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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上传人:穆童 文档编号:5861941 上传时间:2022-07-04 格式:PDF 页数:521 大小:23.0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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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鄂托克旗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号国贸大厦 2 座座 27 层及层及 28 层)层)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87,000,000 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将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和本次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等具体情况,并根据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47,000,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双欣化工承诺 公司控股

3、股东双欣化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内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公司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实际控制人乔玉华及亲属乔玉文承诺 1、实际控制人乔玉华承诺 公司实

5、际控制人乔玉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6、责任。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亲属乔玉文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乔玉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7、、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三)其他股东承诺 1、蒙兴基金承诺 公司股东蒙兴基金承诺:“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自发行

8、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合伙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2、中国华融承诺 公司股东中国华融承诺:“本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9、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3、华鑫信托承诺 公司股东华鑫信托承诺:“本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10、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4、洪湖聚智、洪湖聚利、洪湖聚融承诺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公司股东洪湖聚智、洪湖聚利、洪湖聚融承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11、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合伙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5、双欣资源承诺 公司股东双欣资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12、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13、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

14、人股份。 如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或买入后 6个月内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全体监事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股

15、票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16、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或买入后 6个月内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17、年【】月【】日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18、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书“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章节的全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

19、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双欣化工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双欣化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因派息

20、、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内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公司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21、偿责任 。 ”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二)实际控制人乔玉华及亲属乔玉文承诺 1、实际控制人乔玉华承诺、实际控制人乔玉华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乔玉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

22、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亲属乔玉文承诺、实际控制人亲属乔玉文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乔玉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23、份。 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24、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三)其他股东承诺 1、蒙兴基金承诺、蒙兴基金承诺 公司股东蒙兴基金承诺:“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合伙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

25、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2、中国华融承诺、中国华融承诺 公司股东中国华融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

26、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3、华鑫信托承诺华鑫信托承诺 公司股东华鑫信托承诺:“本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9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

27、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 4、洪湖聚智、洪湖聚利、洪湖聚融洪湖聚智、洪湖聚利、洪湖聚融承诺承诺 公司股东洪湖聚智、洪湖聚利、洪湖聚融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合伙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28、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5、双欣资源承诺、双欣资源承诺 公司股东双欣资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

29、业履行上述承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0 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30、自动延长 6 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1、。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 全体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32、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

33、1-11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预案 ” )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

34、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公司回购股票的义务: 应符合股份回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

35、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2 (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36、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但各年累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7、 2、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增持 双欣化工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双欣化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双欣化工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双欣化工累计从公司所

38、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3 (5)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双欣化工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双欣化工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双欣化工将在公司公告的

39、10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双欣化工增持计划后 10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双欣化工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非独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40、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30%。 (5)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双欣化工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41、(申报稿) 1-1-14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 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 10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4、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1)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在执行每一轮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控股

42、股东未履行其增持义务,或者无合法理由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控股股东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控股股东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2)对公司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执行每一轮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公司未及时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则公司及负有责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定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3)对有增持义

43、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执行每一轮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有增持义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或无法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4)对拟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5 在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

44、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对于拟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获得其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 (三)相关方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 (一)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根据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须启动执行稳定股价措施时,承诺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要求,执行如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发行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发行人回购股票的义务: (1)应符合股份回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5、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发行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发行人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发行人实

46、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6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但各年累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 2、控股股东承诺、控股股东承诺

47、“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根据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如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本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

48、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5、发行人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发行人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本公司将依

49、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本公司将在发行人公告的 10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7 如果发行人公告本公司增持计划后 10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本公司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如在触发实施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未采取上述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50、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发行人取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按照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3、非独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承诺 “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须启动执行稳定股价措施时,承诺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要求,执行如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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