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党组关于规范财政管理 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规定中关于决算工作的内容(摘录)2006 年 3 月 14 日,财政部党组以财党20065 号印发了关于规范财政管理 严肃财 政工作纪律的 规定,现将其中第四章“决算” 的部分内容摘 录如下,供你们参考。财政部国库司行政事业决算处二六年四月三十日第四章 决算第三十四条 中央决算草案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做到数据准确、编报及时、内容真实完整。第三十五条 编制中央决算草案,不得擅自将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或者将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第三十六条 有关司(局)对中央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度决算报告、归口管理的部门基金等年度决算,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四十条 中央决算草案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 20 天内,有关司(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分管的中央各部门和单位批复年度决算。