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
2、政府信息。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
3、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 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
5、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开。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一)政府网站;(二)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三)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
6、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四条行政机关编制、 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
7、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公开属性,并规范标识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 应当自废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
8、、服务和结果公开。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 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分别及时、完整的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和查阅利用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9、,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二十一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自治区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拟公开的政府
10、信息应在公开前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对信息公开存在内容保密与非保密争议的,由同级保密部门确认;存在信息公开属性、方式等争议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认。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
11、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3月 31 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的文体形式要符合条例和自治区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民、 法人或者
12、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 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三十条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体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行政机关主
13、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南宁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 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
14、开。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
15、、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 名额、 报考条件等事项和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
16、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 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
17、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
18、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 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通过下列渠道和载体主动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一)政府网站;(二
19、)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三)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分别及时、完整的向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下统称“一中心两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送交。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文件交换站或信函邮寄等方式,
20、分别向“一中心两馆”送交纸质文本,在信封上注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字样;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按月份汇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填写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汇总表与文件资料一同送交。当月没有需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 仍需送交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汇总表 , 注明 “无送交信息”字样,未收到信息汇总表即视为超期送交或未送交。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要把送交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办理送交的具体事宜,责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一中心两馆”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接收、整理、登记工作,及时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第十八条“一中心两馆”应定期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
21、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同时,做好送交数据的登记和交叉核对,确保送交“一中心两馆”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一致。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级送交行政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第十九条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
22、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体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汇总表(样表)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本市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为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
23、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含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除依照 条例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四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
24、,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行政机关应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编制本部门 “依申请公开指南” , 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指南应包含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表格下载、受理渠道、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和合理设置在线依申请公开渠道和栏目。原则上不应通过在线依申请渠道解答咨询问题,同时也不应通过咨询渠道办
25、理依申请公开申请件。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 投诉、 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第七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 符合 条例和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
26、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九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
27、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行政机关应
28、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 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件等。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原则上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后公开给申请人。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29、答复和处理。(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
30、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七)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
3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九)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
32、复处理。(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十一)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 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
33、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 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和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六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
34、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沟通协调机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第十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附件:1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2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南宁市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样式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
35、案制度南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 应填写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 (以下简
36、称备案表)(见附件),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县级以上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 应填写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备案时,应当填写以下内容:(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二)不予公开理由。第六条申请人对不予公开信息有异议时, 可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七条申请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 由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审核, 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
37、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信息。第八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 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南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南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增强办事透明度,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是指南宁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
38、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本制度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一)教育、卫生健康服务单位;(二)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地铁)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三)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在办事公开中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要求(以下简称“五公开”),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
39、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督促、监督、检查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第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单位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办公时间、便民服务电话、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二)行业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和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三)人事、财政
40、预决算、政府采购、规划计划、工作动态等信息。(四)办事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应当包括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性质、办理时限等。(五)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六)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七)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八)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
41、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信息时,应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程序,在办文笺和办文系统中固定设置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环节,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信息公开属性,拟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审查机制, 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
42、可以公开的, 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渠道和载体公开:(一)政府网站;(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四)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五)报纸、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媒体;(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 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 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
43、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 公布的办事公开指南和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第十二条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4、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第十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审查制度、备案制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十四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第十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