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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资溪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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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资溪县资溪县 3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 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 20206 号)及抚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2035 号)文件精神,推进实现“幼有所育”目标,促进我县 3 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推

2、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以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示范创建、安全规范、综合监管”的总体思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体制机制, 规范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二、总体目标二、总体目标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人口发201

3、958 号)文件要求,到 2020 年底在全县人口密集场所建立健全母婴设施,全面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 在县城区完成 1 所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任务。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2.20212023 年底,通过逐步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县域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新办托幼机构,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多渠道供给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3.20232025 年底,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健全, 多元化、 多样化、 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

4、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需求得到满足。三、推进原则三、推进原则1.家庭为主,托育补充。3 岁以下婴幼儿是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体责任。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2.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配套性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3.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

5、康。县卫健委、县教科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和业务指导。4.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按照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确保婴幼儿服务规范安全发展。四、建设模式四、建设模式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 8 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积极探索多元建设模式。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大力促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示范创建模式一: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6、发挥专业优势,落实普惠服务。 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 通过入户指导、 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落实新生儿家庭产后访视上门指导服务、 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服务以及根据 3-36 个月龄婴幼儿不同年龄段身心发育特点开展科学健康管理服务。示范创建模式二:幼儿园托幼一体化照护服务模式。积极参与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招收 2 至 3 岁的幼儿,增加托幼资源的有效供给。探索在幼儿园现有条件下,努力为托幼班提

7、供相对独立的场所、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示范创建模式三:公办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兴办一所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公办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五、建设标准五、建设标准1.选址要求。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区域,机构用房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害的设施及污染源。室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室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2 , 因配备适宜的户外游戏设施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2.功能设置。对于全日托、半日托和计时托的婴幼儿服务单位,根据规模、

8、接受婴幼儿数量多少,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 、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办、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等) 。受托 2 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标准的母婴室、配乳区等。同时,还应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3.供餐要求。全日托的婴幼儿服务单位,自行加工膳食的,需建立不少于 30 的厨房;不自行加工但提供膳食的,须向有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配餐间不少于 15 ,各项指标符合“明厨亮灶”和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标准。4.安全要求。新建(改、扩)婴幼儿服务单位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抗震、消防等规定。婴幼儿服务机构主出入

9、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和监控设备, 实行安全封闭管理,电子巡查系统资料保存至少 90 天。5.班级规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按年龄段合理分班,0-12 个月乳儿班,每班 10 人以下;12-24个月小托班,每班 15 人以下;24-36 个月大托班,每班 20 人以下,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分别不低于 1:3,1:5,1:7。6.制度规范。按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7.人员配置。婴幼儿服务机构从业

10、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婴幼儿服务机构负责人因具备学前教育管理经历,配备的保健员(专或兼职) 、托育人员、保育员或育婴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婴幼儿服务机构必须配有至少一名保安人员。六、管理机制六、管理机制(一)属地管理。县卫健委要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 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等,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负责制定区域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乡(镇、场)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商议解决本辖区婴幼儿照

11、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二)分类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要按照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发201925 号)的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应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

12、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县卫健委备案, 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设置卫生室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卫健委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

13、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已登记但是没有及时备案就开展服务的托育机构,县卫健委要及时提醒,必要时会同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科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提请县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 部门联动。 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税务局、

14、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在县政府统筹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各相关单位职责为:1.县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2.县教科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的培养。3.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4.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5.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同时要加大婴幼

15、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并加强专项资金监管。6.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8.县住建局负责指导落实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9.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1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指导消防开展专项督导检查。11.县消防

16、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12.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3.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14.县市场监管局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15.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16.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17.县妇联负责参与婴幼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18.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四)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县乡二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业务指

17、导、督促检查、 考核奖惩、 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卫健委要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建立日常检查机制。乡(镇、场)要为辖区内每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基本信息档案,摸清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底数,切实加强日常检查。逐步在全县建立机构举办者自查、县卫健委网上巡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和乡(镇、场)日常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

18、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2.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 建立由县卫健委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派到乡(镇、场)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处理。3.建立依法查处机制。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取缔。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由县卫健委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4.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19、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信息公告。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登记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5.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定期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和自觉。积极发挥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6.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监管机

20、制。依托国家“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七、保障措施七、保障措施(一)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 县政府办、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

21、兼任组长,负责日常工作。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同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二)加强人财物保障。根据我县托育事业规模,增加专人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管理队伍,配齐配足管理和工作人员。 县财政部门要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三)加强政

22、策支持。按照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发改社会2019160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专项行动, 制定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方案) ,研究出台土地、场所、人才培养、财税优惠、包容审慎监管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建设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县卫健委、县教科体局提出建设或改造计划,提交县领导小组审议提出意见,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民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补助标准的,给予婴幼儿照护性用房改造(厨房、储藏室、教舍、宿舍等) 、餐具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公共活动设施、电子巡查监控系统设置等建设补助,并予以申报国家普惠性托育 服务项目建设。补助由机构申请,县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呈报县政府批准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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