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二一九年度)目 录v第一讲: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v第二讲: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v第三讲:政府采购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v第四讲: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v第五讲:财政部94号令十大要点v第六讲:几个重要概念v 公开透明原则v 公平竞争原则 v 公正原则 v 诚实信用原则_阳光下的交易第一讲: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法律v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1、1)v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01、1)v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1)行政法规v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12、2、1)v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
2、5、3、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v政府采购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2017、10、1)v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2004、9、11)v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7、17)v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8年3月1)v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v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014、12、31)v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v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印发。办法共18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v
3、财库20161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1月1日)v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v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财库20182号v关于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v关于政府采购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v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财库2011181号(2012.1.1)v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v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规定财库201468号v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财库2017141号v其他等相关规定(焦作市政府采购业务内控
4、风险点)第二讲: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v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政采法规制度体系的基础一、政府采购基本概念、目的、特点v一、何谓政府采购?何谓采购?何谓货物?何谓工程?何谓服务?v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v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v货物,
5、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v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v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v何谓财政性资金?v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v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v政府采购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
6、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1.经济目的:高效用财2.社会目的:营造公平3.政治目的:源头反腐v特点(1)政府采购的公共性(2)政府采购的强制性(3)政府采购的政策性(4)政府采购的经济性(5)政府采购的非盈利性?v问题:一、0元中标符合政府采购法理吗?二、政府采购的效率太低了,不如自行采购高效三、中标供应商赠送配套设备,采购人可以接受吗?(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而赠送设备违背了“有偿取得”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要求,采
7、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四、为何没有采购到我们想要的品牌?可依此废标吗?-?实质响应采购文件可视为质量服务相等二、政府采购原则与理念v原则:三公一诚公开透明:透明度,指定媒体信息披露制度。公平:利害关系回避;禁止串通投标;市场统一;规则统一。公正:非歧视性、非排他性、廉洁。诚实信用:诚信招标、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诚信评审。v理念:物有所值:物品用处和它的价值很相符。3E:经济(Economy)、有效(Effectiveness)、高效(Efficiency)。政府采购活动中六个重要方面信息v公开采购需求想买什么v公开采购文件怎么买v公开采
8、购预算买多少v公开采购结果买的什么v公开采购合同买谁的v公开履约验收买的怎么样v政府采购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0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v问题: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评审,还是由专家评审?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v政府采购法第9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v政府采购法第10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
9、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v促进中小企业发展v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
10、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v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v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v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v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11、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v财库2011181号第4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
12、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v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v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v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v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v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v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问题:1.社保人数能否列入评分项?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需要考虑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吗?3.中小微企业同时是监狱企业能重复享受投标优惠吗?4.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
13、,供应商和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都为中小企业吗?四、政府采购组织形式v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v集中采购目录谁发布?采购限额标准谁发布?v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v政府采购法第7条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v政府采购法第8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4、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条v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v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v政府采购法第74条v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五.政府采购方式(5+1)v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v(一)公开招标
15、;v(二)邀请招标;v(三)竞争性谈判;v(四)单一来源采购;v(五)询价;v(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v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v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v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4年2月1日起施行v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2014年12月31日起施问题:工程采购可竞谈、竞磋和单一来源采购?v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
16、源项目,需要公示吗?、v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v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v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
17、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公示吗v本应公开招标而采用单一来源分两种情形。v第一种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这就是直接采购。采购人需要走三步:第一步,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第二步,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单一来源的原因说明、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等;第三步,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种情形,如果公开招标时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则只需要走两步,可以省掉媒体公示,或者说公开招标失败转单一来源应当获得财政部门批准,无需指定媒体公示。关于未达到公
18、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六.政府采购程序v1、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法第33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9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0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招标文件编制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9、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v问题:1.采购需求标准可以高出国家标准吗?2.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87号令实施后可以作为加分项吗?(参考财政部指导性案例,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要有几个前提:一是该资质没有被命令取消,二是该资质的评定不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三是具备该资质的供应商具有市场竞争性,四是加分分值不能过高)3.将企业某一行业业绩经验不作为资格条件而作为加分项,是否会被认定为对供应商差别待遇?v招标文件的要求v合法程序和规则
20、的规定合法,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内容合法,不得歧视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v完整、准确,不得存在歧义。v充分告之相关事项。采购文件勿只提要求不说后果?最高法: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啥区别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3、招标的期限v政府采购法第35条货物和服
21、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4、废标的4种情形v政府采购法第36条v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
22、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v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v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5、评标方法v何谓最低评标价法?何谓综合评分法?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v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v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v综合评分法,是指投
23、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v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v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问题:?1.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进入评标现场吗?2.采购人参加了开标,还可以参加评标吗?3.评审专家名单什么时候可以公布?4.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低的供应商一定中标吗?6、单一来源公示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v第38条v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
24、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v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7、采购标准v政府采购法第63条v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9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8、投标保证金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v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
2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问题:?我国的担保方式有几种?9、履约验收v政府采购法第41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
26、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v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v问题:?1.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由谁负责?2.没有中标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参与验收吗?10、采购文件保存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6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v政府采购法v第4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
27、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v第76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政府采购合同v1、合同签订v政府采购法第43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
28、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v政府采购法第44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v第46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v问题:某供应商中标后无力履行合同,弃标。采购人应如何做?2、合同文本v政府采购法第45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7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
29、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3、合同备案与公告v政府采购法第47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4、合同分包v政府采购法第48条v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v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v问题:分包?转包?连带责任?5、合
30、同追加v政府采购法第49条v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6、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v政府采购法第50条v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何为变更?中止?终止?7、拒签合同的处理与责任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9条v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1、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32、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名的投标报价大概是第一名投标报价的2倍,这种情况下,必须要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吗?v政府采购法第7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33、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8、采购资金支付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1条v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v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v问题:v一、采购人、供应商因不满意采购结果、或者产品停止生产、市场降价,等等主观、客观
34、原因,可以改变评审结果、不签合同?或者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吗?v二、分包的约定在中标结果之后吗?八、政府采购救济机制v1、询问提出与答复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v政府采购法第54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
35、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v问题:v1.政府采购中,质疑与投诉有何关系?v2.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否直接进行投诉?2、质疑提出v政府采购法第52条v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质疑答复v政府采购法第53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v政府采购
36、法实施条例第53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4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
37、诉4、投诉提起v政府采购法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v政府采购法第56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v政府采购法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5、投诉处理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6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
38、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7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8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v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v政府采购法第58条v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39、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v政府采购法第12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v政府采购法第38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9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
40、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v政府采购法第40条v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v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
41、举报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1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v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v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v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
42、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v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v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4条v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
43、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v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44、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评审委员会地位:至关重要v确定或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是签订合同签的重要一环。v影响采购人采购目标是否达成;影响供应商竞争的成败;v影响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形成。v弊端:专家操纵评审结果的问题突出,不够、不专、不公。v对策:限定职责范围,发挥技术优势,评审或优化技术方案,不打分,不定标v作用:评审:审查采购文件,审查
45、投标文件,做出评价;趋势:前延:咨询论证,技术支持,审查优化投标人的技术解决方案;后延:验收,审查技术方案实施情况,为解决争议提供技术支撑。v评审原则:客观、公正、审慎v法定义务:a.依法履职:签字担责、禁止擅离现场和违法违规;b.保守秘密:评审文件及情况、国家秘密、商业秘密;c.利害回避:d.实施监督: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v履职互评(五个工作日内)v采购法规定一)回避(二)评审专家人数v条例规定(一)利害回避的具体情形;(二)独立评审,不受干预;(三)强调专家的专业优势,对采购需求论证发挥作用;(四)配合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的责任;(五)专家信用评价;(六)违法违规的法律责
46、任:a.警告,并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形: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泄露评标文件,评审情况。b.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评审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应回避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c.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v政府采购法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v政府采购法第37条
47、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v政府采购法第45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v政府采购法第56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v第57条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v第59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
48、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1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
49、处理。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2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3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v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4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v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
50、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政府采购法第80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第81条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v政府采购法第82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