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企业级APP用户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开盘前)甲方: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基地御景新城电话:0871-67958106 传真: / 邮编: /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房通”软件(以下简称 “恒房通”)为恒大旅游集团推出的兼职销售人员预约看房、推荐购房、领取佣金的软件平台。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恒房通机构版用户合作协议(下称“原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在原合同基础上就佣金结算标准及管理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即从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对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名称与
2、恒房通上线项目名称保持一致)(以上项目以恒房通平台上线为准)进行兼职销售人员的招募、培训及管理,并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成交金额及最新佣金结算标准结算佣金。 1.补充协议说明 1.1 补充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可以通过管理兼职销售人员成功推荐客户购买甲方住宅、公寓、写字楼及商铺获得销售佣金,最新佣金结算标准由本补充协议“2.佣金结算及管理”约定。1.2 乙方知悉并确认:本补充协议有效期限为从2019年 月 日至 2020 年 1 月 5 日。 2.佣金结算及管理 2.1 乙方获得佣金的前提为乙方推荐的客户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限内成功购买甲方住宅、公寓、写字楼及商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或网签)后,
3、甲方将按乙方成功推荐客户成交房屋总金额的相应比例进行佣金结算,具体如下:推荐成交同一项目住宅、公寓、写字楼及商铺:1推荐成交1至10套的,按房屋成交总金额3%进行结算;2推荐成交11至20套的,按房屋成交总金额3.5%进行结算;3推荐成交21至30套的,按房屋成交总金额4%进行结算;4推荐成交31至50套的,按房屋成交总金额4.5%进行结算;5推荐成交51套及以上的,按房屋成交总金额5%进行结算。2.2 乙方兼职销售人员推荐客户成交的,如果该客户在同一日认购多套房屋,并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或网签)的,按照所购买房屋成交总额进行佣金结算;如果该客户非同一日购买多套房屋的,则只按照第一天成
4、交的房屋总额进行佣金结算,后续时间成交的房屋不再计算佣金。2.3 如乙方在合作期内,连续3个月无成交或在项目合作中介中排名持续倒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2.4 乙方人员严禁在甲方销售展厅1公里,销售中心3公里(有乙方所属机构门店的除外)范围内拦截自然来访客户,如若发现,该套房屋佣金不予结算,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2.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恒大”、“恒大地产”“金碧”字样以及恒大及其关联公司、产业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标志对其公司的项目、产品进行宣传。且乙方不得有诋毁甲方的品牌形象、声誉等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签订、履行本协议所知晓的与甲方或本项
5、目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甲方合作事宜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合作单位、媒体等)披露、泄露。不得将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合作关系用于其对外宣传和广告用途。上述条款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如导致甲方品牌形象受损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3万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2.6 乙方承诺所有经营范围、资质及所有营销行为均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要求,乙方承诺所有经营范围、资质及营销行为均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争议解决方式 3.1 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
6、中国法律。3.2 双方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4. 其他 4.1 乙方应及时关注甲方在恒房通或其他公开渠道发布的通知或公告,通知或公告发布的时间为该通知的送达时间。 4.2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应继续有效。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 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章后生效。 确认并签署: 甲方: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