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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up710 文档编号:5937818 上传时间:2022-07-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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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事业

2、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五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第六条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地、市、州编制部门

3、认定的事业单位;(三)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由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第七条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第八条中外合作、合资、外国独资、港、澳、台及外省在甘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由批准举办的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登记。第三章登记管理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须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第十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举办主体、所有制性质、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代码标识、经费来源、资产总额、单位住址。第十一条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一)依法成立,有明确的举办主体、规范的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三)有稳定合法的经费来源、必需的设备、设施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五)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不具备前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或文件:(一)举办主体或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直接申请登记的单位除外);(三)组织章程;(四)经费来源及财政、物价、会计

5、、审计事务所等单位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或资金担保证明;(五)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六)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四条已经办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经营型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六条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登记证。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告成立。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

6、证刻制印章、制作标牌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启用的印章样式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十八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事业单位,以与其主要职能相应的机构名称登记注册,并同时注明另一名称。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纳入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予以登记。但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

7、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三)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四)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五)职责范围发生变更;(六)编制员额发生变更;(七)经费来源发生变更;(八)单位住址发生变更;(九)内设机构发生变更。第二十二条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事业单位

8、组织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举办主体决定解散;(三)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五)业务萎缩,经营亏损,经费无保障;(六)登记后6个月内,仍未开展业务活动;(七)登记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注销事由出现。第二十五条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事业单位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三)登记机关颁发的各种证件;(四)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五)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第二十六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宣告终止。第四章公告和年度检验第二十七条事

9、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其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由事业单位填写,主管部门检验盖章,登记主管机关按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验结果和权限作出结论和相应处理。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若干副本。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和转让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其副本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副本

10、,除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销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缴、销毁和扣压。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如遗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的正副本及有关文书表格,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印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各项登记和年检手续情况;(二)事业单位遵循登记事项情况;(三)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四)依法维护法人事业单位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登记主管机关收回证书及印章:(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或不进行年度检验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登记证的;(五)拒绝登记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三十六条根据本办法,应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登记而未按规定申请者,虽已申请登记但未予核准或虽曾被核准登记,但已被撤销而仍以事业单位资格开展活动者,视其具体情况,由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缴纳工本费,予以公告的应缴纳公告费。具体缴纳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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