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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嘉兴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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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嘉兴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 2.2 组织机构3 监控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3.2 信息报告与通报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总结评估5.2 损害评估 5.3 调查处理 5.4 善后处置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6.3 经费保障6.4 通信保障6.5 技术保障6.6 宣传、培训与演练7 附则7.1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

2、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嘉兴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对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迅速、及时、有序地做出应急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环境影响以及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

3、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由船舶引起的包括船舶的航行、停泊、装卸以及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舱、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发生在嘉兴内河水域及相邻水域造成或可能造成嘉兴市内河水域污染损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根据船舶污染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 级)、重大事故( 级)、较大事故(级)和一般事故( 级)四

4、级,详见表 1-1。表 1-1:船舶污染事故分级表等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特别重大 (I级)1.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2. 因船舶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3. 因船舶污染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4. 因船舶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5. 因船舶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重大(级)1.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2.因船舶污染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3.因船舶污染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4.因船舶污染造成

5、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5.因船舶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较大(级)1.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2.因船舶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3.因船舶污染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4.因船舶污染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5.因船舶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一般(级)1.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2.因船舶污染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3.因船舶污染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6、直接经济损失的;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事故级别的。备注:1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2其他非油类物质船舶污染事故的事故等级由指挥部或专家组根据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确定;3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就高进行统计。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组织体系嘉兴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专家组等组成。2.2 组织机构2.2.1 应急领导机构成立嘉兴市处置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

7、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为成员,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指挥部增补。市指挥部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2)组织实施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定优先保护的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敏感水域。研究制订船舶水污染风险源管理、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指挥、协调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和较

8、大(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4)组建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开展相应工作。各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市本级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负责处置。2.2.2 成员单位及职责(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动态报道,加强媒体舆论引导。(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工具的征集、调用;对事故现场和遇险船员搜寻救

9、助;做好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开展对水上交通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修订全市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水域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的污染物质;负责岸上企业违法向河道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查处,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监管运输船舶向航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港口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安全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化工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

10、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5)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对船舶污染事故涉事人员的管控;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配合地方海事部门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6)市财政局:统筹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相关工作经费。(7)市人防办:配合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组建、训练和演练;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建议。(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组织院前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入院伤亡人员情况。(10)市水利局:负责事故现场附近水域

11、水资源调度,利用水闸控制污染水域范围;负责监测事故上游水域水量、水质和水污染情况。(11)市气象局:负责组建内河相关气象监测设备和技术力量;负责提供事故现场中心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至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12)嘉兴海事局:做好乍浦内河港池内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13)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火灾扑救和泄漏的处置;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人员的洗消工作;协助开展人员搜救。2.2.2 日常管理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监测预防、综合协调和日

12、常管理。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水上搜救中心12395、110 联动值班,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2)编制、修订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3)做好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负责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资料档案库、应急演练档案库和应急物资档案库,做好应急状态下物资调配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污染事故新闻发布工作;(6)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地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的督查检查和考核;(

13、7)组建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8)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联络网络;(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1)指挥联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救援物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联系外部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2)现场处置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嘉兴

14、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技术专家指导下,做好船舶污染事故污染源控制及泄漏污染物处置;排查确定污染源、事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信息;指导开展环境修复、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水文、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

15、)警戒维护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调动船艇,负责事故发生水域周边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依法对事故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提供有效证据。(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援行动;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

16、要职责: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装备、物资、交通、通讯、经费等保障工作;指导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舆论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时收集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媒体和网络信息并报市指挥部;根据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确定对外宣传口径,积极引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工作,并对网上舆情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2.2.4 应急专家组专家技术组人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召集,负责对事故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

17、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意见。专家组由交通、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气象、应急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接受现场指挥部领导,参与指导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3 监控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对可以预警的船舶污染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级、级、级和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3.1.2 预警信息发布 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

18、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其中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授权当地交通部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交通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照国家、省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1.3 预警行动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测。加强对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

19、人员及专家,指导事故船舶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对船舶污染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船舶发生污染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2)安全防护。在涉险水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附近水域从事水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同时,迅速收集事故及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必要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等预警信息。(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

20、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涉事船舶或个人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交通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交通部门通过12395水上搜救电话、互联网信息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船舶污染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掌握事故发展情况。 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

21、核实,对船舶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级)船舶污染事故的,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4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等级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事发地交通部门应当按照较大(级)或者更高等级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

22、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区域); (3)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4)因船舶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交通运输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船舶污染事故。 3.2.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内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时间、地点(水域)、船名船号、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域受污染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等情况。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污染物质的名称、种类、数量,水文和气象状况,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

23、状况以及现场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3 跨边界信息通报 船舶污染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交通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跨边界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由事发地

24、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专家实施增援。4.1.2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处置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处置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市级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支援。4.1.3 重大、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市级各类应急救援

25、机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4.2 应急响应措施4.2.1 现场污染处置涉事船舶立即采取关闭、封堵、转移等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泄漏,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在初步判定污染源来自船舶,但船舶逃逸或拒不承认污染事实等情况下,由当地交通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船舶(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清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航道隔离、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污染物围控、回收、打捞、稀释、过驳转移、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4.2.2 转移安置人员根据

26、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事故警戒水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导过往船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居民,确保生命安全。4.2.3 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2.4 应急监测加强水体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污染物种类、

27、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4.2.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船舶污染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4.2.6 维护社会稳定加

28、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船舶(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

29、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3.2响应终止程序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本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理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重大或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的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要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影响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5 后期处置5

30、.1 总结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2)事故应急任务完成情况;(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及优先保护的总要求;(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5)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抢险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6)事故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5.2 损害评估 应急

31、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初步认定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分别由省级(特别重大和重大)、市级(较大)、县级(一般)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5.3 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评估事故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船舶污染

32、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5.4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清理、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对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分队,引导社会力量组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库,报当地指挥部办公室,并加强对应急物

33、资装备的监管、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确保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3 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落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船舶污染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6.4 通信保障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5 技术保障依托现有的省、市、县水上交通应急指挥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为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6.6 宣传、培训与演练各地、各有

34、关单位要加强水域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增强防范和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实战能力。7附则7.1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市指挥部对县(市、区)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体系建设及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事故应对中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7.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7.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内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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