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 9、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施工中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行为,或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责令

33、施工单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0、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11、施工单位拒不按照监理指令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拒绝监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整改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的; (4) 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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