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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 环境保护局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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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宁市邕宁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邕环建201830 号 关于龙华路(龙祥路那造路)综合管廊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龙华路(龙祥路那造路)综合管廊工程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 款的规定,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龙华路(龙祥路那造路)综合管廊工程项目位于南宁 市五象新区龙岗片区,设计起点为龙祥路,终点至龙华路(地理 位置见报告表附图 1)。设计范围为龙华路(龙祥路-那造路) K0+131- K0+688 路段,全长 557m。管廊设

2、置在绿化带下。管廊采 用双舱矩形断面形式,分别为综合水电舱、 燃气舱。 入廊市政管线 及规模:综合水电舱容纳 DN600 给水管、通信管线(包括移动、 2 联通、电信、广电网络等)、10KV 电力管线,燃气舱容纳 DN160 燃气管线,综合管廊工程包括主体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 消防工程、标识工程等工作内容。 项目总投资为 5709.52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估算为 69.75 万 元,占总投资 1.23%。 项目代码 2017-450114-48-01-900635。 项目 在 充分落实 报 告表 及我局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 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3、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 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 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 入廊管线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另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 续。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 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拟设的临时弃土(渣)场应先挡后弃,防止渣土 流失,施工结束后弃土(渣)场进行生态恢复。项目弃土、渣土 应运往合法、手续完备的消纳场进行规处置,不得路边随意堆放。 项目应在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洗车平台四周应设 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设施, 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

4、废水和泥浆。 (二)施工场地须设置规范的围挡,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 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施工车辆应实行 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等易产 生扬尘的物质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 (三)项目施工生活营地产生的粪便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 委托清污公司定期清运至五象污水处理厂处理。经沉淀处理后的项目 3 生产废水及冼涤废水用于项目施工场地降尘。 (四)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合理规划施工 场地、施工时间,中午(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 6: 00)未经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施工作业,确因生产工艺 上或者

5、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持有效的夜间施工作业 证明,并提前 3 天公告周围居民、单位。 (五)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应严格按照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六)禁止在项目现场生产制作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 (七)项目严格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建 成区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在线监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 府办函2015287 号)相关规定配套安装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控系 统。 (八)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的相关要求做好生态环 境保护与维护工作。 (九)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 环 发 2015 4 号) 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定期

6、 进行应急演练 (三)施工场界噪声执行 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营运期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四、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16297-1996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施工期污水排放执行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三级。 4 (GB12348-2008)。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 第八条规定,项目开工 5 日前须到邕宁区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开工备 案手续。 六、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按“三同时”原则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 之前, 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纳 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 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扩大规模、改变 建设内容或改变使用功能须重新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审批手续。本项目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 工建设的须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准。 八、请邕宁区环境监察大队做好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工 作。 九、本批复是该项目环保审批的法律文件,批复的各项环境保 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宁市邕宁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11 月 12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邕宁区交通局、 邕宁区环境监察大队、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 11 月 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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