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以校“国示范”建设和“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创建工作为中心,以学校工作意见为指导,鼓励学校各系与行业、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教师培养、技术服务、产品加工、制造研发,规范开展校企集团化办学、建设企业工作站和企业调研咨询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特制定该办法。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事项。第二条 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科技处负责指导、服务、协作、规范,各系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
2、作诚信度。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与各系教研室、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和发展的方向基本配套,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生产加工平台。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1.科技处的责任事项:负责制订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各系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企业资质;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协议、产品加工审批表、校企合作评分表等相关材料,并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评价。2.各系的责任事项:负责落实2个及以上校企110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队,并确定服务队名称;填报技术服务队队长、队
3、员情况登记表;负责发掘一定数量与本系专业对口,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校企合作活动;负责定期与协议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调研、制造研发、产品加工等广泛的校企合作,并做好资料归口与上报工作;负责通过与协议企业校企合作活动,挑选适当的企业生产项目,应用于学生的教育与教学;负责从校企合作过程中收集适合参加各级创新大赛的创新作品,参加省、市各届创新大赛;负责挑选2家及以上有良好合作关系、良好发展前景、可以深度合作的企业,建立企业工作站,根据专业特点与合作方式制定合作协议与合作计划,由学校进行授牌。第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由系(教研室、实训室)或与校有关处室为校
4、内合作部门承接提出立项申请,科技处受理;一般性合作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标准另定)由校长审批。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由科技处组织审核,经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定审批,或由校长审定审批签字确认,以及合作方有效签字后方为有效协议(合同)。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教研室、实训室),与各有关处室,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做好阶段、年度汇总报告和台账资料包,上报科技处核查和校长室评价。协议(合同)期
5、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科技处组织评估,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校企合作办应会同相关处室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科技处是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研发的产品专利),均应明确合作双方名称主次,系双方共同所有需共同署名,并按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纳入科技处管理范围。第六条 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费收支,均按校企合作项目经费实施管理细则执行,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与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帐外运行、私设小金库。校企合作项目实施中科技处监管过程和督促、核实经费收支,财务科核查票据,督导处跟踪督导。第七条 在校企合作中,如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校企合作协议中应当注明,并按照校企合作协议履行。注重我校的创新作品与国家专利的产品转化工作,校企合作企业享有优先转化权。加强校企合作、校政企合作横向课题的宣传动员与组织申报工作;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