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八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登记表住所变更原由 (事务所印章)年 月 日负责人签名:原住所具体办公地址 县(区) 路(街、乡、镇) 号(室) 对外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负责人手机:办公面积及权属 自购 租赁邮 政 编 码新住所具体办公地址 县(区) 路(街、乡、镇) 号(室)对外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负责人手机:办公面积及权属面积: 自购 租赁邮 政 编 码住所地司法局审查意见: (司法局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司法厅备案章)备案登记: 年 月 日 备注:1.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的司法局审核后,报司法厅行政备案;备案登记时,应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2. 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3.律师事务所跨县(区)变更住所,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住所地的司法局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4.本表一式三份,备案登记后,司法厅、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 26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