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帮助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3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 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管理,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培训活动。第三条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
2、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一)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二)落户 5 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三)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四)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创业培训机构第四条 申请开展补贴性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创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已与区人社部门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的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并按
3、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要求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三)配备 5 名以上专兼职教学和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专职创业培训讲师和 2 名专职管理人员;(四)具备健全的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第五条区人社局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公开选拔承接创业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承接创业培训任务,与其签订为期 1 年的创业培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向市人社局备案,选拔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创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学员报名,确
4、定授课讲师,实施教学活动,提供后续服务。第七条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区人社局每年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可以向区人社局提出续约申请,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与之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对违反规定或未按协议约定开展培训以及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第三章创业培训内容第八条 创业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的“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等创业意识培训;(二)对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人员开展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等创业能力培训;(三)对已经成功创业人员开展的“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
5、B)等企业经营培训;(四)对有个性化创业培训需求人员开展的创业导师带徒等特色培训。第九条创业培训的组织、 教学、 考核等标准, 按照 关于印发“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 (SIYB)培训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8 号)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条市人社局选聘一批创业导师,为具备一定创业基础的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带徒培训和跟踪指导服务。创业导师主要面向下列人员公开遴选确定:(一)具有丰富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成功创业者;(二)法律、专利、金融和创投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三)有 2 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创业培训讲师;(四)其他适合担任创业导师的优秀人员。第十一条区人社局每年组织一批具备一定创业基础
6、的培训对象与创业导师进行对接,通过“双向选择”,“一对一”签订师带徒培训协议,协议期 6 个月。每名创业导师每年最多带培 3 名创业人员。第十二条创业导师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向带培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创业计划、企业管理运营等指导服务,并积极参与创业公共课、创业活动咨询、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大赛评委等创业服务活动。第十三条市人社局每年组织对创业导师进行考核评价。创业导师无故未按协议约定开展师带徒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以及严重违反培训规定的,应予以解聘。第十四条鼓励创业培训机构引进、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教材、培训课程、教学评价等特色化培训内容,经市人社局评审可纳入补贴性培训
7、项目。第四章创业培训管理和后续服务第十五条区人社局应积极组织、推荐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第十六条创业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提前 7 个工作日向区人社局提出开班申请,提交开班计划、培训学员名单、课程安排等材料,区人社局应在 5 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开班。第十七条每个创业培训班应当安排一名班主任,负责学员考勤、教学日志、授课情况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创业培训教学计划完成后,由区人社局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考核规程由市就业服
8、务中心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创业培训讲师或相关专业人员,为培训合格人员提供以下后续服务:(一)组织政策宣讲、创业研讨、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活动。(二)组织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三)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代理服务等支持。(四)协助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五)开展其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第二十条创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工作台账,全程记录每个培训班学员组织、师资授课、补贴申领、后续服务等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年。第五章创业培训师资第二十一条创业培训师资包括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
9、培训培训师。创业培训讲师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培训师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组织初选、推荐, 经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的, 发给 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第二十二条创业培训讲师应按照相关规定与创业培训机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同一名创业培训讲师最多可受聘 5 家创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三条创业培训师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创业培训培训师和创业培训讲师师资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培训讲师资格:(一)未按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和创业培训工作要求授课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创业
10、培训授课 3 次以上的;(三)与培训机构串通开展虚假培训的;(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创业培训补贴第二十五条对培训对象开展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导师,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一)“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 3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二)“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 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三)“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和“扩大你的企业”培
11、训补贴: 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 1500 元的标准, 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 12 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其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 2 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 15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四)创业导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协议履行完毕后, 按照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履行协议期间及协议期满后 6 个月内,带培学员成功创业或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 2 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 3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创业带培奖励。同一培训对象参加同一创业培训项目,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导师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第
12、二十六条创业培训机构完成创业培训或提供后续服务后,应及时向区人社局申报创业培训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创业导师带徒培训补贴由导师本人向所在区人社局申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市人社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全市创业培训政策、发展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各区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师资培训、 创业导师选聘、 创业课程研发、创业培训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等工作,并对各区开展创业培训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抽查。第二十八条 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选拔确定创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考核、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13、并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区人社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情况进行监管和效果评估。第三十条市、区财政局负责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参训人员身份进行分类列支。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列支。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二条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承担的创业培训任务量、培训完成情况、管理规范情况,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分配创业培训补贴
14、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人社局拨付给各区人社局;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人社局拨付给各区人社局。第三十三条对经查实骗取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导师以及相关人员,由市、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解除创业培训服务协议,注销创业培训讲师或创业导师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办法实施前已承接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继续开展创业培训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