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1 年 3 月 30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7 月 19 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一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1 年 3 月31 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以下简称防洪法
2、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编制防洪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以及流域、区域综合治理的需要,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三条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的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内其他江河、河段和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一)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2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要河流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跨县级行政区
3、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不跨县级行政区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五)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
4、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镇总体规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3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四条山洪易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
5、利、林业、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工矿企业制定防治山洪的规划和紧急避灾预案。洞庭湖区以及其他易涝易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除涝治渍规划。第五条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汨罗江、新墙河和其他跨县级行政区的河道、河段,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不跨县级行政区的河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河道、湖泊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管理该河道、湖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6、准。按照防洪规划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规划退出耕种的堤垸,纳入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第七条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以及其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4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禁止在堤防上修建与防洪无直接关系的工程、设施或者在非汛期临时占用江河、湖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建设确需修建、占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批准。第八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清除尾堆和废渣
7、、恢复河道和堤防功能的责任书,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业,不得损坏河道、堤防及护堤地;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提出堤防安全保护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葬坟、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查险排险的需要,可以规定在堤防禁脚一定范围内将鱼池、水田改旱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清淤疏浚河道、湖泊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
8、进行封山育林育草、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以及从事山区开发等可能引起水土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5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十一条堤护岸的林木和水库周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种植的林木依法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采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育林基金。第十二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
9、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任务负责。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加强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建设,应当避开行洪区和山洪威胁、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建成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部署汛前洪道清障,筹集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下达防汛调度命令,组织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10、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负责拟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洪水风险图,督促清除阻水障碍、修复水毁工程,组织防汛检查,掌握汛情信息,发布汛情公告,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和群众转移,6管理调度防汛经费和物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应当在汛期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乡镇、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第十六条长江湖南段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省内其他江河、河段、湖泊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下列规定制定:(一)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河段防御洪水方案, 按照管理权
11、限, 分别由设区的市、 自治州、 县 (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国家确定的长沙、岳阳等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分别会同长沙、岳阳等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大型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汛期防洪实时调度决策权,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行使。重点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有关设区的市
12、、自治州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其他水库的汛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7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照水库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汛期防洪实时调度决策权,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决
13、策权,由批准该撇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的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行使。第十八条在汛期,水库预报水位超过防汛限制水位决定泄洪前,水库经营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汛情,并做好安全泄洪的准备工作。第十九条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第二十条在汛期,有防洪任务的水工程的经营管理机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抢险任务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和资金。省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和资金,用于遭受特
14、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第二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以及8国家工作人员,在汛期实行抗洪抢险责任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密切关注水情和水工程运行状况,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巡逻查险、排险。巡查人员发现堤坝滑坡、翻砂、鼓水、管涌等险情,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险情。第二十三条根据汛情、险情,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援抗洪抢险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四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防洪资金:(一)财政安排资金;(二)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三)社会捐赠;(四)其他依法用于防洪
15、的资金。第二十五条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二)水文测报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三)水毁工程的修复;(四)防汛物资储备;(五)抗洪抢险;(六)其他防汛费用开支。数千份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精准查询;数万条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标准依据,精准检索;海量安全生产文档、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在线观看;更多资料请微信搜索“安全生产智能库”小程序查看。9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洪资金、物资管理制度,保证防洪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防洪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防洪义务的公民不履行防洪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履行义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