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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pdf

上传人: 文档编号:5886914 上传时间:2022-07-09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8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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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促进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调整更加科学合理,不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应当是临床使用不合理问题较多、使用金额异常偏高、对用药合理性影响较大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重点包括辅助用药、抗肿瘤药物、抗微生物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肠外营养药物等。第三条第三条 目录的调整坚持“公开透明、地方推荐、动态调整”的原则,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为工作目标。第四条第四条 目录更新调整的时

2、间原则上不短于 3 年,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品种一般为 30 个。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药事会)为科学调整目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承担各地推荐材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目录的调整共包括启动调整、地方遴选推荐、专家汇总、公布结果 4 个阶段。(一)启动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目录调整通知,明确时间安排、需提交的材料、工作要求等。(二)地方遴选推荐。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根据药品临床不合理使用现状、使用金额、临床价值等综合因素,经本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遴选后, 不区分剂型以药品通用名按照推荐程度从强到弱排序,将推荐程度最强的前 30 个品种

3、信息加盖医院公章后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医院推荐的 30 个品种,分别赋予相应分值,即排名第 1 位的品种赋值为 30 分,排名第 2 位的品种赋值为 29 分,以此规律递减,排名第 30 位的品种赋值为 1 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药品通用名为基础, 对辖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报送的全部品种赋值进行加和,得出每个品种的推荐总分值,再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分值相同的,可并列排序并占用后续名次)。将排名前 30 名的药品品种(含第 30 名有并列分值的其他药品)信息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三)专家汇总。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药事会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

4、形式审查,采取与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同的计算方法,得出排名前 30 的品种。(四)公布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目录调整结果,发布新版目录,并提出管理要求。第七条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以本省报送的 30 个药品品种为基础,纳入新版目录药品品种,形成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省级目录基础上, 结合实际用药情况, 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省级和各医疗机构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应当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第八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合理用药工作落实到位。制订完善相关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南,明确药品应用指南及给药方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合理用药监管。第九条第九条 对于调整出原目录的药品,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继续监控至少满 1 年,掌握其处方点评、使用量、使用金额等情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的持续提高。第十条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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