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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doc

上传人:up710 文档编号:6215296 上传时间:2022-07-2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6.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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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规定,为了规*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

2、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

3、业的;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第九条 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第十条 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栋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2、筹备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3、候选人按照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得票票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

4、占总人数过半数,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受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张表决票或选举票。第十二条 选举监事的业主大会闭幕后三日内,业委会应召集首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推举产生监事长一名。在监事会首次会议后三日内,业委会应将监事选举情况及当选监事、监事长名单在小区内公示,同时书面报送社区。第三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权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监事会指派列席业委会会议,监督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依法行使职权;2、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

5、职权范围的各项事务享有提案权、辩论权和表决权;3、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4、对业委会及监事会有关保密事项,予以保密;5、不以监事职权谋取私利;6、辞去监事职务的权利。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对业委会拟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案、议案、报告、计划、规章制度草案等进行审议、听证和质询;2、接受、收集小区业主及住户对业委会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3、有权根据业主或住户的投诉,决定是否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对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相应处理意见;4、对经查证属实的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行为,监事会有权要求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限期纠正。业委会或业委会委

6、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业主较大损失的,监事会可以启动召开业主大会程序,要求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5、指派监事列席业委会会议;6、就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有权提出业主大会会议议案(提案);7、对未履行监事义务的监事提出劝告、内部批评和通报全体业主的权力;8、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第四章 监事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十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职务终止,并由监事会通知业委会在小区内公告:1、不符合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属于本章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3、一年内无故缺席监事会会议两

7、次的;4、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5、提出辞职的;6、经业主大会罢免的。第十七条 监事会因各种原因缺员超过三分之一的,监事会应通知业委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监事会缺员超过二分之一的,补选完成之前,监事会的职权收归业主大会。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做出的决议须经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同意方能通过。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不定期会制。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1、监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的;2、业委会要求召开的;3、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召开的;4、百分之五以上小区业主要求召开的。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

8、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以委托一名监事召集或主持。监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召集或主持会议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各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视具体情况邀请与议题有关的业委会委员或业主列席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网络即时通讯、书面会签、集中讨论等形式。监事会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对议题的表决情况应计入会议笔录。每名参会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

9、,应送业委会备案。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在会议之后三日内,由监事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第六章 监事会办公经费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经费从业委会账户开支。每年定期业主大会前,监事会提出下一年度办公经费预算,由业委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内办公经费开支,由业委会报销入账。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三十条本 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业主大会所有。监事会、业委会可以提出修改本章程的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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