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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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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分别授予先进基层工会,基层工会下属先进工会或工会小组,基层工会优秀专兼职干部、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和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以下优秀工会干部的荣誉称号。对积极参加基层工会活动的会员,可命名为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2、;对关心支持工会工作的厅局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可命名为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培养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的原则是:(一)坚持面向基层一线。评选对象突出工会基层组织、基层干部和一线职工,畅通基层工会和广大会员的参与渠道,着力夯实工会基层基础;(

3、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评选表彰工作规范有序,保护调动会员积极性,确保表彰对象得到广大会员普遍认可,突出评选表彰的权威性;(三)坚持会员主体地位。实行上级工会考察和职工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会员当主角;(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评选条件,做到优中选优,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充分体现和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性示范性;(五)坚持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动态评估、跟踪监管,形成完备的闭环管理机制,做到能进能出,破除“一评终身制”,确保评选表彰的质量。第二章 评选表彰范围和基本条件第五条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从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4、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县级以下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中评选。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从基层工会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中评选。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从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以下干部中评选。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从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的基层工会骨干会员和兼职工会干部中命名,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女性占适当比例。全国优秀工会之友从给予工会工作关心支持的厅局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工会外)和其他社会组织党政负责人中命名。先进集体和个人

5、,一般不重复评选表彰或命名。第六条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一般从省级模范职工之家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带领职工建功新时代;(二)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完善,具备条件的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近三年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三)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6、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落实到位;(五)有效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厂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六)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工会工作获得职工高度认可,近三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第七条 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一般从省级模范职工小家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二)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建设好,依法选举工会主席或小组长

7、,具备条件的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近三年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三)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依法实行厂务公开、会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四)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好,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技能竞赛,团结带领职工建功立业;(五)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齐全,服务活动丰富,近三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第八条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一般从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

8、义工会发展道路,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坚持原则,模范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积极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和集体协商,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三)尽职尽责,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带领职工创新创效、建功立业,推动培育高素质职工队伍,受到职工广泛信赖;(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近三年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测评等次均为满意。第九条 在优中选优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分别授

9、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第十条 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积极为党的工运事业做贡献;(二)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圆满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三)积极参加工会活动,热忱服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落实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第十一条 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基本条件是:(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尊重劳动,尊重职工主体地位,模范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积极解决职工群众困难,受到职工群众信赖;(三)遵守工会法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视支持所辖区域(行业)或本单位工会工作,把更多的资源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积极落实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支持工会依法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四)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工会不得申报推荐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一)存在未全员签订

11、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二)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劳动争议案件多发,近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四)近三年内未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五)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制度机制不落实的;(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干部不得申报推荐为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一)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

12、部门的;(二)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具备条件而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三)不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或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四)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第三章 评选表彰周期和基本程序第十四条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每五年开展两次。一般在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届中开展一次,在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换届之年开展一次。在换届之年评选表彰中,可同时命名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评选表彰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

13、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推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推荐。第十五条 在评选表彰年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评选表彰通知,就评选表彰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组织实施等作出具体要求,部署评选表彰工作。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按推荐评选条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推荐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应通过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征求会员群众意见。本单位有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应征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意见。推荐名单和事迹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被推荐人选是党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的,基层

14、工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地市级以下地方工会、各产业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把关。推荐集体和个人名单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省(区、市)工会报刊或网络媒体上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推荐。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中,来自非公有制单位的一般不少于推荐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对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

15、关工会联合会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伪造材料或未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作为向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提出拟表彰和命名的建议名单。第二十条 拟表彰和命名的建议名单,经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审议通过后,在工人日报或中工网上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表彰和命名名单。第二十一条 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牌。第四章 监督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服务。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

16、)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激励政策,指导督促提高工会工作水平;(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跟踪先进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的工会建设、劳动关系等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三)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四)根据推荐评选条件和实际工作要求,上级工会应加强对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的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命名;(五)关心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工会主席、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接受群

17、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二)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部门的;(三)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四)工会经费不依法足额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五)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六)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七)所在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所在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

18、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九)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连续两年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十)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取消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命名,收回证书和奖牌:(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二)工作严重过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存在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不良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需要撤销、取消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除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19、撤销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一)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测评等次连续两年为不满意,或被依法罢免的;(二)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三)工会经费不依法足额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四)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五)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连续两年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第二十六条 撤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取消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命名,一般由原推荐单位逐级申请,经所在省(区、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

20、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同意后,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提出书面报告。对核查属实的,向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提出书面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奖牌。对查实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集体和个人,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也可直接决定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奖牌,并书面通报推荐单位。第二十七条 受表彰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破产、终止或撤销的,上一级工会应及时收回证书和奖牌,并逐级上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各产业工会可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进行工作经费补助,不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个人进行物质奖励或设置待遇。基层工会可对其下属工会中受表彰的先进集体进行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基层工会也可对受表彰和命名的先进个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工作经费补助、物质奖励应符合工会经费支出有关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产业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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